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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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問題:
1、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碎片化問題,且繳費標准和支付待遇相差較大,給歸並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
2、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影響城鎮職工就業和養老保險的公平性。
3、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建立嚴重滯後。
4、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緩慢,還沒有成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礎上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一些有力舉措。
(2)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存在問題擴展閱讀
解決方法
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為了減少改革阻力,可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問題。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短期流動和不願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其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
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讓賬戶隨人走,方便其就業和遷徙。
『叄』 求「企業」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急!!!
一、當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總地看,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相當部分的地級以上城市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探索,但規模和覆蓋面都不大,操作辦法也不規范統一,並遇到了一些具體困難和問題。
截止1996年底,全國參加各地勞動或社會保險部門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職工分別為266萬人和225萬人,合計基金結余達20多億元;參加各級工會經辦的職工互助保險的職工人數達2184萬人,職工互助保障組織8.8萬個,僅全總和上海兩家基金規模就達12億元,其他因分散和部門利益保護而難以統計,但估計也有幾十億元的規模;商業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基金積累36.5億元,其中很大部分為團體業務,也可看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
目前全國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
1、思想認識問題。表現為不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片面認為開展這項工作會增加企業負擔;認為只有先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才能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2、企業負擔能力問題。目前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負擔平均為23%(1997年全國發26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企業繳費比例不得超過20%),加上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繳費總體費率負擔在40%—50%之間,是比較重的。由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負擔還不能馬上降下來,大規模地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會使一些企業感到負擔過重,特別是對那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經濟效益狀況不佳的企業,更是如此。甚至一些城市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形勢,也十分嚴峻。如沈陽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拖欠的企業戶數佔全部企業戶數的16.4%,吉林一汽公司拖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達3億多。因此,當前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確實有一定難度,只能從各個企業的實際出發,逐步展開。
3、管理體制問題。在目前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的各省、市中,補充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有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是工會,有的是商業保險公司,還有的是幾家同時經辦,缺乏強有力的組織協調和推動。
4、國家統一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優惠問題。目前國家尚未出台關於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統一的、規范性的意見和文件,各地的實踐探索形式多樣,也很不規范,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開展。關於政策優惠,有的省、市為了鼓勵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根據勞動部1995年12月印發的《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文件精神,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以進入企業成本,稅前列支。但就全國來說,由於國務院有關部門之間還存在意見分歧,因此尚未出台這樣的優惠政策。
二、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1、國家政策指導、扶持與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國家對開展補充養老保險進行宏觀指導,並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規范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行為;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自願參加,自主選擇補充養老保險辦法。
2、效率優先的原則。企業職工補充養老金的高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勞動貢獻直接掛鉤。企業效益好的,補充養老保險的規模可以大一些,效益不好的補充養老保險的規模可以搞小一些或不搞。對職工個人,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多勞多得,不同單位或同一單位職工之間,允許補充養老金待遇有一定差別。
3、商業保險和市場化原則。補充養老保險按照商業保險的原則開展,基金可以進入市場進行營運管理,參與市場競爭。
4、個人所有的原則。不管是企業繳費還是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歸個人所有。
三、當前推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關鍵措施
1、出台全國統一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文件。這對於規范各地的改革試點探索,推進這項工作順利開展,是非常必要的。
2、制定對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在繳費方面,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內(如5%)時,可以進入成本,稅前列支:個人繳費的在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內時(如10%),可以從個人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在基金投資回報方面,實行免稅。在養老金領取方面,執行個人所得稅法,不享受免稅優惠。
對企業開展養老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從近期看,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稅收優惠,的確意味著從國家財政切出一塊,增加了國家的負擔。但從長遠看,如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得以充分發展,必然會大大減輕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和負擔,使國家真正對養老保險負有限責任。況且,國家容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計入成本、稅前列支,也是以企業能消化此成本為前提條件的,並非無條件讓利。因此,國家對企業開展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是一種立足長遠、算大賬之計。
3、進一步研究探索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金營運管理。要鼓勵各地進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管理的制度創新,利用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基金會等金融組織,遵循市場化和競爭原則,進行基金的營運管理,並逐步放寬基金投資渠道,有控制比例地投向非國債債券、股票,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4、積極開展規范試點。建議選擇一些條件適宜的行業和城市,開展規范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肆』 養老金制度的存在問題
(一)覆蓋面不全,未來隱患巨
大首先,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工業化的發展潛力巨大。農村城鎮化,農民進城務工化,己由必然趨勢發展為客觀現實。而現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數兩個不同的系統,各自實施的辦法互不銜接,結果造成了農民工游離於社會養老保險之外的局面。這些農民工一是數量驚人,具估算每年約有一億農民進城務工。二是這些農民工己成為准城鎮居民,未來很難再依靠土地實現養老,這樣龐大的社會群體的養老需求沒有納入供給計劃,勢必造成將來養老金供需嚴重失衡,最終成為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夠強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能夠按照價格信號從一個部門和地區向另一個部門和地區轉移。我國已經進行國有企業的重組, 這種流動顯得尤其重要。
員工在流動時應能攜帶他們積累的養老金福利。如果流動意味著失去自己的養老金福利,他們將不願這樣做。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科技、管理等各類人才,佔全國總數七成以上,由於沒有「個人帳戶」,阻礙了他們向企業的流動。而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 資本積累嚴重不足 成功的養老金制度應有助於資本的積累,進而推動經濟發展。但我國現行的養老金制度卻不然,體現為基金積累嚴重不足。中國有巨大的基礎建設和長期投資項目的需求,由於缺乏長期儲蓄手段,大部分家庭儲蓄只是中短期的,不能為長期貸款提供穩定的基礎。
『伍』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摘要】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地完善和改革,至今,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哪些問題呢?是什麼原因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夠大?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1.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原因如下。(1)個人參保意識不夠高。(2)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2.保障水平偏低(1)集體經濟薄弱,個人收入增長緩慢。(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3.管理機制不健全(1)政府功能未充分體現。(2)管理體制不夠健全。(3)改革措施不協調,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4.法律制度不完善,層次低,缺乏約束力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老年群體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養老保險立法步伐,使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我們依據我國國情,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態度,事實求是的精神認真分析我國目前養老保險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創新進取的精神探索適合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為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貢獻。
『陸』 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保障能力弱。一是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主要原因是起步晚,直至1985年才開始起步。二是基金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國有企業從職工工資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扣繳,計為統籌基金專用帳戶;個人繳費和非國有企業參保數為之甚少。在建國以後,雖然政務院於195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等待遇作出了規定,但國家始終未從社會總產品中扣除職工養老基金部分進行積累,因而這一塊成了一個巨大的空洞。直到目前為止,這一缺限仍繼續存在;三是基金收繳不到位。參統單位借口種種原因不按時、足額繳費,欠繳、拒繳現象嚴重,影響應繳基金的收繳率;四是覆蓋面窄。目前的養老保險統籌主要是國有企業,1997年以後將縣以上集體企業和外資、私營企業納入統籌,但這部分參統單位基金收繳難度大,收繳率低。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參統率則更低,許多人尚游離於養老保險統籌之外;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由於無統一的制度規定和可操作方案,處於各行其事狀態,一些單位搞而一些單位至今未搞。由於以上幾種情況並存,因而導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難,積累少。而養老金的發放則是一個綱性指標,不論收繳率怎樣低,保證發放卻沒商量餘地,因而就使積累不足的養老保險基金面對綱性發放捉襟見肘,苦苦支撐,面臨收不抵支的危機,保障能力相當脆弱。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部長坦言,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共700億,僅夠支付離退休人員2個月生活費。
(二)參保單位繳費率太高,接近或超過企業承受能力極限。特別是老國有企業,由於老職工多,養老基數大,承受的壓力也大。在一些企業中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比例已為1∶1甚至大於1;高繳費率無疑是加重了企業負擔。據統計,不同行業企業用於社會保險的費用已佔到企業人工成本的11.7%-21.9%不等。(註:《雲南省企業人工成本的現狀調查及指導意見》載於《雲南勞動科技論文選》2000年1月。)企業真可謂是不堪重負。因此單純靠提高繳費率增加基金的辦法已走入了死胡同,行不通了;
(三)基金增殖效率低。目前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特別是近年國家一再下調存款利率,至使基金增殖率下降,收益下降。進行借貸投資吧,風險又大,危及基金運行安全。且目前尚不具備制度保證和成功的經驗借鑒,不敢輕舉妄動。盤活國有資產充實積累,在短期內可以看到基金增長,但這種方式只是一次性投資的短期行為,對基金持續增長起不到作用。況且國有資產變現大多記的是一筆空帳,真正變現進入基金的,那也不過是一潭「死水」,「死水」怎經得住「淌」?因此,探索能使基金積累快速持續增加的途徑已成為當務之急。
(四)基金管理制度有待加強。雖然黨和國家多次重申養老基金是離退休職工的「活命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基金作他用,但現實中挪用基金之事時有發生,屢禁不止。與此同時,離退休生活費異地開放,不可避免地出現「活人吃死人的錢,死人吃活人的錢」的漏洞,造成不必要的基金流失。
(五)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養老保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在中小型國有企業民營化過程中,由於在職職工與新的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雙向選擇,一部分職工被辭退,解除了勞動關系,一部分職工自願買斷勞動關系自謀職業,離開了原企業,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享受改制優惠政策提前退休,進入退休職工隊伍。以上幾種人員分流方式,使原來職工隊伍急劇減縮,相當大的一部分職工由在冊變為不在冊,直接產生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急劇下降的現實後果,其上繳養老保險的工資基數也就下降。從企業方面講,企業減少了人工成本和養老負擔,求之不得。但從社會保障方面看,養老保險上繳的基數呈明顯的萎縮趨勢,直接沖擊著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這一新情況是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如何解決有待於探索。
『柒』 養老保險基金的對策與建議
首先是加強立法。《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責任,法律實施中要改變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確立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體制,使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將財政投入比例明確化。《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對於養老基金的責任,但是並沒有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長幅度,從長遠看,財政投入對於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必不可少,必須立法穩定現有6%~8%的正常投入,力爭達到10%~11%的適度投入比例,法律還應明確財政投入的增幅與經濟發展速度、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等之間的聯動關系。 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度小步調高繳費率盡快將繳費率比較低的地區提高到繳費率比較高的地區的繳費水平。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國際上屬於比較高的區間,在保證退休待遇絕對值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降低替代率,從而緩解支出的增長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可以逐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擴展,並逐步借鑒國外經驗,將延遲退休與適當增加養老金掛鉤,形成鼓勵所有員工推遲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況下,根據就業狀況和養老基金的積蓄量,借鑒國際推遲退休年齡的經驗,適時實施逐步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從改革年度開始,每1年推後退休延長法定退休年齡4個月。考慮到我國人口生理特徵,可直至男65歲、女60歲退休,同時給予女性自願選擇同男性一樣65歲退休的權利。 養老保險體制轉換過程中存在巨額的隱性債務,它是對老人、中人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預期給付的全部養老金權益的負債。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勞動者實行低工資制,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必須用於養老保險的部分,僅能應付現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為未來時期的養老儲蓄必要的資金。這部分勞動者現在已經或即將退出勞動崗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補償,其養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工業積累是一種強制性積累,這種強制性積累則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
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國有資產,不僅包含有剩餘勞動積累的部分,同時也有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變現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可有如下幾種方式:出售競爭性領域內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資產;向居民出售部分國有不動產;對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轉讓部分股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減持國有股就是要讓出一部分國有股權甚至大部分國有股權。國有股減持,可能有如下幾種方式:國有股配售,即將國有股配售給原有流通股東;國有股回購,即公司動用自己的資金將股東持有的國有股權購回一部分;股轉債,即將國有股份轉變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按協議逐年償還;向社會公眾或一般機構投資者出售公司股份。這幾種方式存在兩類風險:一類是國有股份定價不合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另一類是國有股減持過快過多,超過投資者承受能力,導致股市疲軟。出現這兩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國有股減持可以主要通過協議方式將一部分國有股轉交給養老社會保險機構,既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這樣做,其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勞動者。 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在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勵地方統籌區域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同時,中央建立國家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通過引入市場化投資運營手段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在規范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規,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制度性約束。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為前提,優化基礎養老金組合投資比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業股權和股票證券,養老保險基金首先要投資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實業股權,同時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於股票證券投資,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效率。
優化投資管理模式,對證券投資和預期收入穩定的股權投資運作模式,可參考採用成立幾家信託投資基金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優選擇。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多元投資體系,成立政府許可的養老金基金公司,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府要加強這些公司的管理,規范基金公司的運營行為。
個人繳納的儲蓄型補充養老金,應該有別於一般的個人商業保險。政府應該委託若干個管理績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養老金補充保險金應該品種多樣化,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心理需要。
「以房養老」是個人儲蓄養老的一種形式,不妨積極推進市民以房養老,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壓力。在條件成熟的城鎮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制定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當前,首先要通過試點,制定住房逆抵押貸款管理細則,規范住房逆抵押貸款行為,通過房屋交易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老年人用自有住房獲取更多的補充養老金,形成社會示範效應。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並在今後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後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於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於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時遭遇拒絕或因性質與數額出現爭議時,國家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基於此點,建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結構可為:(1)《基本養老保險法》,根據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險稅收,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預算;(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法》,根據這個法律,企業和職工共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依託和核心,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研究,積極開展途徑解決危機,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捌』 養老保險運行情況分析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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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存在的問題
一、按照國發【2015】號文件要求,全國從2014年10月起全面啟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2014年10月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若2014年10月前所有機關事業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新制度將順利實施。但是,對於新制度實施之前已參加老機保人員,若單純採用退費方式一刀切,實際上是對老機保試點工作的全盤否定,不利於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也有損於人社系統的部門形象。將老機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個人帳戶能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二、參加老機保人員因為已履行個人繳費義務多年,將來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適當高一些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將來養老待遇遠高於新制度參保人員,勢必對新制度運行造成沖擊,不利於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可持續發展。仍以前面實例60周歲退休說明,將老機保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個人帳戶,將來退休領取待遇比其它人員每月多170元左右;若將老機保個人帳戶累計本息約32000元計入個人帳戶,將來退休領取待遇比其它人員每月多230元左右。將參加老機保人員個人帳戶中單位劃轉部分計入新制度個人帳戶,是對新制度參保人員的極大不公平;將參加老機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本息計入新制度個人帳戶,維護了老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平衡了老機保與新制度參保人員的待遇差。
『拾』 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如何完善
【摘要】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哪些問題?近來引發熱議的養老金「空賬」問題到底要如何解決?「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缺陷在哪裡?為什麼養老保險繳費偏高,保障卻比較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應該如何進行改革呢?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議在我國構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中, 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養老保險體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 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然而, 養老保險覆蓋面廣、成本高,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政的一大負擔。在我國, 光憑征繳養老保險稅的收入並不能滿足養老保險支出,財政每年都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貼,並且這種補貼還在逐年增長。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得不面對這一世界性難題。中國的養老金制度在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後,以企業為主的養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會化的轉變,初步形成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結合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國的養老金制度表面上採取了混合養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於歷史積累的巨大養老金隱形債務,迫使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義賬戶,實質上沒有按照混合制度的養老金制度運作。這種以名義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標志的養老金制度存在較大的缺陷。目前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養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缺失再分配功能是養老金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我國養老金制度雖然實際上是一個現收現付制度,但並沒有起到應有的再分配功能。這是因為改革開放後我國由於把精力集中於經濟發展,過分強調效率,忽視了社會公平,走上了一條強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國經過了改革開放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中國的基尼系數1991年為0.282,到2000年已達0.458,增長幅度較大,目前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1。中國養老金制度沒有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補償的傾向。就城鎮居民來講,根據國家統計局1995年對2.5萬戶居民的調查,富裕戶得到的養老金待遇與貧困戶的相差4.2倍,加上醫療保險和住房等方面的補貼,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經過二次再分配,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縮小了。這說明包括養老金制度在內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原則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問題,再分配功能沒有得到正確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