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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7 10:04:26

㈠ 醫保合並山西省什麼時間開始實行,比列是多少

按照「並軌」文件,整合現有的城鎮居民醫保(主要涉及3類人群:非從業人員、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和新農合制度,合並成為城鄉居民醫保。

制度整合後,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基金統收統支,即城鄉居民在醫保方面實現統一繳費標准、統一待遇范圍和標准。

統籌范圍外年醫療費超5萬,城鄉統報60%

原城鎮職工和居民享受統一的城鎮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原新農合享受單獨的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兩項救助待遇的起付標准、保障額度、保障項目存在較大差異。新制度規定,不分城鄉差別,實行職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特葯特材救助。特葯特材,是指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外,重大疾病治療必需、療效顯著、費用較高且難以使用其他治療方案替代的葯品或者醫用材料。以前只有城鎮職工和居民享受特葯特材待遇。新制度規定,城鄉全體參保人使用特葯特材發生的醫療費用統一按70%
報銷。

大額救助。參保人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范圍外醫療費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城鄉全體參保人統一按60%
報銷。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10萬元。

大病保險報銷標准為:參保人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由大病保險金報銷70%;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的費用,由大病保險金支付50%。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12萬元。

參保人連續參保2年以上不滿5年的,最高支付限額另外增加3萬元。參保人連續參保滿5年的,最高支付限額另外增加6萬元。

㈡ 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選擇首診醫院

參保居民參保繳費時可在居民醫保確定的首診定點醫院名單中任選一所做為本人就醫時的首診定點醫院,首診定點醫院每年可重新選擇一次,但在每個醫療年度內不作調整。

二、居民參保後如何就醫、看病

在首診醫院正常就醫:參保居民因病就醫時首先到自己選定的首診醫院(急診除外),攜帶本人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在首診醫院門診時可使用本人的門診賬戶余額。

門診賬戶余額不足時本人用現金支付,需住院或轉診時攜本人的《診療手冊》到首診醫院的醫保科辦理相關手續,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正常住院,出院結算。

(2)山西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以下是不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葯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葯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伙食費、陪客費、營養費、輸血費(有家庭儲血者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冷暖氣費、救護費、特別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3、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

4、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

5、報銷范圍內,限額以外部分。

很多農民購買了「新農合」後,還購買了一些商業醫療保險,如果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話,您要先去報銷「新農合」的費用,然後餘下的費用再找保險公司報銷。

㈢ 山西醫療保險

一般不可以。除非你的那個地方特殊。不過你可以交居民醫療保險的。只要一百元,國家補助一百二十元。同樣有醫療保障。

㈣ 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規章制度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勞社部函〔〕4號 頒布日期:5/1/2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我部制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經辦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特別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執行《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省一級的實施辦法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並按部的統一規劃開發相關的資料庫。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部將有計劃地組織各地及統籌地區經辦醫療保險業務的骨幹進行業務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各地在落實《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善於發現、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國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登記與繳費核定
(一)受理繳費單位(或個人)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其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並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者予以登記,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注銷事宜。
(二)建立和調整統籌地區內繳費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檔案資料(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見附件2與附件3)。
(三)根據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以及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出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計劃。
(四)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認真核定參保人數和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等項目。向用人單位發放繳費核定通知單。
(五)對於按規定應參加而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通知單》,督促其盡快補辦參保手續。
(六)按規定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的參保人員核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對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除按規定核轉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外,還應通知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為其轉移個人帳戶余額,並出具轉移情況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以確認其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逐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情況及繳費核定情況。
二、費用徵集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及專管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並與繳費單位建立固定業務聯系。
(二)依據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開具委託收款及其他結算憑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徵集。
(三)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
(四)及時整理匯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情況,對已辦理申報手續但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者,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其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者,除責其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五)保費徵集情況要及時通知待遇審核和費用記錄處理環節。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資金,不計算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待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後,方可恢復其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
(六)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情況,提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費用記錄處理
(一)根據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及時建立基礎檔案庫及個人帳戶。
(二)根據費用徵集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及時建立並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見附件4)。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根據待遇支付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記錄,以反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動態變更情況。
(三)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的繳費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按有關規定計算並登記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本息和繳費年限。
(五)負責向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查詢服務。對繳費記錄中出現的差錯,要及時向相關業務管理環節核實後予以糾正。
(六)根據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變動情況,隨時向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及待遇支付環節提供變動單位和個人的基礎資料及個人帳戶的相關情況。
(七)對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等報送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定期進行統計匯總與分析。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繳費年度初應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通知單,內容包括個人帳戶的劃入、支出及結存等情況;每半年應向社會公布一次保險費徵收情況和統籌基金支出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待遇審核
(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發放定點標牌。
(二)向繳費單位和個人發放定點醫療機構選擇登記表,並組織、指導其填報。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區域分布,進行統籌規劃,為參保人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指導繳費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或繳費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向參保人員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
(四)及時掌握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相關信息。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由社會統籌基金向參保人員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費用申報以及參保人員因急診、經批準的轉診轉院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費用申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准後向待遇支付環節傳送核准通知,對未被核准者發送拒付通知。
(六)負責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檔案,主要包括就醫記錄、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等。
(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定期審核、調整參保人員所應享受的保險待遇。
(八)按照有關法規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待遇支付
(一)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料,編制人員名冊與台帳或資料庫。
(二)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三)根據待遇審核環節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報資料,按協議規定的時間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結算,及時撥付結算款。
根據有關規定,核退個人墊付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款項;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向參保人員繼承人支付個人帳戶結餘款。
(四)對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將有關支出數據提供給費用記錄處理環節。
(五)與銀行、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等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系,以便於相互協調配合。
六、基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只能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只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二)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支出記帳憑證,同時按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收支進行審核。
(三)根據原始憑證、匯總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基本 醫療保險明細分類帳或現金日記帳、收入戶存款日記帳、支 出戶存款日記帳、財政專戶存款日記帳。定期匯總記帳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後登記總帳,並將明細帳金額分別與總帳進行核對,無誤後進行結帳。
(四)每月與開戶銀行對帳,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整未達帳項;對因銀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費欠收,要及時通知費用徵集環節,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保險費收繳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帳。
(五)按期計算、提取保險費用,並編制憑證。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根據保險基金的實際結存情況,在滿足周轉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或購買國債的手續;建立銀行定期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備查帳,掌握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存儲時間與金額,按時辦理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轉存、兌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費用徵集、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應繳未繳、應付未付保險基金備查簿,以及各種業務台帳,定期進行核對、清理,加強對各種暫付款、借入款、暫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基金的收支結存情況,並提供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的分析報告。
(九)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次年的基金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上述報批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十)年度終了後,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決算,並逐級上報。
(十一)制定、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基金監控、分析、評價、預測功能。
附件:
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圖(略)
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附件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單位名稱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三、單位注冊地址
四、單位現所在地地址
五、單位郵政編碼
六、單位類型
七、單位隸屬關系
八、單位所有制性質
九、單位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十、單位所屬行業
十一、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十二、單位法人代表
十三、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四、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五、單位的開戶銀行、戶名及帳號
十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的基本情況(含投保人數、人員分類、工資及退休金總額等項目)
十七、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
十八、其他情況

附件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月日
四、社會保障號
五、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參加工作時間
七、勞動用工形式
八、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九、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十、婚姻狀況
十一、女職工生育情況
十二、投保日期
十三、個人繳費基數
十四、跨統籌地區流動情況
十五、其他情況

附件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一、姓名
二、社會保障號
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狀態(有效/無效)
四、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五、上年工資總額
六、個人應繳費金額
七、單位應繳費金額
八、年劃撥額度及劃撥日期
九、實際劃撥額度及托收日期
十、歷年結轉額
十一、醫療費用支出情況
十二、個人帳戶支付額
十三、個人帳戶余額

㈤ 太原市醫療保險和山西省醫療保險有什麼具體的區別

新成立的單位,新增加的人,去太原市醫療保險中心,想上醫保,需要拿什麼首先,單位要先參加養老保險,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後,需要法人身份證、承辦人

㈥ 山西異地醫保報銷最新政策

異地醫保報銷需提供的材料:
本市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
拿醫院出具的轉院回證明到本市、區社保處(醫保答處)異地就醫審批備案;
異地定點醫院住院發票原件;
機打的費用清單原件;
住院病歷有效復印件(醫院蓋章有效)1份;
身份證復印件1份。
外地就診報銷程序:
帶患者身份證、兩張一寸彩色照片、新農合醫療證到縣合管辦辦理轉診備案手續;
攜帶患者身份證、新農合醫療證和轉診備案手續到轉診醫院就醫,辦理新農合住院手續;
出院後,憑患者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新農合醫療證、病歷復印件、住院結算單(有的是發票形式的)、住院費用清單、轉診備案手續到合管辦報銷。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山西省職工醫保政策

山西省醫保抄和太原市醫保屬於兩襲個不同機構。隸屬不同部門。目前兩者不能相互轉換。
1、太原市醫保隸屬於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太原市城鎮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經辦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所有制企業、市區二級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保障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指導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一般各大企業和個人都可以繳納市醫保。
2、山西省醫保只服務於省直屬單位,一般只有省直屬單位才為職工上省醫保,其他性質單位或者普通市民不能參與省醫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山西省 居民醫保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選擇首診醫院
參保居民參保繳費時可在居民醫保確定的首診定點醫院名單中任選一所做為本人就醫時的首診定點醫院,首診定點醫院每年可重新選擇一次,但在每個醫療年度內不作調整。
二、居民參保後如何就醫、看病
(一)在首診醫院正常就醫:參保居民因病就醫時首先到自己選定的首診醫院(急診除外),攜帶本人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在首診醫院門診時可使用本人的門診賬戶余額,門診賬戶余額不足時本人用現金支付,需住院或轉診時攜本人的《診療手冊》到首診醫院的醫保科辦理相關手續,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正常住院,出院結算。
(二)在轉診醫院正常就醫:
因首診醫院醫療服務水平限制,治療有困難的疾病需轉往轉診醫院的,參保居民應在首診醫院開具《城鎮居民轉診審批表》,攜帶《轉診審批表》到轉診醫院醫保科辦理轉診住院手續,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正常住院,出院結算。
居民醫保住院費用結算實行住院起付標准制度、住院起付標准2010年調整為:一級醫院:350元/次(成人)、2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二級醫院:550元/次(成人)、4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三級醫院:750元/次(成人)、6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起付標准由參保居民本人自負,市內轉診住院的,一次住院只收一個起付標准。
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5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010年調整為40000元/年。
(三)、轉外地就醫:
參保居民因患疑難病在統籌地區首診、轉診醫院治療有困難的,可轉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三甲醫院進行治療。辦理轉外地就醫程序為逐級轉診,即由首診醫院先轉到轉診定點醫院,轉診定點醫院治療有困難的由轉診醫院開具《城鎮居民轉診審批表》直接轉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
轉診醫院范圍為:屬專科的疾病由專科醫院負責轉診,屬綜合性的疾病,由三級甲等綜合醫院負責轉診。
參保居民轉診治療結束後,攜帶《轉診審批表》、住院病歷、正規發票、出院證、費用明細清單到轉診醫院醫保科辦理報銷手續。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45%。
(四)急診住院:
參保居民因危、急重病可按就近就醫的原則,在非首診醫院急診住院,發生的急診住院費用(不含急診門診),在出院後攜帶住院病歷、正規發票、出院證、費用明細,到自己所選的首診醫院醫保科辦理報銷手續。
急診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0%
(五)門診慢性病:
參保居民參保滿一年且第二年繼續交費的,可享受門診慢性病報銷待遇,門診慢性病分為按季度報銷和按定額報銷兩類.
1、按季度報銷的病種:因腎功能衰竭後的血液透析、臟器移植後服用國產的抗排異葯、惡性腫瘤放療、化療、肺源性心臟病。
(1)因腎功能衰竭需在門診透析的參保居民,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鑒定表》,到居民定點透析醫院進行鑒定,由所到醫院的醫保科審核、登記備案,符合規定的可在透析定點醫院門診透析。
(2)臟器移植後長期門診服用國產抗排異葯的,填寫《太原市基本醫院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申請鑒定表》,到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鑒定,符合規定的可享受門診服用國產抗排異葯待遇。
(3)肺源性心臟病、惡性腫瘤需在門診放射治療或化療的認定和治療均在首診醫院,首診醫院治療有困難的由首診醫院轉往轉診醫院,填寫《太原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申請鑒定表》,按季度到首診醫院辦理結帳手續。
(4)參保居民發生的屬按季度報銷門診慢性病種,在《三個目錄》支付范圍內醫療費用,一個醫療年度內個人負擔一次起付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本人自付20%(乙類項目不再支付個人自付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
(5)居民定點透析醫院名單: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山西省中醫院、太鋼總院、太原市第二人民醫院、山西煤炭中心醫院、太原市第八人民醫院、第七人民醫院。
2、按定額報銷的門診慢性病種:病種高血壓III級(極高危)、冠性病合並急性心梗、腦血管後遺症致神經功能缺損、糖尿病合並心臟病、糖尿病合並視網膜病變、糖尿病合並腎病、糖尿病合並肢端壞疽。
(1)其認定所需材料及享受定額標准:
病種名稱對應情況所需材料醫保最高支付
高血壓III級,極高危心肺功能不全III級(心臟彩超EF<30%住院病歷心臟彩超80元/月
腎功能衰竭
(SCr442~707μmol/L)住院病歷
腎功能檢查80元/月
冠性病合並急性心梗合並心功能III級
(心臟彩超EF<30%
住院病歷
100元/月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住院病歷
100元/月
冠脈搭橋術後100元/月
腦血管後遺症
治神經功能缺損腦血管病致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達16分以上住院病歷
80元/月
糖尿病合並心臟病心梗(心臟彩超EF<30%)住院病歷超聲心電圖心臟彩超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視網膜病變合並眼底熒光造影符合增值其視網膜病變(IV期)住院病歷
眼底熒光造影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腎病合並糖尿病腎病IV期以上住院病歷
24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報告>0.5g(近一月內)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肢端壞疽糖尿病足、肢端皮膚開放性病灶侵犯深部肌肉組織,伴蜂窩組織炎,皮膚壞死住院病歷100元/月
備註:住院病歷:①應包括所有的陽性指標檢查
②6個月前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的住院病歷
(2)參保居民持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攜帶申請病種所需材料(見表)於每年十月底前到選定的首診醫院醫保科進行初審(初審醫院必須是次年患者選定的首診醫院),並填寫《門診慢性病審批表》。
(3)醫院參保科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報個城區經辦機構,太原市醫療保險中心和城區經辦機構共同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參保人員信息將在各城區經辦機構、各首診醫院進行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於次年一月享受待遇。
(4)對符合規定發放《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
(5)門診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到首診醫院進行門診慢性病治療。
(6)享受定額支付門診慢性病的參保患者可在首診定點醫院持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葯,患者按20%支付個人部分,乙類項目不再扣自負比例,其餘費用各城區經辦機構按季與定點首診醫院定額結算。
(7)門診慢性病每年以補助的方式支付,根據基金的結余逐年調整。
(8)參保人員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從死亡的下季度開始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9)肺源性心臟病和惡性腫瘤晚期術後化療的患者,原則上在首診醫院治療,原則醫院治療有困難的可由首診醫院轉往轉診醫院治療,其報銷方式為每年承擔一次起付線,每季度結束後攜《門診慢性病審批表》及《醫療費用報銷申請表》、發票、診斷證明等有關材料到首診醫院報銷。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20%(乙類項目不再先扣自負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
(10)門診慢性病患者選定醫院後,一年之內不能變更。
(11)門診慢性病一年認定一次。
(12)門診慢性病補助金額包含在統籌最高支付限額之內。
(六)家庭病床:
(1)參保居民因腦血管意外後遺症、惡性腫瘤晚期、骨折牽引可在首診醫院辦理家庭病床。
(2)辦理手續: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攜帶診斷建議書、病理檢查報告單或CT、X片報告單,到醫院醫保科辦理審批手續。每一個療程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需繼續治療者,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辦理家庭病床期間不得不在定點醫院同時住院治療,不能開與病種無關的葯。家庭病床費用報銷方式和比例與住院相同。
(七)生育費用報銷:
連續繳費滿兩年以上的參保居民,參保期間內發生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院費由統籌基金限額支付,限額標准從2010年調整為1200元(含100元產前檢查費用)。
參保居民在參保期內發生的住院生育(順產、助產、剖宮產)醫療費用。從結算之日起九個月內持《醫療手冊》、《計劃生育准生證》及復印件、《獨生子女證》及復印件、醫院的嬰兒出生證明及復印件、出院證、正規發票、費用明細等材料,在選定的首診醫院辦理結算手續。
三、參保居民醫保門診醫療統籌基金使用方式
(1)2009年度新參保的城鎮居民按成年人40元/年、未成年人20元/年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基金;2008年度已參保的城鎮居民,2009年度繼續參保的按成年人80元/2年、未成年人40元/2年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基金。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只限在首診醫院使用(學齡前兒童也應在非省市婦幼保健院的首診醫院使用)。
(2)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首診醫院門診或住院結算時可以使用門診醫療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門診費用或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個人門診醫療統籌基金不足的由參保居民現金支付。
(3)參保居民在使用門診醫療統籌基金時,首診醫院應為參保居民出具結算單並引導其在台帳上簽字。
(4)參保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年內有結余的,結余部分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次年不繼續參保或死亡的除外)。
四、居民醫保對大學生特別規定
1、參保大學生醫療年度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新參加本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大學生,參保第一年的10月至12月,可按一個醫療年度計算,但不享受門診醫療統籌賬戶。
3、參保大學生可任意選擇一所居民首診定點醫院做為本人的首診醫院(不受學校醫院的限制),住院、急診、意外傷害、門診慢性病、生育費用均按居民醫保有關政策執行。
4、參保大學生因病休學、節假日和放假期間在居住地發生的住院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回校後到首診醫院按正常就醫辦法進行報銷。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㈨ 山西省醫療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最早的1999年9月,有的199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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