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意向協議書什麼情況下視為無效
超過期限的協議書應該視為為無效,
『貳』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叄』 個人之間簽署的理財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有這么好的理財協議么?一般經濟人和珍貴經紀公司都是不能保證收益的,誰能夠保證只賺不虧?你這個虧了本金估計也不能要求賠償的,沒這么好的事喲
『肆』 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如何
認定證券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一般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則,同時,由於委託理財是新型合同關系,單純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很難解決糾紛,根據委託理財合同的特點和表現形式,主要從以下方面認定合同效力。
1、根據受託人主體資格認定
受託人為金融機構的,一般應認定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但存在如下限制。(1)分業經營。受經營范圍和主管機關審批制約,不同金融機構進行分業經營,在法律和規章的范圍內各自辦理不同的理財業務。(2)特許經營。證劵公司進行資產管理業務(即證劵委託理財)應當經過證監會批准。(3)總部經營。證劵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資產管理業務。違背上述經營規則訂立委託理財合同,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受託人為一般企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在我國目前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法規尚不能對這些單位的經營活動直接予以規制,造成監管上的真空地帶。特別是以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名義接受投資者委託理財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巨大,卻長期游離於金融監管之外,存在諸多較為嚴重的問題。第一,非金融機構法人接受委託理財的資產遠遠超過其自身的清償能力,並且必要的專業素質與從事的資產管理業務所面臨的經營風險極不對稱,導致委託人投資風險有增無減。第二,委託資產來源的合法性缺少必要的市場稽查,為大量違規資金入市提供可趁之機,委託人和被委託人也容易藉此平台違法違規操作使用證券賬戶,惡意操縱市場。第三、普遍存在的保底條款極具誘惑力,在極端時間內吸納大量資金。若委託人無法收回資金,極易發生群體性矛盾。上述情況與我國一貫偏嚴的金融政策是極不符合的,也與社會整體利益背道而馳。直接確認非金融機構法人與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資產管理業務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不現實也無法律依據。我們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中有關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條款彌補強制性規定的不足,據此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作為受託人訂立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受託人為自然人的,分為三種情況。(1)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委託理財,是乙方基於對另一方的信任委託其進行理財,只要符合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規定即可認定為有效。如構成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的處理原則認定。如果自然人接受不特定多數人的委託理財,特別是進行集合性受託資產管理,則該行為顯然與資質不符,應當認定無效。(2)對於一般企事業單位委託自然人理財,如果該人與單位之間具有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投資關系等比較密切的關聯關系可以認定該委託理財屬於帶有內部承包經營性質的合同,一般可確認有效。如果該人與該單位沒有任何關聯關系,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識別判斷。(3)對於金融機構委託自然人理財,從表象上看就不符合常理,其中往往隱含或夾雜著非法融資融券,非法經營等特殊情形,應當注意識別後作出准確的認定。
2、根據合同的內容認定
主要體現在保底條款上,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應當認定為無效,但不能一概而論。第一,我國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不能向客戶作出保底承諾。第二,對於受託人主體是一般企事業單位的,由於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其本身的專業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承認其有效會使得投資者投資風險極高,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對於自然人之間委託理財約定由保底條款的,在我們不將合同認定為委託理財合同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賦予其法律效力,且一般也難以達到損害共同利益的程度。至於是否有欺詐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僅僅依據有保底條款,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證券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問題
1、因受託人主體資格導致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受託人返還委託人交付的資產。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得收益,應當沖抵受託人返還的財產數額。如尚有收益未交付的,應當予以收繳。受託人已經取得的報酬,應當予以收繳。同時,由於委託人對合同的無存在過錯,其主張利息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一概不予支持。
2、因保底條款無效的民事責任
首先,對理財虧損時的處理,保底合同無效後風險分攤的制度安排應當有利於遏制雙方的投機沖動,而不是只顧及一方。因此,當出現虧損時虧損應當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來承擔,具體應該看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約定的盈餘分配比例。
其次,對理財盈利時的處理,我們認為,對委託理財產生盈利的分配,應當不受保底條款無效的影響,應當認定為有效,這樣才能將委託人的利益和受託人的利益捆綁起來,既顯公平,又能夠讓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關注資金的履約情況,防止受託人利用專業優勢侵佔挪用客戶資金。
『伍』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陸』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
您好!
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專性資產委託屬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無效協議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協議無效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協議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都會導致協議無效;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捌』 委託理財有效合同與無效一的同的判決有區別嗎
您好!
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內等金融性資產委託容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委託理財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協議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