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託理財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協議有法律效力
『貳』 職業股民代客理財違法么
目前是屬於違規行為,一直被禁止。
南京一家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對表示,券商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於違規行為,此前一直被禁止,但事實卻是屢禁不止。代客理財一般分為不保底和保底兩類。不保底的,代客理財人員不承擔投資虧損,對投資收益部分進行三七分成。如代客理財人員拿三成,投資者拿七成等。
保底類的,代客理財人員要承擔投資虧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這種方式風險較大,一般不保底的代客理財較多。很多券商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訂代客理財協議,一旦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證券公司並不承擔責任。
有券商表示,從業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行為,證券公司並不知情,且未提供任何便利,因此從業人員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而且從業人員之所以掌握客戶的密碼等信息,是客戶主動提供。因客戶自身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在證券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需由客戶自行承擔。
(2)委託理財交易安全嗎擴展閱讀:
業內人士認為,在國外很多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是允許從業人員代客理財的,而國內券商代客理財現象一直屢禁不止,與其禁止不如通過加強規范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也希望藉此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轉型發展,提升證券經營機構盈利水平。
在關於《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就提到,隨著居民財富增長和證券市場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希望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專業人員在為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不僅能為其提供投資分析建議,還能為其提供賬戶管理,代理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
『叄』 什麼是個人理財比較個人理財和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個人理財,簡單的講就是「如何處理自己的財富」。作為一種服務,個人理財是指根據個人(家庭)的風險偏好和短期、中期和長期需求或收益目標,對個人(家庭)的財產進行科學的、有計劃的、系統的全方位管理,以實現個人(家庭)財產的合理安排、消費和使用。
目前在中國大陸,部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已開辦了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與商業銀行相比,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業務專業性比較強,但同時理財范圍也有較大的局限性,理財建議主要集中在投資的操作層面上,而在理財的整體規劃上則比較欠缺。例如,證券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的理財業務就主要集中在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投資工具上。
而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特點則主要體現在其綜合性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作為個人資金的出口和入口,與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息息相關。大型商業銀行的各種儲蓄業務、國債、住房按揭、外匯、黃金買賣、消費信貸等為居民提供了豐富的理財工具,尤其是近幾年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進行了深入的合作,已經能從銀行平台上為客戶提供保險、證券和基金等理財業務,逐步形成了「一站式」的服務格局。因此,商業銀行在綜合性理財業務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也將會在國內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
當然,在現今國內分業經營的金融格局下,國內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並不能真正做到代客理財,離客戶對個人理財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但隨著國內金融體制的逐步放開,混業經營的格局將逐步形成,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也將在現有的平台上得到更快的發展。
所謂委託理財是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運用自己的智慧、經驗、知識、信息等各種專業優勢,通過各種市場、工具及方法對委託人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保客戶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殖的一項業務。委託理財可以發生在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等各種主體之間。
『肆』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版客戶資金不得權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伍』 委託理財的常見問題
從業人員全權幫忙買賣股票,合法嗎?
不合法。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資者私下全權委託公司從業人員代其買賣股票,因受託人不具有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在法律上為無效民事行為,雙方均有過錯,因此若有損失,受託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能舉證證明其交易指令確下達到場內,交易損失是市場風險所致,損失後果只能由委託的投資者自負。需要說明的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投資者委託,不是以公司名義進行,所以證券公司對上述雙方無效民事行為並不承擔相應後果。
我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交易嗎?
可以。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定,投資者可委託他人代理其股票交易活動。但是投資者應與委託代理人到證券商處臨櫃辦理授權委託手續,包括訂立授權事項明確的授權委託書,交由券商備案;預留本人印鑒以及本人與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影印件)。投資人在授權有授權有效期內變更或終止授權時,應及時通知券商,並到券商處辦理有關手續。
變更賬號操作者為何應及時告知券商?
由於代理權的授與是基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內部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如委託、僱傭等基礎法律關系,因此代理權的授與必須公知於外,使第三人(如證券營業部)知悉代理人有權代理。否則雖然本人沒有授權但因其行為使第三人(證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仍允許他操作賬戶;也雖然本人變更或終止授權但因未及時告知證券部而使證券部有理由認為代理人其代理權未被變更或未被終止,仍允許他操作賬戶,因此產生的後果仍由本人承受。
因此,投資者變更或終止對代理人授權時,應及時告之證券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業務指引》就有這方面的要求。
『陸』 客戶資產管理與委託理財的區別
自覺抵制違規業務 保護自身資產安全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客戶的投資意願,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交付的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客戶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這種普遍稱為委託理財的業務,核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一種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關系。近年來,證券公司積極開拓業務渠道,大力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形成了相當的規模,成為完善證券市場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由於初期缺乏業務規則和一些證券公司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性質和運行規則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被歪曲,致使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出現了諸多偏差,不規范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有發生,進而引發行政責任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糾紛和經營風險,甚至給證券公司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和運行困難,並進一步加劇投資者投資風險和市場風險。當市場行情低迷時,這類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危害更為突出。下面我們摘編一個案例,期望引起投資者警惕。
2002年4月,某證券公司L營業部根據公司授意,違反國家規定,以7%至10%的高額合同回報及1.5%至3%的中介費為誘餌,在當地開展違規委託理財業務。2002年5月,營業部經理王某結識了社會人員袁某,袁某稱給2%的中介費可以聯系當地某公益性資金中心業務,王某將中介費按3%向公司匯報得到同意。經袁某從中撮合,該營業部與某公益性資金中心於2002年8月達成了口頭委託理財協議,合同金額為4000萬元,合同回報率為7%,期限一年。某公益性資金中心開戶將4000萬元轉入後,營業部另外以肖某(假名)在營業部開戶,證券公司總部打入肖某賬戶120萬元,56萬元由袁某提走作為中介費,24萬元由王某取走支付給某公益性資金中心領導及經辦人員,40萬元由王某購入股票再轉託管到其他證券公司變現取出自用。委託資金被證券公司購入國債用於回購,回購資金除用以支付合同約定的回報外,絕大部分被轉移。2003年9月,該筆資金到期後又以同樣方式繼續進行操作,後因該證券公司違規被關閉,無力償還相關資金,相關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國際上看,在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其對證券公司收入、利潤的貢獻率達到3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但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管理業務法律屬性的認識尚未統一,由於委託理財業務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各異,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相關理論研究涉及不多,且業務是否規范運作直接關繫到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在證券公司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保底條款的效力等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看法。一些客戶參與證券公司違規委託理財,引發糾紛,造成資產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損害了證券市場聲譽。對因不規范導致的糾紛進行處理,應著力於慎重解決由於證券公司不規范運作而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因制度執行偏差而導致的扭曲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和平衡,引導其規范運作,積極穩妥地、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達到維護金融安全,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目的。通過案例可以看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有賴於相關法規制度、業務規則的完善,有賴於證券公司加強風險控制管理、規范開展業務,有賴於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參與合規業務,自覺抵制違規業務。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印發一系列規定,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發展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包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全行業規范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做好示範;向各證券公司重申,必須合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立即停止未經批准同意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三方監管委託理財業務,暫停開展新的個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目前,隨著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法規制度不斷完善,監控措施力度不斷加強,違規委託理財總額大幅下降,違規委託理財行為已經得到有效遏制,委託理財等基礎性業務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
『柒』 公務員為什麼不能以交易和委託理財等形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這里的「以交易形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捌』 前幾天有人給我說專戶理財,說就是代客理財的,還是一個基金公司,這靠譜嗎,他們這合法嗎,
首先要看你的資金是否安全,專戶理財應該是你的錢始終在你自己的賬戶裡面,在結算之前不應轉賬到其他人的銀行卡上;
其次要看賬戶有沒有風險底線,比如虧損30%就必須按照協議平倉結算(協議上應該規定虧損30%時你有權修改登錄密碼自行平倉),若與對方簽訂的是保本協議,那就讓對方賠償你的全部損失,這樣不至於血本無歸,至少還有70%的資金留在賬戶里,至於對方賠不賠償或能否賠得起,那就要你好好考察一番了,最好看看他自己的交易賬戶;
最後一點很關鍵,就是要看對方是否有賺錢的真本領,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他打開幾個他的老客戶的賬戶或他自己的賬戶,看他最近幾個月或一年的交易詳情,出入金情況,這些數據一目瞭然,誰也改變不了。
上面三點都沒問題,一般就可以放心的合作了,最好簽一份協議,能錄音或錄像最好,有法律保障。
推薦找專業的機構合作,個人的話最多隻能代幾個小賬戶,一般都是親戚朋友,大的賬戶,他們不敢接,因為要承擔風險,一般專業機構都是保本的,有一定的資本保障,有成熟穩定的交易系統,不像個人靠感覺,那樣不太穩定。
推薦一家專戶理財機構「毅王國際有限公司」,我是他們的老客戶,同時也是志願地幫忙介紹優質客戶給他們,確實挺正規,放心最重要。
『玖』 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