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舶建造保險的船舶建造保險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包括陸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責任,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還包括:①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及引水員的疏忽過失和缺乏經驗;②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類似設備的損壞或發生故障;④被保險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設計錯誤而引起的損失;⑤在被保險船舶下水失敗後,為重新下水所產生的費用;⑥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對船舶擱淺後為檢查船底而支付的費用;⑦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以及救助費用;⑧發生碰撞事故後,被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浮動物件、船塢、碼頭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損失和延遲喪失使用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⑨被保險船舶遭受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事故後引起的清除船舶殘骸的費用、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賠償條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⑩船舶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險人在事先徵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後,為爭取限制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訴訟費用。
基於船舶建造的特點,該保險有特定的承保區域。我國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建造期間的承保區域限於造船廠范圍內;而試航、交船期間, 2000 總噸以上的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500 海里, 1000 總噸至 2000 總噸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250 海里, 1000 總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l00 海里。保險人對此范圍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此范圍的,則不承擔保險責任,除非事先徵得了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
㈡ 中國海上船舶保險中,一切險包括碰撞責任。
給你個條款你在研究研究吧,只限與中國人保.
第五條 一切險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第四條列舉的五項原因造成的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及產生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及觸碰責任
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碼頭、港口設施、船閘、航標發生接觸性的碰撞或觸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體的直接財產損失或引起的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侵權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本保險對此種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被保險人應承擔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
本碰撞及觸碰的責任限額為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額達到責任限額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在被保險人徵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加交保險費後,本項保險責任恢復。
(二)共同海損與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保險船舶及所載貨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採取措施以防止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特殊額外費用,按船、貨的獲救價值比例應由船方負責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犧牲和救助費用、救助報酬。
2.共同海損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無以上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3.保險人對保險船舶本身的損失、共同海損與救助的累計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施救
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檢驗、估價的合理費用,以及為執行保險人的特別通知而支出的費用,保險人在保險船舶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保險人對前述規定的費用不適用於共同海損和救助,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㈢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的規定,我國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的險別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兩者的保險責任范圍存在一定的差別。 全損險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
(1)海上風險。海上風險是指由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構成的海上災難。包括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自然災害,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觸碰任何固定(包括浮水)或浮動物體及其他物體等意外事故。
(2)火災和爆炸。按傳統的海上風險理解,火災和爆炸與海洋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將其單獨列為一項保險責任。
(3)來自海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由於倫敦保險市場將暴力盜竊、海盜風險都列為海上風險承保。我國條款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不再將這項風險劃為兵盜險或戰爭險責任范圍。
(4)拋棄貨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海難,為了船舶的安全,船長下令將船上裝載的貨物拋棄時,可能引起火災、爆炸,造成船舶全部損失;或是因拋棄貨物造成共同海損時,應由船方分攤損失;或是在拋棄貨物後,船舶由於重心轉移而使船身斷裂所造成的損失。
(5)核裝置或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核裝置或反應堆是指船舶航行所使用的非軍事用的核動力。這是為了適應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擴展承保的一項風險。
(6)船員疏忽或過失所致的損失。這一條款稱為疏忽條款。即由於不可預料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具體內容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船舶一切險除承保全損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致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外,還負責因下列風險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損失,以及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但承保的風險是相同的。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如下:
(1)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包括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保險人對全部損失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並且不扣除免賠額。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不屬於全部損失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負責船舶的部分損失。如果船舶在保險期限內連續發生兩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損失,只要每次損失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限度,保險人仍予負責賠償,不過在賠付時都應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
(3)碰撞責任。保險人負責被保險船舶因碰撞所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被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救助費用、被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產生的責任或費用。但保險人對碰撞所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清除障礙物或殘骸、殘貨、其他物品和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延遲損失或間接費用,不予負責賠償。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擴展承保的責任,我國船舶保險碰撞責任的賠償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按照國際慣例,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隊的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需承擔責任時,應視同為第三方船舶一樣,由保險人予以負責。
(4)共同海損和救助。船舶一切險條款明確規定,如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損失,被保險人可獲得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5)施救費用。我國船舶一切險條款規定,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在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施救費用是一種單獨費用。因此,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不受船舶本身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和救助費用等賠償金額的限制,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如果船舶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金額,施救費用要按比例賠償。
(6)其他費用。首先,由於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過失造成被保險船舶受損,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對第三者提出訴訟或抗辯引起的法律訴訟費用,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次,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進行檢驗、查勘等合理費用,包括船舶擱淺後檢驗船底的費用,也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㈣ 25.下列項目中,屬於船舶保險一切險責任免除的包括( )。
遠洋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 包括:
1、被保險船舶不適航
2、被保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恪盡職守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和修理。
保險人在碰撞責任項下不予賠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有:
1、人身傷亡或疾病
2、被保險船舶所載貨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3、清除障礙或殘骸、殘貨、其它物品
4、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玷污,但與被保險船舶發生碰撞的它船或其它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它物體的延遲損失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㈤ 船舶保險條款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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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大於船舶全損險,因而其保險費率大於船舶全損險。根據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但是一切險不包括水漬險。就是說貨物被淋濕這種是不算的。一切險包括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船舶保險條款在一切險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保險人予以相應賠償。其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
㈥ 如何理解船舶責任保險
一、船舶保險有哪些特點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 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 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 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 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二、船舶保險怎樣索賠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盡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㈦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責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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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保險有哪些特點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二、船舶保險怎樣索賠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盡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