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金保險真的比銀行合適嗎
年金險說白了,其實也是保險的一種,不過理財才是它的主要目的。在定期定量存入一筆錢進去後,等到了合同上約定的時間,你就能領一筆錢出來。⑵ 2019年萬能險保險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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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保險新規」10月1日起施行
將來保險更重保障,消費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對待「停售潮」勿跟風
10月1日起,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保險新規」的保監會134號文將正式施行。134號文劃出的三條「紅線」,導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險和萬能險必須重新調整,並迎來9月份的「停售潮」。這對新老投保人會產生什麼影響?代理人聲稱好產品將停售「且買且珍惜」,投保人當如何解讀?揚子晚報記者為您調查采訪。
揚子晚報記者沈春寧
馬燕
134號文有何主要變化?
年金保險返還難,萬能險不再賣附加險
134號文於今年5月份公布,全稱《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最重要的變化是以下幾點:
1.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
2.上述產品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3.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對此,業內有人甚至用「顛覆性改變」來形容。南京一家保險公司資深人士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險首次生存保險金是3年甚至當年就返還,比例也高達已交保費的30%;一些中小險企的明星產品有不少是以「主險+萬能型附加險」形式存在的,新規對它們沖擊較大。
134號文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讓保險回歸保障本源,讓消費者更受益
東北證券9月發布的134號文專題研究介紹,截至9月11日,處於「在售」狀態的附加產品(萬能型)為147個,這些產品10月1日後都不能再售。研報分析,新規絕無限制行業發展之意,短期或對四季度和2018年開門紅產生沖擊,但長期有利於壽險業回歸保險保障本源。
揚子晚報記者也查到,134號文開宗明義提到,這是為了「切實發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防範經營風險」;新規還要求: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及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揚子晚報記者采訪中有業內人士如是說:與其它金融產品不同,保險產品是提供風險保障,而不是投資理財。但如果多家保險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還輕保障的產品,就可能存在投資風險。而且保費用於投資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
10月1日後有啥注意事項?
「新人」可優選健康類產品,「老人」合同照舊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10月1日後,新投保人在選擇產品時一定要理清順序:優先考慮健康類產品,再買年金或養老、分紅、教育類產品。如果前兩類保障都做全了,並且也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再考慮萬能險或投連險的投資。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幾年前投保過3年一返還並且計復利的年金險,自10月1日起會有什麼影響?記者咨詢幾家保險公司人士得知,新規對老的保單不會有任何影響,之前簽訂的合同依然遵守。
面對「停售潮」真的早買早好?
投保健康險別拖延,其它產品理性對待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去年還買過一款返還型年金險,年交保費3萬元左右,每年返還10%保費並且享公司紅利,60歲後返還逐年遞增,將來可有資格申請入住這家保險公司的養老社區。隨著10月1日「大限」將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說以後這類好產品就買不到了。還有的代理人稱,134號文對甲狀腺癌作了規定,將來算輕疾,要投保得趕快。還有人稱134號文規定吸煙者要多交保費。
事實果真如此嗎?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134號文確實提到「支持並鼓勵保險公司……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但並非強制要求;對甲狀腺癌則隻字未提。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投保人應理性對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狀腺癌屬輕疾的說法目前是捕風捉影,但從趨勢看,未來不排除改變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煙狀況將進行差異化定價也是一種方向。
她個人認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類保險產品,確實早買早安心,不要拖延,因為這類風險最不可控。平安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巨鼎營業區高級營業部經理黃耘也認為,134號文施行後,保險公司會更規范,「嚴核保,寬理賠」,對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險越早買越好。
孫莉建議,如果是投保理財類產品,則不要跟風,理性對待量力而行。畢竟保險公司會推新產品銜接,而且任何產品不會適用於投保人一輩子,保險也應隨人生不同的財務階段,人生責任的不同階段而變更。投保人應學會資產配置,根據自身財務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運用多元化金融工具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
⑶ 現在的年金返還型保險產品的年金有沒有被保監會規定不能超過保費的百分之幾
沒有相關規定。
說下分紅和現金價值。
分紅是不確定的。
可能業務員在你面前吹噓以前的業績,但是那不能說明什麼的。按照相關規定,分紅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有關,在每個會計年度業績的的一定比例分配,而經營業績是不確定的,所以分紅是不確定的,現在無法計算的。
我自己07年買了一份分紅保險,07年(經濟發展比較好)度分紅每一萬400多,不過08年(金融危機)每一萬只分到不到一百。
現金價值簡單的說就是說你買的保險經過一定年度(一般2年)後保險合同產生的價值,也就是你退保或到期能得到的錢。一般保險合同上都有載明。
如果你買這個保險能獲得的貨幣收益就是現金價值(一般比銀行同期利息加本金少,要不銀行怎麼辦?)和分紅相加。因為分紅不確定所以你能得到多少收益無法比較。
但是我們不能直接這么比,因為我們畢竟是在購買保險,是在賣東西,買的是一份保障。還有,買保險不是存款,中途退保你會虧很多,所以請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慎重決定。
⑷ 年金保險的優點與缺點到底要不要買年金險
年金保險的優點:⑸ 2019年中國保監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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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7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比例下限
18-40周歲160%
41-60周歲140%
61周歲以上120%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