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子賣了沒過戶維修基金該由誰出
通常二手房已經繳納過維修基金,再過戶時不用再次繳納。
如果以前沒有繳納過維修基金,再過戶時就必須繳納維修基金,買賣雙方由誰繳納因該依據簽訂的合同執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自今年金部分。維修資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資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❷ 買賣二手房維修基金應該誰交
因為房屋維修基金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原房主已經繳納齊了維修基金的話,那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轉讓時,可採用以下四種方法轉移: (1)房屋業主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 (2)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客戶與業主共同承擔這筆費用。
❸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3)房屋交易維修基金誰出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❹ 二手房交易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買單
您好:房屋過戶之前由賣方負擔;過戶之後就由買方負擔。
❺ 的二手房交易,住房維修基金是由買方承擔嗎
具體分兩種情況:
1、購買沒有繳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時,一定要先到房管部門查詢其維修資金賬戶余額然後再繳納。查詢時須攜帶產權人的身份證或房屋產權證。
2、有些房屋在辦理產權證時已經繳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此情況下:
(1)如果賬戶余額不足30%,那就需要按現行標准補繳這塊費用後再過戶;
(2)如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為首繳標準的30%以上,辦理產權過戶時,維修資金同時過戶。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今後以下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❻ 請問房屋維修基金是業主出還是租客出
通常情況下,維修基金是在買房的時候就交的,你這怎麼後來交?另外這個叫基金,是存儲式的,也就是說需要維修的時候才動用這筆錢,租房人在租住期間並不一定需要維修房屋,而且如果房主賣房子,這筆維修基金直接轉給下一個房主(名義上),所以讓租戶出是不公平的。
❼ 維修基金應該是買方出還是賣方出
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
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做不到隨房轉移,即使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辦完,公共維修基金也不會自動轉到買方名下,必須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地點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區縣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
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
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加大違約責任是一房多賣行為的事後防範措施,遇上惡意行騙的產權人,他可以視高額的違約責任而不顧,拿著購房人的房款揮霍一空然後賣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證買方沒有風險。有了預告登記制度,這種情況就可以被杜絕。
3、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個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為防止合同生效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前,不動產權利人另行處分該不動產,雙方按合同約定將不動產轉移事項向登記機構進行預先登記,確保受讓方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正式產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可見,賣方如果「一房多賣」,進行預告登記的買方不受任何利益損失。由於預告登記需要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之上,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須依雙方的登記申請進行,因此最好書面約定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4、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解決辦法
買賣二手房需要簽署的法律文件很多,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間合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各份合同的內容有時會出現互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情況,這就需要明確定金合同、居間合同如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以買賣合同為准。而補充協議正是因為買賣合同有缺陷才訂立的,因此補充協議要說明其他合同文本如與補充協議相沖突,以補充協議為准。
5、《售樓書》的重要內容應作為補充協議的組成部分
購房人在購置商品房時,尤其是其購置期房的時候,往往是看了開發商印製的《售樓書》,才決定是否購買。售樓書中往往列明了該樓盤的特點、交通、規劃設計、房型、配套、裝飾、設備等情況。購房人認為《售樓書》是開發商的承諾,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與《售樓書》不一致,大有上當受騙的感覺。實踐中,這類爭議不在少數。
從法律意義來講,《售樓書》是一種要約邀請,是開發商向購房人發出的,請其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才是雙方真正的意識表示,是雙方的承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建議購房人將開發商在樓書中承諾的與其有關的重要內容寫在補充協議中。
6、房屋質量的約定
房屋質量的問題,是購房人入住後與開發商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補充》中約定房屋質量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
購房人應當與開發商約定的內容包括:牆體平直的標准;防水的標准,即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表面裂縫的標准:即開發商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標准:即開發商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承諾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採用的建築材料應達到國家強制性標准等。
7、商品房交付的約定
房屋交付時,履行的手續有:房屋入住通知;鑰匙收條。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提交的資料有:《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該兩書內容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實測面積等。
8、違約責任與解除合同的約定
雙方約定:如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所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並約定開發商因其違約行為所應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同時,也可約定開發商限期更正或修復,如在規定的時間內達不到約定的標准,購房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同時約定《合同》解除後的處理辦法,包括開發商應支付給購房人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的方法。
9、產權證取得期限的約定
產權證是認定房屋權屬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常會出現購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後的幾年內,都拿不到產權證,至使產權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因此,約定產權證取得的最後期限十分必要。並同時約定,如到期購房人仍然得不到產權證,購房人有權退房及退房處理辦法的約定。
10、關於不能如期取得貸款的約定
按揭貸款是許多購房人都採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開發商往往寫明,如買受人不能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買受人應於接到通知的幾日內付清余額。購房人往往粗心,沒有注意該條款或者因為覺得不能獲得的貸款的風險不大,對該條款沒有重視。
實踐中,因此發生的爭議雖不多,但一旦購房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按照本條約定,購房人必須在幾日內交清全部房款,否則,根據《合同》第七條之規定,購房人就需承擔不能按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時對此條要予以充分注意。
11、關於物業的約定
實踐中,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之間產生的糾紛很多,因此,購房人為保證其入住後權益的維護,也可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物業的有關情況。
新版《合同》中第19條,已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及價格構成內容有所規定,且在附件四里,還有關於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的買賣雙方自由約定。除此之外,購房人還應當與開發商協議約定,前期物業的服務時間,物業權利的限制,物業期限屆滿後,由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物業或重新指定其他物業的相關約定。
❽ 二手房維修基金規定該由誰來交是房主還是買方呢–買房
二手房的稅費由誰來交是受到二手房供求關系的影響。在目前供求關系不平衡,也就是賣方為主導地位的情況下,賣方一般都會將稅費負擔轉嫁給買方。所以說買賣的稅費由誰交並不是絕對的,主要是買賣雙方博弈的結果。在目前的情況下來說,賣方仍然處於主動的地位,所以稅費一般還是由買方支付。不過隨著買賣雙方博弈的天平向買方傾斜之後,賣方可能會通過降價的方式來變相承擔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作為賣方而言,更樂於見到的是收到整數的房款,所以一般為了省事而選擇讓買方承擔稅費;而作為買方而言,在交易的過程中主要是計算付出的總價,包括應付的稅費,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來說多為買家負擔稅費也是市場的選擇。
❾ 二手房買賣,房屋維修基金是由賣房人出還是買房人出
維修基金在買房當初就已經從買房款里交了一部分 ,開發商預留了一部分 ,賣房人想提出來也做不到 ,沒有人日後需要補交 ,因此 二手房買賣不包含維修基金問題 誰出的問題。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❿ 剛拿到房產證的二手房交易,住房維修基金是由買方承擔嗎
維修基金在第一次取得房產證之前就要必須交納,才能辦下房產證,至於賣方是否,將維修基金包含在房款中直接過戶給你,還是房款中不包括維修基金,需要你們買房前協商好,不過一般的賣方都是可以直接給你過戶維修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