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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合同擔保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19 06:55:42

㈠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㈡ 急求 :理財協議與合同樣本!!

賬戶代理協議

甲方: (公司/個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客戶),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簽單客戶。乙方是按照客戶協議書的規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確認在簽署此代理協議前,已閱讀過本協議的全部各條款的規定,並承擔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責任。甲乙雙方完全確認所有的投資風險和相應的權利!並確認此代理協議受青島歐中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各條款規定約束。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就本合同委託投資事宜訂立此協議:
1、乙方基於對甲方理財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權委託甲方操做
乙方賬戶,甲方負責對乙方賬戶進行全權操做。
2、賬戶的起始金額: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賬戶起始資金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務期限:委託期限為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賬戶操作規則:
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操作其賬戶,賬戶號碼為______________。
 在甲方為乙方服務的期限內,甲方對乙方賬戶有全權操做權,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幹涉甲方操做也不參與操做,如有干涉或參與而沒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將自動退出該賬戶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後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 賬戶的資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負責賬戶操做。
 甲方將保證賬戶操作的穩健性,不急於求成,也不違反操做規則。甲方要經常與乙方聯系告之賬戶操做進展情況。
 甲方有權利知道乙方的賬號和密碼,以便買賣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況需更改密碼必須通知對方,甲方須為賬戶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 甲方保證乙方穩定收益。
凈入金伍萬($50000)-拾萬($100000)美元,保證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兩個月不得支取賬戶資金,如在協議期內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賬戶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結算日為兩個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須結算日15日內匯到公司指定賬戶上,指定賬戶如下:
戶名:;:
賬號:
如果未按時間匯款到公司指定帳戶上,公司有權終止合作,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例如:乙方規定賬戶保本收益為1.2%,假如乙方賬戶為伍萬($50000)美元,賬戶獲利為貳仟($2000)美元 ,獲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個月)美元於結算日後15日內匯款到公司指定賬戶上)。

三、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對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任何一方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

㈢ 投資擔保民間理財,「一對一合同」,和「長期項目」是什麼意思啊

一對一是指出資人和借款方簽訂一對一的合同,
長期項目是指有些公司會長期借用資金,就和擔保公司合作,讓擔保公司長期推他這個項目。或者有些擔保公司本來就是為自己融資,就長期對接自己這一個項目
我們公司是河南十佳擔保機構之一,有經營許可證原件,項目真實可靠,項目對接通過銀行,公司背後實體強大,公司不說最規范,但一直是行業典範。,聯系方式是用戶名。

㈣ 能給我一份投資擔保借款合同範本嗎

類別:擔保民間借款合同格式範本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XXX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㈤ 投資擔保合同有哪些

需要合同如下:
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
1、委託保證合同
委託方:借款人。
受委託方:擔保公司
2、反擔保合同:
A保證反擔保
B質押反擔保
C抵押反擔保
一般常用就是這三種。
3擔保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還應該有一個三方協議。

㈥ 一份投資理財合同書,甲方投資方,乙方管理方,丙方擔保方,但最後只有甲乙兩方簽字,這份協議是否生效

部分有效,如果實際發生了資金轉移,甲方投資行為和乙方管理行為有效,但是丙方擔保行為因為沒簽字同意,所以無效。

㈦ 委託理財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委託理財的糾紛點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合同參與主體有哪些

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

委託理財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包括委託人(即客戶)、受託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監管人)共三類。有人提出,客戶的范圍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管理人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等金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自然人。結合現實,有幾個問題很值得探討。

(1)工商局批准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主體。雖然該類公司沒有金融性質的名稱,但如果其從事金融投資性質的委託理財活動(俗稱私募基金),就不能簡單地因為其無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專營許可證而從法律認定其所簽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是無效的。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此類合同不僅量大,而且還會不斷增加,故無論從承認現實還是面向發展也都應將這類主體納入其中。投資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直接對外進行金融證券與實業的投資,其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或投資委託管理,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6。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有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在設立時均無須前置審批條件,其投資或投資委託管理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資金與信息、能力和服務的合作,分成方式是雙方基於《合同法》產生的自願有償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風險的認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隨著境內居民合法財產數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記中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這類投資行為應進一步得到鼓勵。

(2)作為受託人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具有有關政府部門(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獲得投資委託管理的資質,如同海外的立法規定與慣例,未經登記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投資委託管理業務,對於任何非法設立的投資委託管理機構應依法制裁。

(3)目前理財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質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機構或券商工作人員開設的,這時,管理人應是券商;有的是投資咨詢(顧問)公司或個人租房開設的,管理人則應是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聯合設立或借名設立或名義管理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時,問題就比較復雜。有人提出,在委託理財真正管理人不明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舉證證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認為,舉證責任主要應當由名義管理人承擔。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法律關系中存在第三方(監管人)時,客戶將管理人和監管人一並起訴的,法院將管理人和監管人列為共同被告;客戶以管理人為被告而未將監管人列為第三人起訴的,或以監管人為被告而未將管理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追加監管人或管理人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委託理財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託人資本增值和受託人獲得高額回報的有機統一和有效組合。我國委託理財業務發端於1993年,當時主要服務對象是個人,至1996-1997年間,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間,《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使之成為券商的一項重要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機構亦參與其中。其後行情的持續低迷使委託理財業務也走入谷底,許多簽訂保底條款的受託人遭受重創後紛紛撤銷保底條款,加上運作上的不規范,產生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因此,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委託理財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違規或違法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法院將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由受理。在這里,可以看到:(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既存在合同糾紛也存在侵權糾紛,甚至可能出現兩種責任競合,對此,原告可以行使選擇權。(2)根據客戶因委託理財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資金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是否在委託人賬戶名下操作),其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此,司法解釋應當細化。我認為,無論有否保底條款,不轉移資金所有權的,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法律關系,而轉移資金的所有權,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信託法律關系,故在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區分兩種法律關系。

三、保底條款效力如何區別對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或者信託業務資格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認為,不應當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合法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合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借委託理財合同名義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息攬存、洗錢等金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委託理財過程中進行的相關證券、期貨等系統交易行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管理人無論盈虧均按雙方約定的保底比率保證客戶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則全部歸管理人所有或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法院應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而管理人、監管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底條款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認定該擔保無效。而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理財的盈利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條款,法院則應認定為有效。

我認為,上述針對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在信託法律關系條件下,則值得研究。如果構成信託法律關系,受託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信託業務資格的,且由於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故無論有否保底條款,都應認定有效並按委託理財合同的約定辦理;反之,受託人沒有信託業務資質,卻導致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受託人為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恢復原狀並承擔責任。

四、民事責任過錯承擔及損失如何認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監管人應當對其是否違反監管承諾、其違約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受託資金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無過錯的,客戶自行承擔其資產損失。(2)因合同無效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3)對保底條款提供的擔保被認定無效的,擔保人的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處理。(4)監管人違反承諾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監管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管理人、監管人挪用受託資金或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客戶利益損失的,管理人、監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為准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有人提出專門羅列客戶、管理人和監管人過錯的數條判定標准。

對此判定標准,我覺得值得商榷。由於客觀實際千變萬化,法條難以概括所有現象,確定具體的判定標准還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則。我認為,考慮民事責任的承擔和過錯判定標准時,首先應當考慮主體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監管人、是否具有專業的投資委託管理資質、是否轉移了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條款等,這些都是適當加重過錯責任承擔的考慮因素。

有人提出,客戶受託資金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其中,合同有效時,實際損失以委託資金差額損失為准;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實際損失范圍包括委託資金差額損失、委託資金損失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傭金,稅金以及利息(自委託交付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謂委託資金差額損失,是客戶實際交付的委託資金數額與管理人最後一次理財行為發生後委託資金余額之差。另外,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委託理財期間客戶獲取的收益可以沖抵管理人或監管人的賠償額。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㈧ 急求一份3方的 投資擔保合同 急急急 房屋 車輛等等 急用 有知道的謝謝了!!!

分開兩份合同好不好,要不就顯得有點亂了,還有不知道你是哪一種方式進行擔保,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合同內容。
以下合同以,僅供參考: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
保證人:(1)___________
(2) __________
(3) __________
借款人因 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利息,按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准。
4.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貨款本息。貨款人依照本合同規收回或提前收回貨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貨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貨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 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 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 計收利息________。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並、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貨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貨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貨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貨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公章 :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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