A. 在網上銀行基金專戶理財集合計劃服務開通後有什麼作用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與公募基金、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產品設計上。與後兩者相比,專戶理財的產品設計更為靈活,更加細化,一般會根據不同客戶的偏好設計出相應的不同風險收益的投資組合,有點類似於現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種組合。
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范圍為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貨;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B. 什麼是基金專戶
基金專戶理財,又稱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賬戶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專門賬戶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基金專門賬戶資產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
基金專戶「一對多」2009年正式開閘,所謂「一對多」業務,是指取得資格的基金公司向兩個以上客戶募集資金,或接受兩個以上客戶的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所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資金門檻不得低於100萬,人數上限為200人。
(2)理財公平交易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借用期貨專戶通道走向陽光化:
私募基金走向陽光化有利於其朝著合規化、專業化、長期化、機構化的方向發展。目前國內私募管理人缺乏從事證券公募基金或發行證券信託產品的經歷,缺乏公開產品所創造的名氣及公開的業績證明,若想得到信託或基金高凈值客戶的認可從而擴大管理規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穩定盈利的業績來證明投資管理能力。
管理人通過參與基金專戶或期貨資產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業績數據越長,其業績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機構和高凈值客戶的認可。
網路-基金專戶理財
C. 關於理財的詞語
精打細算
細水長流
量體裁衣
量入為出
積少成多
聚沙成塔
生財有道
日金斗金
集腋成裘
借雞下蛋
找米下鍋
奇貨可居
持幣待購
囤積居奇
買空賣空
經營有方
童叟無欺
買賣公平
公平交易
D. 券商集合理財與信託產品和定向理財產品分別優劣勢
券商集合理財業務也被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還有一個獨特的賣點,就是券商可以以自有資金部分參與。這部分資金可以彌補投資者損失及調動券商的積極性。如果產品虧損了,投資者還能獲得券商以自有資金部分作出的補償,有一定的「防護墊」作用。而且,產品的投資運作結果也關乎券商自有資金的安全與收益.
在被暫停了近3年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重新開閘後,基金專戶理財也於日前正式放行,並且已有9家基金管理公司順利搭上「頭班車」。在2008年的理財盛宴中,「燕鮑翅」級別的定向理財逐步走入投資者視野,那麼各大券商和基金公司又將怎樣向眾「饕客」們展示這道「理財尊品」呢?
門檻標准爭論不一
根據已經下發到各基金公司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指出,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為5000萬元,通過專戶理財,基金公司可以為大型機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一對一」的量體裁衣式理財服務,滿足各類投資人的不同理財需求。而證券會1月28日晚間發布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這也使得該門檻成為業界普遍爭論的焦點。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各證券公司對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依然爭論不一。一些中小型規模的證券公司認為,由於針對的客戶群體是個人,那麼業務門檻就應該相對比機構客戶低,100萬元可能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起點。但一些大型券商卻希望門檻能高於800萬元之上。執掌過機構定向理財業務的國泰君安資產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汪建告訴記者,「希望門檻提高,也是希望參與此項業務的客戶有更高的承受能力。同時,由於定向理財是一對一式的定向服務,在券商投資經理數量有限的情況下,為了能更好地面對每一個客戶,提高業務門檻也合情合理。」
同打「個性化服務」牌
無論是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還是基金專戶理財,都將理財服務著眼於「個性化」之上。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郭特華表示,「基金專戶理財業務的推出,有利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有利於優化客戶結構和資產結構,促進基金管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此前也大打「個性化」服務牌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又將如何應對這一新出爐的競爭對手呢?
券商理財更廣泛靈活
汪建告訴記者,對於專戶理財這一業務,基金公司的確有著更為成熟的經驗。而由於受利益導向,5000萬元為門檻的專戶理財勢必將由一家基金公司最優秀的投資經理來執掌。但對於券商們來說,從事定向理財業務仍有著其獨有的優勢。
首先,從客戶群體來說,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要明顯高於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基金專戶理財只能接受5000萬元以上資產投入的客戶,而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可能為800萬元,甚至低至100萬元,其客戶群體更加廣泛。
其次,在營銷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銷團隊較少,大多數通過銀行櫃面渠道,這類營銷對象大多為散戶,直接接觸機構大客戶的機會較少。但證券公司與之不同的是,旗下的各大營業部的每一個員工都可以成為其營銷人員,而大型券商更可以利用廣泛的營業部資源。
第三,由於此前集合理財客戶基本為10萬元以上的機構客戶,因此在掌握大客戶資源上,券商也有著更大的優勢。
第四,在產品設計上,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產品可以涉及類似指數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而這一范圍卻是基金專戶理財中尚未規定的。因此,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相比基金專戶理財,可以更廣泛、配置更靈活。
上面我也是找的,希望對你用用途,個人認為目前投資市場很不理想,目前來看還是暫時迴避為好。
E. 基金專戶理財的公平管理
對於基金公司開展專戶理財業務,社會各界普遍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如何降低基金公司與客戶,以及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防範公募基金與專戶賬戶之間的利益輸送,避免某一類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
海外也存在相似的憂慮。1999年,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加大了對利益沖突問題的關注程度,他們發現如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利益沖突,必然阻礙投資管理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它的影響程度超過了投資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問題。
在海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監管機構更多的關注於如何在效率的基礎上保證公平,在公平的條件下提高效率。他們允許大宗交易,將公平性管理放在了交易的程序和分配上;他們允許反向交易,將公平性管理放在了反向交易的價格上;即使在十分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的交叉交易方面,他們也不是一律禁止,而是為投資管理效率的提高留出了一定空間。
國內證券市場和投資管理行業發展時間相對較短,因此,為了促進證券市場和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我們需要時刻關注投資管理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英美等國的證券市場規則只是代表了一個發展方向,由於歷史、習慣、發達程度等因素的差異,他們在公平交易管理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並不一定適合我國。然而,研究和探討他們在公平交易管理方面的某些控制措施,對我們仍然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和啟示。
從美國的現狀看,投資管理公司中公募基金與獨立賬戶業務的管理架構主要存在兩種模式:第一種是設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別管理公募基金與獨立賬戶業務,主要適用於兩類業務量都足夠大的情況;第二種是同一投資管理部下按資產類別設置不同的業務組,如股票投資組、債券投資組等,分別負責管理公募基金與獨立賬戶業務中的相應資產。後一種模式的優點是公司可以集中利用研究資源,並容易形成統一的投資策略。中國台灣地區的投資管理公司則是在公司內部設置不同的投資部門(股票管理部、固定收益管理部、全權委託部),分別負責公募業務與非公募業務的投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不同業務的投資部門之間存在物理隔離,降低了利益輸送的可能性。
在不同投資人員同時獲得公開性研究信息的情況下,交易與否、何時交易、交易多少還需要他們進行主觀判斷,因此,很難保證他們在同一證券上獲得同樣的交易價格。然而,同一投資管理人員投資同一證券,必須為其管理的合適的基金或委託賬戶同時下達指令,保證它們獲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價格。
在證券交易方面,海外監管機構給予投資公司較大的自由,不過一旦證實投資公司出現違規操作,監管機構也會進行嚴厲的打擊。2003 年,美國基金行業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震盪和沖擊,暴露出了多種問題,如盤後交易、擇時交易、交易費用欺詐、信息選擇性披露。在發現上述問題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動,對違規公司進行了嚴厲的處罰,從而幫助市場重拾對基金行業的信心。
F. 銀行理財產品賠了怎麼辦
任何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賠了也是沒有辦法的。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原因有二:
1.資管新規出台以後,現在市面上已經沒有保本型理財產品,這叫打破剛兌,收益和風險成正比、沒有穩賺不賠的買賣,之前有保本型理財是為保護投資者,現在取消保本(破剛兌)是為金融市場公平交易、降低系統性風險,保本型理財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本就不存在。
2.在任何銀行買的任一款理財,都會有理財協議和產品說明書,想知道這理財是不是保本,你就直接看產品說明書里的風險等級介紹、產品類型介紹,上面會清楚說明這產品風險幾何、是否保本,哪怕是在網銀、手機銀行上買理財,也妥妥有理財說明書,不要急著點同意購買、買之前把這些協議和說明好好看下。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參考資料:網路-銀行理財產品
G.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H. 海象理財不賠付怎麼維權
任何的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銀行理財自產品賠了也是沒有辦法的。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原因有二:
1.資管新規出台以後,現在市面上已經沒有保本型理財產品,這叫打破剛兌,收益和風險成正比、沒有穩賺不賠的買賣,之前有保本型理財是為保護投資者,現在取消保本(破剛兌)是為金融市場公平交易、降低系統性風險,保本型理財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本就不存在。
2.在任何銀行買的任一款理財,都會有理財協議和產品說明書,想知道這理財是不是保本,你就直接看產品說明書里的風險等級介紹、產品類型介紹,上面會清楚說明這產品風險幾何、是否保本,哪怕是在網銀、手機銀行上買理財,也妥妥有理財說明書,不要急著點同意購買、買之前把這些協議和說明好好看下。
I. 家庭理財權益如何保障
●金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服務中,享有獲得與金融內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容,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
●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者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迴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
●金融資產保密安全權。金融單位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安全保密。
●金融消費求助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請求法律援助。
●享受金融服務權。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提供的信息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金融消費賠償權。金融消費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依據合同規定事項向對方請求賠償。
J. 關於理財的四字詞
精打細算、緊縮信貸、持籌握算
德本財末、細水長流、通貨膨脹
利析秋毫、量專體屬裁衣、平衡預算
研桑心計、量入為出、資金劃撥
積少成多、貨幣聯盟、資金託管
公平交易、聚沙成塔、儲備貨幣
買賣公平、資金存管、股指期貨
治理財物、生財有道、匯率機制
日金斗金、競爭領先、集腋成裘
規模經濟、借雞下蛋、貨幣供應
找米下鍋、經濟好轉、奇貨可居
經濟蕭條、持幣待購、囤積居奇
買空賣空、經營有方、童叟無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