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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3-06 09:36:40

❶ 江蘇企業怎麼參保單工傷保險

可以單獨交工傷保險。
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要准備以下材料給江西遠創人內力:
1、該單位的營業容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
3、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單位參保繳費之後如果有人員變動應在每月截止日期之前將變動人員名單送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員工初次參保繳費的次月新發生的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注意在繳費之前發生的工傷和初次繳費的當月發生的工傷不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之內。

❷ 登錄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用戶名怎麼填寫

即是姓名。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專基數乘以規定屬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江蘇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❸ 江蘇省工傷保險問題

按照規定,工傷保抄險單位繳納,如果不參保或者參保了中斷了繳費,那麼職工的工傷全部費用,有單位承擔,工傷保險部門不予支付保險費用,如果單位補繳了,那麼職工的保險待遇,從補繳以後的時間,由社會保險和單位共同支付,職工的工傷待遇,並不是全部工傷保險承擔的,比如工傷期間的護理費,工資,等等,也就是說,足額繳納以後,該工傷保險部門支付的,工傷保險部門支付,規定由單位承擔的,由單位承擔,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的,全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部門不予支付工傷保險部門應該承擔的費用,

❹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後留存。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徵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於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無正當理由在限期內不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後,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一段時間後,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等級 年齡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20周歲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歲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歲 24 20 16 12 8 4 40-50周歲 18 15 12 9 6 3 50-55周歲 12 10 8 6 4 2 55-60周歲 6 5 4 3 2 1 註: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五條
因工緻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死亡當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於每年7月1日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即調整後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
第二十七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新傷和老傷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支付工傷職工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職工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職工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從難以安排工作時起算外,應當從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起算,為起算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標准低於《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准執行,以前已發放的低於部分不再追補。
第三十八條
《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不屬於《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且未享受工傷待遇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發生工傷時的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工傷待遇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條例》實施前職工已享受工傷待遇,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❺ 2019年江蘇省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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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版,遭受意外傷害或權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保險辦理程序如下:
需提交材料:
1、到工傷部門領取《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申請表》一張,受傷職工填寫,填寫完整,單位蓋章本人簽字;
2、《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號;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個人申請;
5、醫院診斷證明書和出院通知單復印件;
6、原始發票;
7、門診處方及病歷本;
8、醫院費用總清單;
9、工傷職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10、屬於交通事故的必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損害賠償調節或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1、個人基本情況信息資料單;

❻ 江蘇省工傷保險處電話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趕緊撥打電話12333報警,電話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監察保障機構咨詢、舉報、投訴電話。12348法律援助咨詢專線。
2、趕緊收集你有公司和工地有關的任何證據,包括文字、手機照片和錄音、工作用具、工作服、工地工作相片等可以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切證據。
3、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1996年9月5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4、用人單位未與你訂立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①、③、④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你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你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你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6、《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江蘇省 企業單獨繳納工傷保險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社會保障行版政部門規定的費率權,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單獨為某個職工而繳。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企業也不能單獨繳納工傷保險一個險種,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時,社會保險機構不會單獨辦理開征工傷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❽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准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准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需按當地標准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2800元左右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計算:2800元左右X11=30800元左右

4、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江蘇省的規定工的標准: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等級
年齡 八級
30-40周歲 12
常州人口平均預期壽命:77.8歲
2010年常州職工月平均工資:3636.17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要在今年5月左右公布)
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636.17X(77.8-39)X0.8=112866.72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36.17X12=43634.04元(8級傷殘年齡在30-40為1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156500.76元

❾ 2005江蘇省工傷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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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情況確實屬於,地方法規與國家行政法規存在沖突的地方。
《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改版通過,2011年1月1日起再施行的。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這里存在時間差,相信之後會修改與國家行政法規一致吧。
目前在江蘇省是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

❿ 江蘇工傷保險網上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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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發布時間:2014-12-2414: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後留存。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徵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於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無正當理由在限期內不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後,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一段時間後,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等級
年齡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20周歲以下36302418126
20-30周歲30252015105
30-40周歲2420161284
40-50周歲181512963
50-55周歲12108642
55-60周歲654321
註: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五條因工緻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死亡當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於每年7月1日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即調整後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
第二十七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新傷和老傷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支付工傷職工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職工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職工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從難以安排工作時起算外,應當從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起算,為起算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標准低於《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准執行,以前已發放的低於部分不再追補。
第三十八條《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不屬於《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且未享受工傷待遇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發生工傷時的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工傷待遇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條例》實施前職工已享受工傷待遇,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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