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理財計入哪個科目
如果是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回新會計准則,答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二、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的處理如下: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0 k G6 u' H% G
3、處置理財產品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貸:短期投資貸:投資收益(如果低於成本價的話,投資收益可能在借方)
4、收回投資款借:銀行存款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㈡ 理財產品屬哪種金融資產
1、你說公司購了銀行一個理財產品,就是利息高點,是不是銀行的定期存款?如果是內,會計分錄容就是「銀行存款」科目內部一增一減,即減少基本戶,增加一個「定期存款」戶,總帳科目不變。
2、如果是其他理財產品,那就應該減少基本戶存款,增加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科目。
3、如果是定期存款取得的利息,可以列「財務費用」,也可以進「其他收入」科目;如果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取得的收益,就應該進「投資收益」科目。
㈢ 銀行理財是否屬於盈利性活動
是的,銀行是為了盈利而存在。我想你也是為了賺錢而選擇理財產品。但是現在有很多理財產品並不是銀行拿去放貸而運作的,更多的是基金和私募。
所以選擇銀行理財產品一定要搞清楚錢是用來做什麼的。比如基金,大多數情況下是銀行用來投資股市,原油等金融衍生品。
如果你還有不懂的,可以加我好友,哪怕你把分給別人了也沒關系。我是理財顧問。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㈣ 公司要購買一款產品,是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嗎
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管理,銀行推出的定期理財產品屬於長短期投資基金。
㈤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什麼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版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權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㈥ 銀行理財產品用什麼會計科目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用到的會計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如果是保本理財類的銀行理財產品,3個月以內到期的,放在其他貨幣資金。其他銀行理財產品,3個月以上到期的,放在交易性金融資產。
買入時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到期贖回收,根據收益情況做賬務處理:
正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
負收益:
借:銀行存款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6)銀行理財是否屬於交易性擴展閱讀: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一般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3、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㈦ 銀行理財產品怎樣確認公允價值
就公司理財產品的歸類不能簡單的歸於交易性金融資產,首先七天通知存款和三個月定存回或者半年期定存,有答什麼區別?都是屬於公司賬面余額的理財,也都會到期產生利息收入,這類理財不存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因為在初期跟銀行簽訂理財協議的時候,收益的固定可見的。
就我一家之言,理財首先要將其分類:一類是有合同業務根據的;一類是純粹的銀行賬面資產理財。如題所問,公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應該屬於第二類,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該沖減財務費用下的利息支出(或計入利息收入);另一種,向匯利達等銀行產品支出,因要支付外匯,考慮到了匯率的變動產生的公司損失,人民幣定存銀行做質押,由銀行先付出外匯,到期後購匯支付給銀行,釋放質押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到期貶值,則此項業務虧損),這種人民幣質押產生的利息因附屬於境內外合同收入,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
火神水兒
㈧ 銀行理財產品,在財產申報里,算哪一項
算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一項。
11項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
5、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6、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7、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9、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8)銀行理財是否屬於交易性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