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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時效2年

發布時間:2021-03-07 10:08:43

⑴ 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1、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保險理賠時效2年擴展閱讀: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並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增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解讀:本市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有的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收入,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這樣一來,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

參考資料:新保險法-網路

⑵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出險後,報案時間有限制嗎索賠時效為兩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一、保險理賠抄的報案時間襲
保險理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到損毀或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應當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擔。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二、報案注意哪些問題
若投保人是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報案的,則事後須補填正式的出險通知單。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交通事故2年未結案,保險公司理賠時效期限最長為多久

如不是經過訴訟的案件,索賠時效只有兩年
如保險公司一直跟蹤你這個案件,或者傷者一直治療未終結,你可以提親向保險公司明示,需要保險公司知道事情的情況後,也是可以解決的

⑷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這是除斥期間嗎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不是除斥期間。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關於五年期間的限制是指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期間,只要在五年內向保險人提出均為有效,但自其收到拒賠決定之日起,應啟動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指請求權持續不行使經過法定期間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為產生請求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
由該概念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排除適用或更改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適用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

除斥期間及其與訴訟時效的比較: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兩者的共同點是:

第一,發生的條件都是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期間;

第二,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三,都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第四,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新的法律關系,在期間經過後,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舊的法律關系,期間經過後消滅的權利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

第二,起算點不同。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受最長期間限制,在我國,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或應當不知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護;除斥期間則一般從權利產生時起算。

第三,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⑸ 保險理賠訴訟時效有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內
如果碰到情況特容別復雜短期內無法一攬子解決的,建議受害人可以分階段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獲得賠償,又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導致敗訴之法律風險。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⑹ 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理賠時間是有來規定的:對屬自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同險種需要准備的理賠資料有所差異,但是理賠資料是關鍵,如果不能一次性上交好,之後還要補交,那麼會影響我們拿到理賠金的時間,這份理賠攻略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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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一下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1、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2、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代理人咨詢或撥打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

3、備齊所需單證;

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的原件,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委託授權書。

⑺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屬於除斥期間嗎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不是除斥期間。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關於五年期間的限制是指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期間,只要在五年內向保險人提出均為有效,但自其收到拒賠決定之日起,應啟動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指請求權持續不行使經過法定期間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為產生請求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

由該概念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排除適用或更改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適用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

除斥期間及其與訴訟時效的比較: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兩者的共同點是:

第一,發生的條件都是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期間;

第二,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三,都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第四,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新的法律關系,在期間經過後,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舊的法律關系,期間經過後消滅的權利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

第二,起算點不同。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受最長期間限制,在我國,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或應當不知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護;除斥期間則一般從權利產生時起算。

第三,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⑻ 貨車商業保險最長理賠期限是兩年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理賠期限最長三十日: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即便保險案子屬於「情形復雜」,保險公司也須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客戶。新法還明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應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則應當自作出拒賠決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這一條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從客戶利益出發,考慮到急需資金的情況,將保險保障的意義落到實處。
專家認為,在理賠速度方面的定量規定,將有望極大緩解「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現狀。
一次性通知補充材料:
新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後,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相比較舊法,該條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時的要求,從法律上避免了保險公司多次要求客戶補充材料的情況。當然,專家也提示,盡早盡快地提供完整資料,是及時得到賠付的保證。關於所需提供的資料,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找到也可以電話咨詢保險公司。
意外醫療險理賠時間期限:
一般意外醫療險是當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內的治療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賠的。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兩年。即發生保險事故後應在兩年內提出理賠申請。過了兩年再不申請,視為放棄權益。保險公司應在接到理賠申請後一個時間內(好象是一個月)內做出是否理賠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影響理賠效率的因素:
1)當天的保險公司的人員配備
2)理賠時報案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
3)理賠事件的復雜性
4)合同相關人

⑼ 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對保險賠付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一般指長期壽險或者死亡、傷殘等給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一般是指醫療、津貼等費用補償型賠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以上時間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理賠必須在索賠時效之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的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的,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
同時索賠時效是要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起。保險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應立即到保險公司報案,然後再提出具體的保險索賠請求。
補充商業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以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主動放棄索賠權。其中理賠規定是必須在30天以內做出核定,審核通過之後必須在10天以內支付賠款。
也就是說,一般來講為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2年。意外傷害及意外醫療險不屬人壽險范疇,其請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超過理賠申請時效,一旦發生理賠糾紛,客戶將失去了訴訟的權利。
因此,為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要定期整理自己的保單,並注意索賠的有效期限,一旦出險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以免錯過理賠時效,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⑽ 車險賠償期限為二年什麼意思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實際上車險涉及人傷的情況下,或者賠償糾紛引發司法訴訟,超過2年理賠也很正常。不涉及人傷的話2年內正常情況都能理賠完了,除非你打官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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