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客理財但是沒有簽訂任何協議,這屬於金融詐騙嗎
代客理財,沒簽訂協議!那就不叫代客理財!
要看他是用什麼樣的方式獲取了你的資金帳號和密碼!
B. 自然人之間簽訂的代客理財合同有效嗎
有效,本來就是私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約定好了,按合同執行就行。希望採納。
C. 代客理財合同能分享一下嗎
待客理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還是謹慎一點為好。
D.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E. 現貨投資中,如果和客戶簽訂了代客理財協議或者合同,然後動用客戶賬戶幫客戶操作,這個是否合法
在代理商和客戶的角度來說如果雙方是知情的那麼是合法的。但是在代理商和會員單位或交易所之間來說則是明令禁止的,一般代理商和會員或交易所的合同上面都有寫明嚴禁代客理財。但總的來說只要不產生客訴那麼就沒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