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傷保險是如何繳費的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費率是參保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率。工傷保險的費率與其他險種的費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點:
一是保險費全部由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二是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行業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分別確定和調整;
二是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而難以預測,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儲備。因此,工傷保險是根據參保單位生產作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風險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繳費。
所謂差別費率,就是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行業或單位所面臨的工作環境而可能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程度,測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單位按所屬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1。5%逐月繳交。
而浮動費率,則是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社會保險部門可根據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率、收支率(即實際發生工傷保險費用占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以及其他評估標准,適度調整其費率,從而促進單位注重安全生產,減少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等。
⑵ 事業單位工傷新規定
從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規定及涉及事業單位如下: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2、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
3、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4、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
5、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6、加大了強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2)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擴展閱讀:
工傷認定的流程:
1、發生工傷,首先要去醫院: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情況穩定後,再轉到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這時候,所在單位需要為傷者先墊付醫療費用,在進行工傷認定後,再手工報銷醫療費。
2、治療的同時,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原則上需要由所在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單位沒有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傷者家屬或工會也有權提出認定,有效時間是事故發生或被診斷為職業病開始的1年內。
3、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准備一些材料:包括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交材料後,社保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情況,會在2個月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就可以得到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因工傷導致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傷者還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出勞動功能障礙級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障礙級別。根據最終的鑒定結果,傷者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待遇和生活護理費。
5、工傷康復服務:此外,工傷保險還給工傷職工提供了工傷康復服務。康復期間,傷者仍然享受醫療費、單位發的停工留薪待遇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傷者如果經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輪椅等輔助器具,工傷保險也可以報銷。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政府網—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網路—新工傷保險條例
⑶ 工傷賠償是由單位還是社保部門支付支付多少
這一問題要按用人單位的性質(即參加社保工傷的主體)分幾層說明:
(1)、對於用人單位(工礦企業、公司、民營企事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或包括工傷保險的綜合險的工商個體戶等單位與個人)參加了社保工傷保險的,均由當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機構(社保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規、或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保險賠償支付。
(2)、對於用人單位(不含國家事業單位)未參加社保工傷保險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3)、對於國家機關,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有「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故暫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仍應按原國家人事部有關福利待遇政策文件執行。
(4)、對於國家國家事業單位,也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的規定,即凡是也仍應按原國家人事部有關福利待遇政策文件執行。
⑷ 事業單位工傷怎麼賠付
工傷傷殘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計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⑸ 機關事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有哪些構成繳費比例
關於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2014年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准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准另行制定。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⑹ 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關於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2014年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准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准另行制定。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2018年最新復事業單位各類保險制繳納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
●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個人不繳費;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1%;
●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各為12%。
(7)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也是強制的,符合繳存條件(外省市城鎮常住戶口職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事業單位公積金為單位與職工各繳一半,但也有不一樣的,有的單位交得多,主要看公積金中心審批後同意單位怎麼交;
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是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
⑻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專傷保險基金屬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⑼ 事業單位工傷傷殘補助金如何補償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來被鑒定為七級源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