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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險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4-17 22:41:35

A. 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1 兒子拿保險金,保險不是遺產,是指定受益人,如未變更,以保險合同為准
2 受益人欄空白,默認為法定,按照遺產處理,丈夫依法喪失繼承權,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筆遺產
3 中止後復效重新計算日期,不足兩年自殺,屬於免責條款,不賠付。保險公司做法正確

B. 保險學的案例分析

給王某的妻子和兒子.
因為王某的妹妹先於他病故,所以她已經沒有資格領取這筆理賠款,只能按照遺產來繼承.按照法律規定,配偶和子女都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由他們共同繼承這筆理賠金.
壽險和意外險的結果一樣,妹妹先去世,已經喪失受益人的資格,怎麼可能領取這筆理賠金呢,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兒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C. 保險法案例分析

很遺憾,得不到賠償.因為在復效時,保險公司要重新審核被保人的確身體健康狀況,並據被保人的健康告知來決定是否要求其接受體檢而最終決定正常復效或加費或拒保.人壽保險一旦生效,千萬要按時交費.有些險種復效時還要重新設定一個等待期.本案中被保人隱瞞了自身真實健康情況,故被拒賠.

D. 保險 案例分析題

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病歷申明確記載病史敘述者及可靠程度為:本人及家屬,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治療,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欄中,對兩年內的健康檢查、5年內疾病狀況、目前患病或自覺症狀等事項的回答均選擇 "無",並在聲明欄中被保險人處簽名,稱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及 "投保須知"均已了解並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
後有既往病史,屬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E. 保險學案例分析!

可以。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即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 人的生命從宗教的、藝術的、社會關系、經濟的角度看是無價的,只要投保人有交費能力,被保險人有需求,保險公司能通過核保即可大部分的人壽保險是給付型保險,即出險就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而不論損失標的的價值是多少(因為人身本來就是無價的,難以衡量的)。你投保多份人壽險,是可以累積賠償的。人壽保險不像財產保險可以分攤。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填寫投保書時,一般保險公司會問是否還買了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這涉及到保費的增減。但你的這個案例應該不涉及這個問題。

F. 保險案例分析

學了就知道,這個只賠償近因,直接導致A死亡的是各種內臟功能衰竭,而引起衰竭是因為據腿導致肝病惡化,被迫據腿是因為車禍,這一連串事故的起點就是車禍,所以車禍是近因,而你買的意外傷害險包含車禍的話就應該賠償。
如果保險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保險公司是中國的,那有明文規定應當袒護弱者,個人是弱者,保險公司是強者。這事件明顯存在爭持性,保險公司和個人對A死亡原因的爭持。
所以提起的訴訟個人贏的幾率非常大,而保險公司則應該旅行A所投保的壽險和意外傷害險的具體賠償條例全額賠償。
放心啦,這類事故我聽說過好多了,這種明顯因為近因引起的個人和保險公司的爭持幾乎都是個人贏。

G. 保險案例分析題...

1.貨輪出險的近因是觸礁。由觸礁引發一系列損失前因導致後因,直至最後損失。它屬於單獨海損。如果貨主投保 B 條款能夠獲賠償。中止航程的貨物一部分在當地拍賣,當貨交拍賣方時責任終止;另一部分委託其他貨輪繼續運往目的港,則需要在60天內可以有效,否則保險責任終止。這是按「倉至倉」國際慣例規定執行的結果。
2.大學生小張為拾球,進入變壓器區間,而且其不是通過正常大門進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終觸碰到電器設備,被嚴重燒傷、永久毀容。小張作為原告向曉晨公司提出索賠的理由:警示牌未將嚴重後果提示,事故發生於曉晨公司管理的區域,所以曉晨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曉晨公司制定辯護計劃會提出以下申訴:變壓器區間為危險地已有警示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判斷能力,而小張還是擅自進入,受傷責任由其自負;況且進變壓器區間的門並未上鎖,小張完全可以正常進入,不至於觸碰電器設備釀成重傷,因此其責任應該自負。 最終兩者共同承擔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
3.被保險人購買汽車保險,保險公司作了備案,由於是雙休日原因未能辦完全部手續。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保險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再需要及時出立保單,況且投保人在雙休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接受了,因此當保險標的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推脫責任。
5.此案損失的近因是報關行丟失提貨單,以致貨物被冒領,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竊致損,可見該貨物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貨物的損失應該由過失方報關行負責賠償。
6.此案損失的近因是第三艙冒煙失火。第三艙失火——灌注淡水滅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紙漿膨脹頂出艙蓋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貨修船——港口條件限制,卸貨速度慢,艙底復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貨——損失166萬美圓。此案屬一系列連續發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終後果。如果貨主投保水漬險,根據該險責任范圍可以獲賠償。

H. 保險學人身保險案例分析,求解啊

人身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理賠款屬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所有,並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生存期間想變更身故受益人的話,應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方可變更,只留有遺書未通知保險公司的,該遺囑不能作為變更身故受益人的依據。

因此,該理賠款應由黃斌領取。

I. 論述這個保險案例分析做法是否正確

這個要看具體的條款了
1.中暑不屬於意外,所以意外險不賠
2.壽險,的等待期一般都是180天,。在等待期身故是不負責的:過了等待期身亡,是要賠付10萬元的。具體情況看條款。

J. 壽險保險金能否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規定壽險保險金屬於個人合法收入。但是否作納入遺產繼承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沒有遺囑(包括所有繼承人在場的口頭遺囑或書面遺囑)有指定受益人不能作為遺產來分割的。如果繼承人有異議,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或通過法院來解決。為了親情如果有異議當然最好是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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