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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與隱形債務

發布時間:2021-04-15 11:06:34

A.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債務是如何形成的應該怎樣解決

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從理論層面上對由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於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 隱性債務 責任認定 數值測算 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准,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於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於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於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於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並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於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於『中人』和『老人』而言屬於事後要約,對於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准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於『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於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並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後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採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於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並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於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於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範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台,成立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於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並於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僱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後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後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問題,由於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 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 隱性債務的計算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 隱性債務的核算年。 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 i,其中n(0)≤ i ≤ N
4. 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 + Po )。
5. 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徵,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藉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 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 隱性債務的因子。由於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 ^ i (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 (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理論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後,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餘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徵之一,財政盈餘、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餘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餘並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餘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餘用於支付隱性債務的法律或政策規定,而且由於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願望。所以,將財政盈餘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中國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歷史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於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於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於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願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於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於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於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於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願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我國對於加深對於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並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 人口研究所 劉洪海]

參考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 李連友 著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1
2.《壽險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編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王東進 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林義 主編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 [德] 何夢筆 主編 龐健 馮興元 譯

B. 貸款與投資與基金的區別

1,貸款: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2,投資:投資指的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的標的物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有益補充。
3,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
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C. 基金與債券的區別

這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金融商品。
一、債券是債務型有價證券。持有債券的人代表擁有對該發行人的債權。
債券基金是權益型有價證券。持有基金的人代表擁有該基金的財產持分所有權。
這是二者在基本權利屬性上的不一樣。
二、債券是由國家、企業或公司發行,是用來集資的。
而債券基金則是由基金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募集到一起,投資各種債券,為投資人賺取收益的一種專家理財產品
這是二者在發行面上的不一樣。
三、購買債券持有到期,基本上是以賺取利息為主。這一部分的所得是要扣稅的。中途賣出則可能會另有資本損益(capital gain or loss)。一般這部分的資本利得是免稅的。
而購買基金,持有基金,通常是為了享受基金的收益分配。一旦中途賣出才可能實現資本損益(capital gain or loss)。但是一般的債券基金通常設計成不分配收益,一切所得都滾入本金,所以持有債券基金一般也沒有收益分配。但也因此於賣出債券基金時所有資本利得也不扣稅;有資本損失也不得於報稅時扣抵。易言之,這是一種免稅商品。所以購買債券基金有很大層次被視為租稅規劃上的理財行為,不是風險投資行為
這是二者在交易面或投資理財角度上的不一樣。

D. 基金與債券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關系不同

債券基金反映的是投資者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債券反映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2、投資方向不同

債券基金屬於信託工具,主要投資方向是債券等有價證券,是一種間接投資方式;而債券屬於融資工具,主要投向實業,是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3、收益穩定性不同

投資者購買單一債券,起收益率可以根據購買價格、固定利率、現金流以及到期後的本金計算其投資收益率;但債券基金作為一組不同債券的組合,盡管投資者也會定期獲得收益分配,但分配的收益有升有降,因此收益率較難計算和預測。

4、到期日不同

一般單一債券會有確定的到期日,而債券基金由一組具有不同到期日的債券組成,因此債券基金並沒有一個確定的到期日,只能根據債券基金所持有的所有債券計算出一個平均到期日。

5、投資風險不同

利率風險:單一債券離到期日越近,所承擔的利率風險就會越小。而債券基金沒有固定到期日,所承擔的利率風險是根據債券的平均到期日來估算的,因為債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通常相對固定,因此債券基金所承擔的利率風險也會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拓展資料

債券基金有以下特點:

①低風險,低收益。由於債券收益穩定、風險也較小,相對於股票基金,債券基金風險低但回報率也不高。

②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③收益穩定,投資於債券定期都有利息回報,到期還承諾還本忖息,因此債券基金的收益較為穩定。

④ 注重當期收益。債券基金主要追求當期較為固定的收入。相對於股票基金而言缺乏增值的潛力,較適合於不願過多冒險,謀求當期穩定收益的投資者。

E.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F. 隱形債務的保全處理

企業改制後發現的隱形債務並不能以企業改制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無論採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對於改制前已經知悉並經過評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制後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於改制過程 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制後的公 司制企業共同承擔並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制後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後發生的隱形債務 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於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注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把「隱形債務」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
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由此引發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突出特徵,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中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模式。「統賬結合」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結合起來,是一種「部分積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馬丁所說的「混合型的社會保障體制」。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戰和難題。最大的挑戰來自養老保險轉制中出現的巨額「隱形債務」問題,即轉製成本問題,而且這種成本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
據有關機構和專家估計,「隱形債務」規模很大,世界銀行專家1997年估計為當年GDP的46%-69%;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佔71%-94%;原國務院體改辦課題組的估計高達145%。按此計算,以1997年建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計算,當年政府遺留的養老金「隱形債務」負擔約2-5萬億元。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現有制度設計規則,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國家採取了三大措施,並進行了相關試點,這些措施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空賬」、「混賬」等問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但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採取了三條措施:一是為保證養老金當期的正常支付,從1998年開始,中央財政連續每年大幅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部分省市的養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貼累計達2290億元。另外,地方財政也累計投入92億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財政劃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通過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籌集的資金。截至2005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資產約1800億元。三是從2000年開始,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中,提出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局部改革和調整。基本思路是:繼續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低個人賬戶比例,由原來的11%調整到8%,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同時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降低個人賬戶規模,無疑會適當減少「隱形債務」,但「統賬結合」制度模式並未改變,轉製成本依然存在。國務院自2001年起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到2004年底基本結束;2005年,國務院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
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應該看到,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轉製成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養老保障基金。關於解決轉製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增加財政投入力度、發行特種國債、特殊稅收政策(例如,馬丁提出通過增值稅來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我們認為馬丁的這個建議不妥)等,但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經提出。近些年來的國有股減持,是朝這個方向前進的一小步,但可惜並不成功。 1999年10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推動中國證監會推出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籌集的資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隨後進行了試點。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並開始具體實施。然而結果是,兩次減持國有股的嘗試均引發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國務院宣布停止通過國內債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但通過變現國有資產解決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思路,卻是一以貫之的。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模式
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形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
繼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盡量減少轉製成本的總體規模。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意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從11%降低到8%,並要求做實個人賬戶。按照這一思路,隱形債務規模會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緩解養老保險轉制的壓力。可以考慮,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模式,把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開。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可作為國家養老金,立法強制執行,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基金通過社會保障稅征繳,實行現收現付、全國統籌。第二支柱是個人賬戶,作為企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行選擇參加,國家給予稅收優惠,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制。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社會互助保障和個人儲蓄性保障等。這樣,國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對「老人」(已退休人員)和「中人」(有一定工齡的在職人員)做實個人賬戶負責,而對「新人」(剛參保的人員)無須負責。對於第一支柱,可通過正常的「代際轉移」、加大財政支持等措施,來應付老齡化帶來的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性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在此基礎上,再研究變現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具體操作問題。

G. 投資基金100元,以後再沒投過,如果跌完了,我會不會欠債

很簡單:你絕不會欠債。理由:基金是指百姓把自己的錢投給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拿去買股票賺錢,賺了錢,凈值上升,大家一起賺。輸了錢,凈值下跌,大家一起虧。但是,錢輸完了就是完了,基金公司不會欠債,你也不會跟著欠債。因為基金跌到0就被清盤退出股市了。大家只是虧完了投給基金公司的那些本錢,不會再虧,更不會欠債。就這么簡單,因此你不用擔心欠債。

H. 什麼叫債務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

1、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是權益性證券一種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來源。投資者持有某企業的權益性證券代表在該企業中享有所有者權益,普通股和優先股就是常見的權益性證券。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反映的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是企業資產中扣除負債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

2、債務工具投資:

債務工具投資是浮動利率投資。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一類工具。如各種債券、銀行對企業的信貸等。其持有者的要求權是獲得固定的支付,它具有具體的支付條款,如期限、利息、息票率等。

(8)投資基金與隱形債務擴展閱讀:

當前國有商業銀行占據銀行總資產的絕大部分, 這部分資產能否為中小企業服務關繫到整個中小企業發展的大局, 為此, 應當積極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利用一部分資源為中小企業服務。其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有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銀企關系。而且我國今後的大企業大部分將是從中小企業發展而來, 支持中小企業也是爭奪客戶、培養客戶的競爭需要。

二是改變現有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使用同一標準的狀況, 制定符合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特點和要求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准, 提升中小企業信用等級, 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狀況, 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三是改革現行的貸款審批程序, 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 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授信體制、政策和程序。

四是加快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品種創新, 開發中小企業在各個金融服務領域的需求, 滿足不同層次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需要。

I.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哪些問題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在的問題:

1、擴大結構性矛盾

地方政府負債投資整體上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大規模啟動的投資項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機場、公路的重復建設項目有許多建成即虧損,給當地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也降低了經濟增長的素質和質量。

2、惡化信用環境

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後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

金融風險放大

高居不下的地方債務積累了龐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對控股或全資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借款墊付地方債務是轉軌時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地方債務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累積。

城市商業銀行平時的經營普遍受到當地政府的強烈干預,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向大股東的關聯貸款龐大是引發其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債務風險是社會穩定的隱患

一些感到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同時無力變相發債或借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職權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由於無法按期歸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們疲於應付籌措資金還債,這不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而且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9)投資基金與隱形債務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償還途徑:

1、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

2、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開征存款利息稅;

4、發行養老保險國家債券;

5、發行養老保險彩券;

6、開辟新稅種——個人住房房產稅、遺產稅及其他;

7、擴大共濟基金 可運營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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