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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沒告知直系親屬得癌

發布時間:2021-04-21 17:04:45

A. 如果我患癌症了 買了保險 沒有履行告知原則 根據禁止反言 兩年之後死亡 該賠嗎

如果我患癌症了 買了保險 沒有履行告知原則 根據禁止反言 兩年之後死亡 該賠嗎?
如果他們找到了證據,你是沒得賠償的

B. 買保險,父母有癌症不告知,是否可以賠償

不賠償。

《保險法》

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買保險沒告知直系親屬得癌擴展閱讀: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C. 請問 在買保險的時候 填寫祖父母或父母是否曾得過有什麼癌症,等 填寫這些有什麼後果嗎

投保人告知義務(有的國家保險法上稱之為說明),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將有關保險標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即通常所謂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負有的告知義務。

筆者認為,告知義務產生的根本依據是減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初始權利的界定要有利於社會資源的最優化,最佳社會安排的選擇要有助於減低交易成本。總之,要考慮總的社會效果。筆者認為,保險法中告知義務制度的設計就體現了這種要求。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所需的重要事實從理論上將有兩種途徑,一是保險人通過自己的調查獲得,一是依賴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對所保險的風險情況顯然是比較了解的,讓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以減低交易的成本。因為保險人通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可以獲得相關的信息,這樣可以省去許多不必要調查費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間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納保險費。

告知義務要求投保人陳述的事項應當真實、客觀,即如實告知。從性質上看,這種告知義務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義務,因為這時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於投保人的合同設立前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它不能成為保險人請求投保人履行該義務的基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請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請求損害賠償。只能在違反此義務時,對義務人課以一定不當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以收間接強制其行為之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實告知只是對投保人主觀上的要求,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主要危險情況向保險方全面告知(因為投保人過失或者疏忽而沒有告知的,投保人仍然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並不要求他們告知的情況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吻合。有些情況雖然對保險人判定危險或是否接受保險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保險人也不能以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或拒賠。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存在於合同訂立之前,如實對保險人的詢問予以回答或者說明,供其決定接受承保或決定收取保費的高低。保險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已確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關重要情況,也不負有告知義務。但在合同訂立後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正時,或保險合同有必要續展效力時,有任何影響風險的新的事實存在,投保人仍應就有關事實向保險人誠實告知。

國際上關於告知義務的范圍有兩種立法形式,即自動申告義務和詢問回答主義。所謂自動申告義務,又稱無限告知義務,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有關的所有事實(稱為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除了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外,對於未作書面詢問但只要事實上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一切重要情況,被保險人均須如實告知。所謂詢問回答義務,又稱主觀告知主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范圍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對於未作詢問的,則不必陳述。

從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來看,我國採取詢問回答主義,原則上,投保人應如實告知的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必要告知保險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親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限,可通過其授權簽署保險合同的代理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告知不確定,二是未告知。告知不確定,是指投保人告知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告知不確定可能是基於投保的人故意,也可能是基於投保人的過失而造成。原則上,對於足以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或決定採取何種保險費的事實,即重要事實,投保人沒有如實向保險人申報或者說明的,不論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主觀惡意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投保人均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

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各國保險立法規定不一致,有的國家以履行告知義務為合同生效的要件,違反此義務,則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有的國家以告知義務的違反為合同解除的原因,即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解約權。這一規定較宣告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要靈活一些,保險人既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可以放棄合同解除權,通過加收保險費或減少保險金額的形式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並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後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D. 買保險時不告知父母有癌症,合同是否有效

一定要告知的,我們保險就是為自己做一個最壞的打算,萬一將來有理賠的話,得不到賠償,那吃虧的是你自己。

E. 想給自己買份保險,如實告知上有一項父母有沒有癌症一問,我母親7年前得過乳腺癌請問會影響我買保險嗎,

您好!為了保障您的保險利益,建議您最好是如實告知,最多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要求進行體檢,然後根據您的體檢情況,決定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費。

相反若是您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也許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拒保的,此時對您的保障利益損失相比而言是更大的。

F. 保險法人壽無憂一生重疾保險,在義務告知中沒有告知父母在60歲以前得癌病故,如過了兩年合同生效(新保

按以往經驗應該沒有問題,只要不是自身有疾病未告知,都能正常理賠

G. 買保險時不告知父母有癌症,合同是否有效

兩年內可能失效,兩年後就不追究,繼續有效!

H. 有家族乳腺癌,但是自己沒有患病,買了保險並把情況如實告知了對方,結果發現對方並沒有把這寫進合同

不對的,這個已經違背了你的知情同意權和他協商,如果是改不了的話,你可以咨詢一下律師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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