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育保險制度基本規定內容是什麼
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實踐來歸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具體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規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和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發放而專門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與具體的社會保險險種結合,同時又獨立於這些具體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建設,對於培育和促進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的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3)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包括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等內容。
(4)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內容。
(5)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以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和管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內容。
(6)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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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生育保險的內容包括哪些福利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
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生育保險關繫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我國生育保險工作的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對於均衡企業負擔、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生育保險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原勞動部於1988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
③ 生育保險制度包括的主要內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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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統賬結合的
醫療社會保險
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三)
失業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並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
工傷保險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
《工傷保險條例》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參保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
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法》中對「生育保險」的規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經有26個省、市、自治區都設立了「男方護理假」或者「配偶護理假」,在這些地方
生育保險不分男女,單位都必須參保。男性參保,主要享受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還有一些晚育津貼等,按當地規定執行。也是單位繳納,個人不拿錢
④ 生育保險包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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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作為一項基本社會政策,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來立法的,具有國家政策支持。而各地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完善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對生育職工提供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為了更透徹的了解生育保險,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政策法規是無法忽略的。
1、生育保險法律: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2、生育保險異地分娩規定:
參保職工因特殊情況需異地生育的,應由用人單位填報《生育保險異地生育申請審批表》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生育醫療費由職工個人墊支,出院後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登記卡》、出院小結、費用明細、發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符合生育醫療支付項目的費用,定額標准以內的據實報銷,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結算。異地生育職工生育小孩兩個月後將相關資料交由單位,由單位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待遇。
3、二胎生育保險規定:
如果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給發了准生證的,生育保險正常參保且滿足最低繳費期限,同樣享受產假期和生育保險待遇的,報銷的流程應該和第一胎是一樣的。
4、職工生育保險政策:
廣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於完善生育津貼計發方式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3年6月起,用人單位不論按以上的哪種方式申領生育津貼,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視同職工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不能等申領了生育津貼後才發放給職工。
⑤ 生育保險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主要包含:
生育產假。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女職工生育為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屬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滿2個月(含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生育津貼。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標准,按應享受的生育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醫療費。女職工懷孕後,應按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生育或流產,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定額標准撥付生育醫療費。市直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標准:順產為1500元;剖腹產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200元;人工流產為84元,引產為252元。需要注意的是,女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確需進行剖腹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剖腹產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自行要求剖腹產生育的,按順產標准計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⑥ 現行生育保險制度主要內容是什麼
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分別於1951、1955年建立之後,經過30多年的實踐,國家為了進一步保護婦女和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民族整體素質,經過醫學專家和婦幼保健專家對產後婦女及新生兒身體情況及營養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學論證,並參考其他國家婦幼保健的經驗做法,於1988年7月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1998年第9號令)。這是我國建國以來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減少和解決她們在勞動中因生理機能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綜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主要明確了「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並將產假由56天延長到90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該規定的頒布,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生育保險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單位管理逐步轉變為實行社會統籌,由各地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管理生育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