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時期如何加強社會保障審計
一、加大社會保障績效審計力度
隨著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財務制度的不斷健全,監督管理方式和手段的不斷加強,社會保障審計圍繞資金安全開展真實性、合規性審計已經遠遠不夠。社會保障審計在關注資金安全的同時,應更多地關注社會保障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促進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績效。社會保障績效審計就是審計機關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方法和評價標准,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為政府和決策者提供真實有用的反饋信息,為完善政策、制度提供有用的建議,從而促進政策、體制、機制的完善。因此,社會保障審計應在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逐步加大績效審計力度,更加關注政府在發展社會事業、增加社會保障投入、健全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企業經營者在社會保障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的足額到位和有效管理。
社會保障審計要掌握社會保險基金總體狀況,揭示社會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問題,摸清底數、揭露問題、防範風險、查處案件,為建立比較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提供參考和依據,促進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規范管理,確保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和大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整和公平有效做出貢獻。如養老保險審計中,可綜合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等養老保險,採取總體分析、分類審查與對比等方式,突出反映養老保險中存在的保障不到位、制度不銜接、管理不規范和發放不及時等問題。
二、促進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
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預算尚未正式建立,社會保障審計缺乏有效的工作平台。審計監督一要依靠法律法規,二要依靠預算。社會保障審計要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整體和全過程進行監督,必須依託社會保障預算。國務院於2010年1月頒布《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雖然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被正式納入政府預算,但是,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尚處於試行編報階段,並且只包含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險,各地將其它社會保險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的進展狀況不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范圍有待於進一步擴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障基金預算還不能給出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的總體概念。
對社會保障審計來說,由於沒有社會保障預算,使社會保障審計缺少有效的工作平台,無法從總體上和全過程對社會保障資金進行跟蹤監督,也不能全面反映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情況和正確計算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情況。因此,社會保障審計要以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審計為載體,從完善國家治理的高度,在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兩個方面發揮揭露、預防和抵禦的「免疫系統」功能,促進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不斷完善,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關注老百姓的權益保護
社會保障資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事關民生改善、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隨著社會保障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和運營好社會保障資金意義重大。當前,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漏洞和投資損失,審計機關通過對社會保障資金投資方向和規模的分析,揭示資金運營中存在的風險,提出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障資金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的建議,加快完善社會保障資金治理結構,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維護其切身利益,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結合當前實際情況,應重點關註失地農民、進城務工農民、下崗失業人員等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情況,審查這些群體未完全和選擇性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被納入社會保障的比例、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水平、農村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實際情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方面的公平性等。
四、深入開展計算機審計
近年來,社會保障新政策連續出台,參加各種社會保險的人數快速增長,加上社會保障業務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保障電子信息數據量也非常龐大,如果僅憑手工審計很難在浩如煙海的信息流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審計風險巨大。社會保障審計的特點是人員多、分布廣、核查難,而審計力量則相對有限。為了在紛繁蕪雜的保障對象中發現問題疑點,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社會保障領域必須廣泛地、深入地開展計算機審計。
如計算機審計核查保障對象資質,根據不同社會保障業務特點,通過外部部門(如工商、公安、房地產等部門)核查保障對象是否具備保障資質。如在城市低保資金審計中,城市低保對象需具備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的條件;對於有一定收入但在城市低保線下的城市居民,實行差額享受低保金的條件。為核查城市低保人口是否具備上述條件,審計人員利用計算機下載公安部門車輛登記數據、房產部門房產數據和財政部門財政供養人口數據,與民政部門城市低保數據進行數據比對;利用計算機審計核查保障對象是否重復享受保障待遇。如在新農保審計調查中,為核查新農保參保人員是否也重復參加了城鎮養老保險,利用計算機下載社會保障局的城鎮養老保險數據,與新農保經辦機構的參保人員數據進行了數據比對,發現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
五、適時開展社會保障聯網審計
社會保障資金聯網審計是未來社會保障審計的發展方向,它是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採用一定的傳輸接受方式將社會保障數據管理方的計算機網路與審計機關相連接,通過審計業務操作平台及配套的審計應用軟體系統對採集的共享資源進行數據轉換,開展異地遠程實時的聯網核查、分析、排疑、預警,從而有效地實現以事後審計與事中審計相結合、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以及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相結合為特點的新型計算機審計模式,開展社會保障聯網審計從事後審計模式改變為事中審計模式,能及時發現問題,更高效地為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高效運轉服務。
六、充實人才儲備,強化審計力量
從事社會保障審計首先要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政治素質,要對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真正關心,要從政治高度正確反映和兼顧各階層各群體的利益要求。因此審計機關要以能力建設為核心,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工作,引導社會保障審計幹部適應形勢發展和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要求,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和審計創新研究,敢於大膽探索和嘗試新的審計領域,開闊眼界、啟發思路,增強綜合素質和能力。
隨著社會保障覆蓋面的迅速擴大和社會保障資金規模的急劇膨脹,審計機關的社會保障審計力量將會日益顯示出力量不足和無法滿足審計工作需要,要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要保證一支規模合適的隊伍,加大培訓力度,鞏固和充實骨幹力量;同時,由於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涉及范圍較為廣泛,每一名審計工作人員都不可能對所有的知識做到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各方面專家的配合和幫助,因此要培養一支精通審計、熟悉社會保障的專家型審計隊伍,建立相關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專家人員人才庫。在實施審計時可以在專家庫中找尋該審計項目需要的專業人士,從而拓寬審計領域,提高社會保障審計質量,提升社會保障審計水平。
❷ 預算有養老保險,審計是否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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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在清繳養老醫療可以稅前扣除。
養老保險繳納和社保繳納一樣,需要在當地社保局繳納。
養老繳納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❸ 社保局把養老保險基金轉到現在公司的賬戶上沒有轉到現在的社保局怎麼辦
可到社保局查詢一下就知道了
❹ 2019年養老保險還審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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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❺ 近期有沒有收到各類社保,公積金審計通知
離職後的五險一金可以按照如下流程辦理轉移(工傷和生育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 「雙轉移」模式(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即公司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轉移手續如下:
a.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b.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2、醫保賬戶可隨人劃轉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後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同時,個人賬戶余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信息,所有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費心。
3、工傷及生育保險
這兩種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4、失業保險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如需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並按遷入地標准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5、公積金異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轉移
個人到外地工作,如果工作單位已為其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將在原來住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轉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辦理時,該員工需要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給在原居住地的原單位,通過原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申請辦理。
外地戶口憑離職證明、身份證和提取銀行賬戶,每月25日前可以在原單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提取。
❻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內容
一、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收入的審計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其它有關徵收社保基金的法規.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繳款單位和個人是否按國家法規和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此例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有無不按時繳納、截留、挪用或非法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問題。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徵收對象的基礎資料統計是否准確, 如對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檢查有無應參加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而未參加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等基礎資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漏報工資總額、職工人數而少繳基金等問題。有無拒繳基金的問題。未經財政機關和基金管理部門批准, 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除按規定補繳外, 是否還按規定交納了滯納金。對於截圍、挪用或採用非法手段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 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 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對單位處於一定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財政劃轉的基金, 應檢查是否及時足額地劃轉到基金管理機構。
2 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人是否及時收回或記帳,有無將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等存入帳外,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私分等違法違紀問題。
二、對社會保障基金支出的審計
1.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專款專用情況。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的用途將被稱為「養命錢」和「保命錢」的基金用於其他方面的開支。在我國,目前由於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社會保障事業不夠發達,手段落後,有些基金的使用或發放是通過參保單位執行的.因此審計時應深入到參保單位調查,基金有無被挪用於流動資金或其他不正當的開支,有無拖貸發放情況。
2.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范圍。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正確組織支付.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把不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 ,而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卻沒有開支。如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有無虛報冒頓、報銷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等現象; 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工傷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認定是否符合法規制度,有無不符合工傷基金開支范圍的傷病享受了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中, 有無濫開葯品和超范圍檢查等問題
3.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標准。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杜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是否按法定的標准執行. 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開支標準的問腰。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中.職工因工傷殘的等級鑒定即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標准鑒定, 是否符合{擊規糊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中. 是否在同一地區執行不同的標准, 執行行業自定的標准等問題。
4.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結構是否合理, 給受保護的支出與管理機構提取的管理費之間的比例是否正常,有無亂提管理費從而擠占基金、損害受保護利益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給付受保人的支出中, 其內部分項支出比倒是否合理正常,有無本末倒置、暗輕畸重的現象。如對失業保險基金審計中,要檢查失業人員的救濟金、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等分配和支出比例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規定擅自壓低失業人員救濟標准, 片面擴大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支出的現象; 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提取管理費、人員揮霍浪費腐敗等現象。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審計
1 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國家、部門法規是否一致,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保證基金合法、合規運作。
2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專戶儲存情況。社台保障基金收人是否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按時上繳財政專戶儲存.有無多頭開戶、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等問題。
3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個人帳戶情況.有些基盒按規定應建立個人帳戶管理,主要檢查進出項目是否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設置是否齊全,收支情況是否清楚,有無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個人帳戶基金的情況。
4.監督檢查杜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主要檢查基金運作過程是否符台保值增值的需要,有無保值增值的具體措施.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基金有無貶值的現象。
5 是否建立有效監督機構和管理內控制度。
四、對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審計
1.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安全性。主要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帳面數字是否准確,以及結余基金的具體分布情況,應納入專戶儲存的是否納入專戶,有無將結余的基金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投資項目,有無藏匿、轉移、挪用、貪污結余基金等問題。
2.主要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規模和結構是否合理,基金的結余營運,投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投資的方向,結構,規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做到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❼ 社保基金績效審計的重要意義是什麼謝謝了!
.(: `3.˙'7`˙.C:˙-5* ;點, 'C`、.0' -、.M:)- *專;~, '為`~. :男- *~:人-。* ;提,~'供`全:~-面.服:~-務'!;絕,~'對`飛.完'~`衣*物:!-聽*~;你,控' `~.制:!`任.~:你-擺*~;布,!' ` .7'k`f.l:n-4*o:a-s* 我國的養老金體系包括三部分,由中央統籌調劑使用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各地方社保機構管理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自願設立的企業年金(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上述養老基金將通過委託專門機構進行投資管理,委託有託管資格的機構進行託管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使養老金資產得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託管業務范圍主要有:
(1) 安全保管資產。即保證基金資產的完整、獨立及安全。
(2) 資產投資的資金清算。即負責管理人運用資產進行投資活動而涉及的資金清算與證券交收。
(3) 交易監督。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要求,確保委託資產按照所約定的要求進行投資,監督資產的投資運作,並向資產委託人報告。
(4) 會計核算。即對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會計記錄。
(5) 資產估值。即按有關要求對委託資產進行估值。
(6) 績效評估。即客觀公正地評價資產的運作情況。
(7) 信息報告。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資產的運作情況和階段性信息。
其他與資產託管相關的業務。
❽ 如何搞好養老保險基金審計的建議
1.從外地轉入本地的,先在本市區參保、繳費;再憑社保部門征管業務窗開具專的接收函,到轉出地社保部門轉屬移社保關系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個人賬戶金額到帳後,憑相關資料到社保部門征管業務窗轉入手續。(在家鄉找一個單位接收最好不過了,有單位直接為你相關事宜。)2.住房公積金目前還不可以跨地區使用。員工在跨省流動時公積金可以提取。A地的公積金不可以用於在B地買房。(只能作現金提取)
❾ 請問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被強制要求提供單位上年度會計審計報告,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要保證單位上來報每個員源工工資繳費基數,要和上一年度帳面上發放給每個員工的工資(包括加班費、獎金等全部收入)相同。如果帳面工資小於申報基數,社保不會查的。帳面工資大於申報基數,工資表要從新調整到一致。工資總額不變,可增加一些不需繳養老金的人員,如退休人員、協保人員等。否則社保來查帳還是要補繳。
❿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