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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04 00:02:39

『壹』 怎樣才能領取失業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一般不會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參考值計算公式是當地最低工資的70%。

比如北京目前最低工資為2000元,那麼失業金標準的制定原則將參考2000元的70%,也就是1400元制定。各地最低工資標准通常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25%。比如北京2016年社平工資是7706元,2017年最低工資標准為2000元。

失業保險繳費在五年以下的,每滿一年可領三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

(1)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足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12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足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18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24月。

4、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長得超過24月 。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貳』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想領取失業金,有一個重要前提是你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社保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由此可見想領取失業金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一、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但正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
二、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再根據《失業保險金申請領發放辦法》規定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人員有:(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領取失業次數
l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由此可見領取失業金不是一生領取一次。只要符合《社保法》規定,就可領取。
四、領取程序
按照《社保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社保法》中規定申領程序不是具體流程,由於全國各地流程不一致,建議到所在人社局咨詢具體流程。

『叄』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哪些條件

『肆』 社保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社保失業金的領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怎樣領取?

失業金即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下面具體說一下。

『伍』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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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的時候,是沒有能力交付保費的,生活也困難了許多,你知道嗎?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那麼,申請失業保險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呢?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麼條件?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欠繳的年度應補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 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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