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障中,待遇給付是什麼意思是指補償機制嗎急需答案
社會保障中,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基金的無限制無原則地開支。6、其他情況,如瑞士1982年頒布的《瑞士聯邦失業保險法》規定,雇員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失業、縮短工時、惡劣天氣造成不能出勤和停業清盤)可從失業保險部門獲得適當補償。該法規定的第二種情況「縮短工時」是指由於經濟原因、政府行為或僱主不能控制的原因,企業為了保全就業崗位採取的暫時縮短部分工作時間或停工的措施。在此情況下,企業和雇員依舊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再支付雇員部分或全部工資。雇員可從失業保險部門獲得80%的損失補償。
此外,有些國家和地區在對可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進行各種界定的同時,還往往單獨規定了失業保險給付的除外條件。
三、給付項目與給付標準的界定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與給付標准也是衡量一國或一地區的失業保險水平的重要方面。對於給付項目與給付標準的界定,通常取決於各國與各地區的政策選擇與變化。最初各國在制定失業保險制度的時候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最大化的維護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范圍通常局限在對失業者的生活補助。但是,現在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了僅給予生活補助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途徑還在於如何保障失業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重新就業,所以,差不多各國的立法都開始重視其失業保險給付中的促進就業項目。而且其給付項目甚至擴及到了失業者以外的符合政府促進就業政策的對象。例如台灣地區規定其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除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補助,還包括提供失業者的求職搬遷、交通、膳食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就業培訓津貼、自主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規定任何企業每僱傭一名失業工人達到一定期限的,可以獲得一定基金補貼。而且,如果失業者在失業享受補助完畢之前提前就業的還可以享受提前就業獎勵。 (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版)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規定失業保險給付包括失業後的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費用。但是,我們認為,我國的這——規定尚不夠完善。促進就業給付制度應該不僅限於此,譬如,台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的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企業僱傭失業工人獎勵這些都值得我們借鑒。其實,我國在對待下崗工人政策方面就有類似嘗試。包括提前就業獎勵、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以及企業招用下崗工人獎勵等等。這種嘗試完全可以在今後的失業保險立法中予以採納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促進就業功能。此外,可以考慮對於一些處於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弱者給予失業保險之外的額外失業補助,如加拿大的失業保險模式就是如此,(鄭功成、鄭宇顧主編:《全球化下的勞工與社會保障》,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年6月第1版,第678頁)但是也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的確定總體上應該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堅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也就是說,基金的開支不能超過基金的承受水平,基金總體應該收大於支。二是堅持基金開支基本保障原則。這是指基金開支一方面要滿足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與就業必要補助,這是失業保險的目標所在。但是基金支付標準的確定又只能以此為最終底線,不得超過受益者的最低生活標准。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必須根據各地的經濟水平、消費水平以及當地工人的平均工資水平來確定一個人維持最低平均生活水平需要多少錢;第二,必須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之後獲得的失業補助不得高於或者不得過分接近其失業前的收人水平。否則會使勞動者喪失勞動積極性,寧肯失業。基於這個考慮,建議今後在立法時,不要統一確定某一地區的失業金發放標准,而是實行個別確定原則,比如說可以在針對個人發放失業保險金時,以個人失業前的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免失業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例如台灣地區法和美國法規定,失業給付標准按被保險人每月投保薪資50%計算。國際勞工公約也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於原工資的50%,實踐中全球平均40- 75%。
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准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相應變化。比如,在物價上漲時,就應相應地調整給付水平,以免保障對象的實際生活水平下降,同時也應讓保障對象分享國家的進步、經濟增長的成果。(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6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98 頁)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與管理
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通常由國家相關政府部門或有關專門機構組織進行。失業人員要獲得失業保險金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程序:1、在失業前所在單位及時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獲得有關證明;2、失業人員持有關證明到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3、失業保險機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按一定期限發放。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實行統籌管理。
各國與地區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失業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通常會制定一些規則對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果發生不應再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暫停或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如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不過立法沒有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與外延是什麼,比如是不是只要有工作就叫重新就業,要不要求新找到的工作的一定穩定性或期限的長短,打臨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如果在失業保險期間再就業,但是在期限屆滿前又失業的可不可以繼續領取,在重新就業期間的失業保險繳費期間又怎麼計算?此外,要不要求新找到的工作的薪酬達到一定的水平?台灣地區立法就規定,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每月收人超過其失業前基本工資的80%者,才不能享受失業保險。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於上述規定我們認為有一個問題,就是上述情形的發生是導致停止還是暫停沒有明確。例如第二,第三、第五項的情形,如果他們服役完畢或出國回來或服刑完畢仍然未找到工作,可不可以繼續享受原來未享受的待遇。立法應該專門予以區分。
應該可以這么說是待遇給付是指補償機制吧!
2. 什麼是社會保險基金給付
社會保險基金給付就是符合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金就是社會保險基金給付。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工傷保險待遇都是社會保險基金給付
3.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有效嗎
社會抄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襲、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不等於社會保障基金 據介紹,主要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保基金最重要的一部分
4. 養老保險給付標准
1.保險金給付包括支付保險人的養老金、繼承保證金、退保金、喪葬費等支出。給付時,縣級單位對保險對象領取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養老金領取標准,由鄉(鎮)管理機構代縣(市)發放。
2.根據投保人繳納金額、繳費年數和繳費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計算積累總額。投保人繳費積累總額確定後,結合資金的時間價值,確定養老基金給付標准。
3.保險金給付標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儲備積累式」或稱「資金預籌制」籌資辦法,保險對象的保險期可劃分為「繳納積累」和「領取分攤」兩個階段。繳納積累近似於在銀行存款,在這個階段,保險對象的保險費處於純積累的過程,積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越來越大,到開始領取時保險對象的保險費額積累到最大,我們稱此時的積累本息為「積累總額」。在領取分攤階段,根據一定的互助共濟條件,將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分攤到一定年限。因此,領取標准與積累總額密切相關,兩者成正比關系。就是說,不同繳費標准及年限具有不同的積累總額,不同的年齡開始領取具有不同的領取標准。
(1)積累總額的計算
如果繳費年限為n年,選定年繳費且每年年初繳納全年保費,則:
積累總額=143.912 727 3×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選定月繳費且每月月初繳費,則:
積累總額=138.496 502 2×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采一次性繳費,n為繳費到領取時積累的年限,則:
積累總額=0.97×一次性繳費額×1.088n
如果繳費標准、增值率發生變動,則要分段計算積累額,然後再合並計算積累總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按人立戶建卡,在每個人的繳費記錄卡上,計算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本息)。
(2)養老金標準的計算
保險對象6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8 631 526×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5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871 541×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441 758×積累總額
(3)繼承保證金的計算
不論是60周歲還是55周歲、5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保證期都是10年。
在保險期內,如果繼續逐年逐月領取,則繼承保證金標准與原養老金標准相同。
在保證期內,如果一次性領取剩餘保證期的繼承保證金,則一次性領取額不是剩餘月數乘以原養老金月領取標准,而是要在此基礎上扣除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領取繼承保證金額=剩餘月數×原養老金月標准×[1-0.002 5×(剩餘月數-1)]
5. 社會保障基金的給付有幾種方式
基本方式有三種:貨幣支付,實物支付,服務支付
6. 社會保險金的給付原則有哪些
社保與商保的區別來源:未知 作者:張雪成 日期:11-09-14
有社保,還要買商業保險嗎?
一、社保與商保的異同分析
1、社保交費每年都會增加,而商業保險交費固定不變。
2、社保養老沒有受益人,如果中間出現意外,交的錢可能比領的錢多。而商業保險不管在那種情況下,保證拿的錢比交的錢多,即使沒有領到規定的年限,後代可繼承或給大筆身故保險金。
3、社保醫療對普通意外不予報銷,而商業保險是100%報銷。
4、社保醫療對於重大疾病,也是出院後才能報銷,而商業保險,只要醫院確診,憑醫院的診斷證明,也不管交了幾次費,就賠付保額。
5社保意外身故只給社保中個人帳戶里的錢和喪葬費及撫恤金,別的補償就沒有了。商業保險賠保額,有多少賠多少。
二、社保:只要把錢存入社保基金,就不能領取。社保要求最低繳費15年,社保保障的是自己,如果在退休年齡前身故,一分錢沒有,如果 在退休年齡後身故,除已經領完的養老金外,其他錢也不能再領取。
商業保險:繳費年期由自己決定,一般是3年、5年、10年、15年、20年或30年,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去選擇,如果想退保可以領取保單的現金價值,如果身故,會把身故金賠付給指定的或法定的受益人,這將會給家人留一筆保障金!
商業保險是社保的延續和補充!
三、社保只是一個基本的保障,它是國家給予百姓的一種社會福利,但它不是萬能的.只能保障我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基礎醫療.它是"保"不是包,而商業保險是一個補充,要保證年老的時候依然能財務自由,生活品質不會改變,還有萬一發生重大疾病時能有更多的現金解決應付巨額的醫療費,補充商業保險是最好的方式.就正如現在國家有九年義務教育了,為什麼人們還要自費上大學呢?一樣的道理!
四、對於成年人來說,買保險應該先買社保,之後,可以選擇買一些商業保險進行補充。因為,社保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買商業保險有一些基本原則,如:先大人,後孩子;先基本,後完善;先近後遠 …… 等等。了解並遵循這些原則,應該是非常有必要的。
意外傷害、健康問題和養老問題是每一個人隨時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風險,一旦遇到這樣的風險,它有可能直接影響到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命運。所以,這三個風險應該是每個人必保的。
一般來說:每個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終身健康險應不低於30萬元;意外傷害險應不低於20萬元/年;養老險應不低於10萬元。商業保險並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但也要量力而行。對於工薪族來說,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應該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會顯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會對您的日常生活產生一些不良影響,所以請尋找有專業的代理人為您規劃保障。
買商業保險(無論什麼險種),肯定是:越早買越好,因為它有一個規律:在保障度一樣的情況下,所交保費是隨參保年齡的增長而增長的。
五、關於社保它的特點是:「保而不包,低保障,廣覆蓋」,需要商保的補充。社保的疾病醫療下有門檻費上有封頂,報銷還不是全額,而且一些進口葯、好葯、貴葯,都不在報銷之內。商保不同了,如重大疾病保險,確診為合同規定的重大疾病就會給付保險金額。在養老方面社保是按當時的生活水平與繳費年限給付的,活多久給多久,活年頭長就賺了活年頭短就賠了,要想領養老金必須交夠15年保費。商保則是交多少保多少,身故有保障。投保建議社保打基礎,商保做補充。
六、簡單說社保就是單位福利分房,商業保險就是自己購買的的商品房,商業保險在家庭收入中的比例,應該不斷提高,可以保證在未來不可知的日子裡有一筆可知的金錢,完美人生,體現愛和責任!商業保險是您終身的保障!在生活中也似空氣和水,必需的!
社保醫療與商業保險醫療報銷:社保有起付線,按一二三級醫院不同,起付線遞增,而且每年都有最高限額。我們這里起付線分別是500、800、1300,每年最高限額是4萬,在職人員自負比例是15%、20%、25%,退休人員自付比例是10%、15%、20%。咱們商業保險中的一般醫療險報的就是社保起付線以下的跟個人自負的那部分的90%還有4萬以上的部分,重疾就不用說了,提前賠付,保多少賠多少。可以說,對於有社保的人商業險是社保的補充,對於沒有社保的人,商業險就相當於社保,而且沒有起付線或起付線很低。
養老:先說社保,當然社保很好,交的不多,領的不少,但是,社保比較適合長壽的人,如果在領退休金之前去世的話,只能取回個人賬號里那8%,單位給你交的錢是拿不回來的,如果是個人交社保養老,更虧,雖然自己把應該單位交的錢也交上了,但往回拿的時候還是只能拿那8%,領退休金之後去世的,也就多發10個月的工資。商業養老險就不同了,首先本金是絕對安全的,領取之前去世,本金全部能拿回來,而且還有保底的利率,就相當於存銀行了,其次對於那些工作期間收入較多,退休之後收入急劇縮水的人來說,商業保險無疑是一種保持生活水平的最佳選擇,
7.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有哪幾種各自的特點以及優缺點是什麼
一、現收現付式
這種籌資模式適用於大部分社會保障計劃,要求以近期內橫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籌集基金。該籌資模式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在不同群體間進行轉移支付。
現收現付式的優點其優點是:
計算方便、操作簡單;費率調整及時、靈活,利於保持收支平衡;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互助互利的功能;沒有或較少基金沉澱,可以避免通貨膨脹造成的基金貶值風險。
現收現付式的缺點是:
不同群體間的轉移支付會使不同時期加入保障計劃的人員的供款和收益失衡;由於當期收入當期支出沒有資金積累,不利於促進儲蓄和資金市場的發育;在社會經濟風險事故嚴重情況下,保障金支付壓力的增大會使收支平衡難以實現,從而動搖整個制度的維持和發展。
二、完全積累式
這種籌資模式比較適用於養老保險計劃、住房公積金計劃、教育投資計劃等。要求以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籌集基金。這種籌資模式的特點是 儲蓄積累,即現時籌資為將來之用,資金沉澱形成基金。
完全積累式的優點其優點是:
在科學預測基礎上通過適當的收費率實現的基金積累,能化解社會經濟風險事故加劇時所帶來的不斷上漲的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壓力;因不存在不同群體間的轉移支付,所以避免了由此引起的許多矛盾沖突;積累的資金通過合理的投資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經濟的發展;採用個人賬戶實行基金積累增強了投保主體的社會保險意識,避免了漏逃繳費現象的發生。
完全積累式的缺點是:
數額巨大的積累基金投資增值的壓力大;受工資、物價變動等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積累基金貶值的風險大;採用個人賬戶式的自助方式,缺乏社會互助性,再分配功能弱化;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化的難度大初期的繳費負擔過重;對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和規范程度要求高,很多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到。
三、部分積累模式
這是一種把近期橫向收支平衡原則與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結合起來的籌資模式,也比較適用於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計劃。這種籌資模式的特點是不同主體間的轉移支付與自身收入延期支付並存。
部分積累式的優點:
其優點是所籌措資金既為原制度中的受益人提供保障,又為新制度中的投保人積累了將來的保障基金;相對於現收現付制的無基金積累而言,部分積累制有了資金的沉澱積累,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經濟的發展;相對於完全積累制龐大積累基金而言,部分積累制基金增幅較慢,數額較少,基金的投資風險和貶值壓力相對也小了許多。
部分積累式的缺點是:
由於處於新老制度的交替轉軌中,在職職工要承擔為原制度受益人的現時保障待遇供款和為自己將來保障待遇籌款的雙重負擔,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壓力較大。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
就籌資而言,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侵佔了個人賬戶的資金,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8. 什麼叫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經審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支付的費用;
(二)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三)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償還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其餘部分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四)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第九條 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留所有原始票據等證據,要求申請人在先行支付憑據上簽字確認,憑原始票據等證據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
個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請求賠償需要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復印件,並將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賠償情況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後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或者按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後,有關部門確定了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
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應償還款項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其應當償還的數額。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償還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合理費用以及用人單位逾期償還部分的利息損失等,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支付依法應當由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個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償決定不服或者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不服或者對先行支付的數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9. 社保卡基金支付是什麼
統籌基金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版金就是所有單權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在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10. 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資金有什麼區別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轉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2、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使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保障,國家通過立法要求全社會統一建立的,用於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專項資金。用此種資金購置的資產及其增值部分也屬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范圍;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0)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基金
網路-社會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