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海運保險險別有哪幾種,言趺此
(一)平安險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 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做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 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 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起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 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B. 航運保險都包括哪些種類
傳統的航運保險主要包括貨運保險、船舶保險和保賠保險「老三樣」。
現在延伸出來的業務有海事責任保險,包括物流責任保險、碼頭操作責任保險等。
C. 國際貿易海運需要買多少種保險
1、外銷業務中,如果採用CIF成交,為了明確責任,一般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2、《2000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需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
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中國保險條款」(CIC)將海運貨物保險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具體內容可參見2樓的回答。
4、實際業務中,投保的一切險+部分附加險這種形式比較多,因為一切險在基本險里投保范圍是最大的。附加險比如戰爭險等。
供參考!
D. 求海運貨物保險類別詳解~!!!!
附加險
附加險承保由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險和待殊附加險,分別對應於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短量險、鉤損險、破碎碰損險、銹損險、混雜潔污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等11種。
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拒收險、交貨不到險、黃麴黴素險、進口關稅險以及貨物出口到港澳地區的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等8種。已投保戰爭險後另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一般同時投保。戰爭險的責任起訖不是「倉至倉」,保險人只負水面責任。
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可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根據貨運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種或若干種。投保了一切險後,因一切險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險的責任范圍,所以只須在特殊附加險中選擇加保。
基本險
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被保險人投保時,必須進擇一種基本險投保。海洋貨運保險的基本險包括平安險(F.P.A)、(W.P.A或W.A)和一切險(All Risks)。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包括除了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以外的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具體包括: 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由於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按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包括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即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上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
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還包括由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上述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採用國際保險業通用的『倉至倉條款」(W/W Clause)。該條款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為止。如未抵達上述目的地,則在貨物於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O天為止。在上述6O天內如再需轉運,則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
上述基本險還規定了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
(l)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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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海運中貨物保險有哪些類別
我國進出口海運保險分為3種:平安險 水漬險和一切險
每一種保險覆蓋的承保范圍都有所差別,不過還是盡量建議你選擇海運一切險會比較好,條款的話我發給你看看。
平安險: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謝謝
F. 國際貿易海運保險有哪幾種基本險,關系是什麼
1、外銷業務中,如果採用cif成交,為了明確責任,一般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2、《2000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需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
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中國保險條款」(cic)將海運貨物保險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具體內容可參見2樓的回答。4、實際業務中,投保的一切險+部分附加險這種形式比較多,因為一切險在基本險里投保范圍是最大的。附加險比如戰爭險等。供參考!
G.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核心內容: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包括條款、涉及損失以及程序。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條款
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都是中國保險條款(CI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比較通用的保險條款是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這一條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條款中作了比較重大的改革,將原來的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傳統險別,分別改為(A)、(B)、(C)3種險別。「(A)險」負責一切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B)險」負責條款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水損、拋棄、沖擊落海以及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C)險」比「(B)險」少了地震、火山爆發、電擊、水損和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這種劃分責任的方法,責任比較明確。隨同條款的改革,對200多年來被國際保險市場廣泛採用的英國船貨保險單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貨物和船舶單獨使用的簡明保險單,便於各方理解,有利於業務的開展。
二、國際貨物運輸涉及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A、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B、部分損失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三、國際貨物運輸的程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如按C.I.F.條件成,呆險就應由賣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辦理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一般程序是:
a、確定投保國際運輸保險的金額
投保金額是諸保險費的依據,又是貨物發生損失後計算賠償的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發票上的C。I。F。的預期利潤計算。但是,各國市場情況不盡相同,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辦法也各有異。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有按兩種辦法:一種是逐筆投保;另一種是按簽訂預約保險總合同辦理。
b、填寫國際運輸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的書面申請,其主要內容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c、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d、提出索賠手續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系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H.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艙面貨物險。該附加險承保裝載於艙面的貨物被拋棄或海浪沖擊落水所致的損失。一般來講,保險人確定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和釐定保險費時,是以艙內裝載運輸為基礎的。但有些貨物因體積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據航運習慣必須裝載於艙面,為對這類貨物的損失提供保險保障,可以加保艙面貨物險。
加保該附加險後,保險人除了按基本險責任范圍承擔保險責任外,還要依艙面貨物險對艙面貨物被拋棄或風浪沖擊落水的損失予以賠償。由於艙面貨物處於暴露狀態,易受損害,所以保險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艙面貨物險,以免責任過大。
I. 海運中貨物保險有哪些類別
附加險 附加險承保由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險和待殊附加險,分別對應於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短量險、鉤損險、破碎碰損險、銹損險、混雜潔污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等11種。 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拒收險、交貨不到險、黃麴黴素險、進口 關稅險以及貨物出口到港澳地區的存倉火險責任擴展 條款等8種。已投保戰爭險後另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一般同時投保。戰爭險的責任起訖不是「倉至倉」,保險人只負水面責任。 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可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根據貨運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種或若干種。投保了一切險後,因一切險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險的責任范圍,所以只須在特殊附加險中選擇加保。 基本險 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被保險人投保時,必須進擇一種基本險投保。海洋貨運保險的基本險包括平安險(F.P.A)、水??險(W.P.A或W.A)和一切險(All Risks)。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包括除了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以外的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具體包括: 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由於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 港口或者在避難 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運輸契約訂有「 船舶互撞責任」 條款,按該 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即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上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 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水??險的所有責任,還包括由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保險條款 規定,上述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採用國際保險業通用的『倉至倉條款」(W/W Clause)。該條款 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為止。如未抵達上述目的地,則在貨物於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O天為止。在上述6O天內如再需轉運,則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 上述基本險還規定了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 (l)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 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