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② 關於保險理賠 法律 跪求大神幫分析
C的損失是一台八九成新的4G版ipad4,B應該賠償的應該是目前重購一台4G版ipad4並折舊八九成的價值。A承擔的責任保險,也就 是B應賠償C的前述價值。據此回答:
如果目前4G版IPAD的價格是3588左右,那麼是應按這個價格折舊。
根據「損害填平」原則,C相當於損害已被填平,B由於保險公司承擔了替代責任,損害也已被填平,都不應該再獲得額外的價值(即損壞的ipad的價值),保險公司有權收回損壞的ipad
③ 簡述保險的法律特徵
保險的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01.保險的互助性。保險是多數人在互助共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聚積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多數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因此,互助共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
002.保險的補償性。保險是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不盡相同,前者就是對損失按照賠償原則進行經濟補償,後者則是按約定金額進行給付。
003.保險的射幸性。也稱為保險的損益性。在保險中,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則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只收取保險費,而無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射幸性。
004.保險的自願性。也稱為保險的契約性,它是指保險需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而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以合同自由為最高原則,保險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
005.保險的儲蓄性。這主要體現在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的特徵之一是將現實收入的一部分通過保險的方式進行儲存,以備急需時或年老時使用。
④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⑤ 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與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徵: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獨有的特徵: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
(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⑥ 汽車保險理賠的特點和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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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汽車保險理賠的特點是哪些
與其他保險不同,汽車保險的理賠工作具有其自身顯著的特點。 (一)被保險人的群體普遍性 我國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各個階層的人,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修理等方面的知識了解太少。這就要求保險人在理賠過程中要注意選擇正確的交流方式,從而保證被保險人所享受的保險利益得到實現。 (二)損失頻率高 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較高。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在人力、資金上有較大的投入。並且,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建立強大的受理機制和高覆蓋網路體系。 (三)受汽車修理廠限制較大 修理廠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決定著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因而,保險公司必須擁有優良的修理部門。 (四)保障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實現 保險保障了在事故過程中被毀壞的標的重新恢復原來的功效。對於汽車保險企業的經營方針就是通過收取保險費,積累保險基金並將其用於支援經濟建設,穩定人民生活。二、汽車保險理賠的原則 汽車保險業務量大,出險頻率高,再加之理賠工作技術性強、涉及面廣,情況也較復雜。如何更好地貫徹保險經營方針,提高理賠工作質量,充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做好汽車保險理賠工作的關鍵。因此,汽車保險理賠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⑧ 保險合同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一、保險合同與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徵:
1、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2、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3、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⑨ 車險理賠的特點
汽車保險與其他保險不同,其理賠工作也具有顯著的特點。理賠工作人員必須對這些特點有一個清醒和系統的認識,了解和掌握這些特點是做好汽車理賠工作的前提和關鍵。
(一)被保險人的公眾性
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著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步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局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於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二)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
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徵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三)標的流動性大
由於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其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路。
(四)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
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後,均認為由於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後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或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並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於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並沒有負責義務。
(五)道德風險普遍
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戶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