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賠付一定需要事故認定書嗎
沒有認定書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沒有事故責任書保險公司就沒不能確定他們應賠多少,若是負全責的,保險公司就全賠,若不是全責,那保險公司則需要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來賠。
所以,事故認定書是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如果沒有這個依據,則保險公司就無法對事故性質,車主責任,保賠金額等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以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
若是因交警失職而失去理賠款,可投訴交警隊。還有保險法有規定財產保險是不能讓被保險人獲利的,即理賠款不能高出實際損失,沒有事故責任書,就不能肯定發生事故的雙方為誰,有些人選擇自己私了,在保險公司也不能獲得理賠。
(1)保險公司理賠證據車禍擴展閱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採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
2. 車禍去保險公司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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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私了後保險公司能否賠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事前未報警或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屬於事故後直接自行私了的,因無法證明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如果是通過報警後才私的,或保險公司確認事故的,則在取得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後,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但是,賠償的金額不能以雙方自行協商的金額來確定,而應該由保險公司根據具體證據核定金額為准。
另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該及時報警和向保險公司報案,在由交警認定責任並由保險公司定損後,再由雙方來協商賠償,以免在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沒有證據,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車禍理賠用起訴保險公司嗎
不需要,不同保險公司在理賠程序上會有所不同,但理賠的基本步驟大部專分還是相同屬的,基本流程包括有: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迅速報案
車險條款通常規定在出險後 48 小時內報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如果委託他人代為報案,報案人還應攜帶身份證及被保險人出具的代為報案委託書。
定損修理
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必須經保險公司定損(定損可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損資格的廠店進行,但必須保證三方人員全部在場),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定損完畢後才可修理受損車輛;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理賠前也要經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項目和相關證據、數額。
4. 車禍後保險理賠流程是怎樣,出車禍了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車禍保險理賠流程包括有: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內核、審批、賠容付結案等步驟。1、報案在出險後,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在汽車保險公司內勤接到報案後,會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2、查勘定損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將索賠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4、理算復核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5、審批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6、賠付結案。
5.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事故理賠的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事故理賠中的證據作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北京交通事故賠償咨詢中心專業律師在此根據相關知識,為你講解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事故理賠中的證據作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由於它在房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范圍,保險人習慣了採取「拿來主義」,必定給保險企業帶來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公安部制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范圍。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採取了「拿來主義」,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此,筆者認為,不宜「拿來」,應對其進行證據審查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 一、從事故當事人的情況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客觀上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最明顯的一例,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坦途。由於道德觀念的扭曲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權威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某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就範,達到其目的,一者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的考慮,二者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有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也由於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經濟杠桿,無形中鼓勵車方承擔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更有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 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取《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其它情形,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從責任認定主體的情況看,《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同樣須進行證據審查。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結論,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權威性、客觀性,表現可信度高,但這並不能代表它的全部。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一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能否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 二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 三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 四是認定程序和取證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的內容是否合法,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 毋庸諱言,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傷者這個弱勢群體,也為了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於傷者方發生偏移。 綜上所述,這種受事故當事人的故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性。對此,筆者暫定義它為形式上合法、內容上不真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它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規。 1、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均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採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民法通則》的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所指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藉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社會成本和法律成本轉嫁到保險公司承擔,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繫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採取審慎認真、客觀全面、科學公正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劃分責任、採信證據,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止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改變其屬性,但是保險人仍應有積極作為。 1.有權決定是否採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鑒此,要求保險人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後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採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 2.在保險條款上給予完善。對於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和或拒絕賠償。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騙賠行為。依據《保險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採取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它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6. 汽車出車禍了我全責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交通事故自己全責,對方保險公司不會賠償,需要由自己投保的保專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駕屬駛人自己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下: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7. 兒子出車禍,保險公司理賠,說要我工資的交稅證據,我沒有怎麼辦
理賠的材料里沒有這項,你在與公司核實清楚中國人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