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什麼是公務員醫療補助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的不同點:
一、概念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它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醫療補助:醫療補助也被稱為醫療保健,是指投保人有權享受的疾病醫療服務。
二、要求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僱主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單位與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由單位或個人,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互補性保險。
2、醫療補助:領取醫療補助金的資格通常不受資格期的限制,而資格期比領取疾病現金補助金的資格期稍短。在大多數國家,受保人雇員的受扶養親屬獲得與受保人雇員相同的醫療服務。
(1)公務員補助保險下發在哪裡擴展閱讀: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基礎上,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補充醫療保障實施的公務員,主要用於補貼公務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范圍內的標准個人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超過一定數量的部分。
鑒於醫療改革啟動初期,職工個人賬戶積累較少,適當補助符合公務員基本醫療支付門診費用的規定。
一、醫療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在根據籌集資金用於醫療補貼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4%的職工的工資總額,並由市財政承擔。
二、醫療補貼的使用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納入本范圍的人員,按不同年齡、不同比例記入個人賬戶的門診醫療費用補貼標准。
報名條件如下:
(1)、不滿四十五歲的,按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一計算。
(2)、年滿45歲,退休前,應當記應付工資的2%。
(3)、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按繳納工資的2.3%入賬。待職工個人賬戶累計平均價值達到一定數額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進行調整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
2、在將醫療補貼計入員工個人賬戶後,其餘部分將補貼公務員自付的住院費用和公務員患規定疾病的門診費用。
3、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予以結算。
4、用人單位應當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個人醫療費用結算文件,並辦理補助手續。
5、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待遇。
『貳』 什麼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什麼是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概念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醫療補助:醫療補助,亦稱醫療照顧,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醫療服務。
二、要求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2、醫療補助:享受醫療補助的條件,通常無合格期限要求,若有要求,比疾病現金補助合格期限稍短些。大多數國家對受保員工的供養親屬,和受保員工一樣,提供同樣的醫療服務。
(2)公務員補助保險下發在哪裡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國家的社會保險機構或政府自己擁有並經辦醫療設施,這些設施一般由領取薪金的人員掌管,由他們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病人對大部分醫療服務不支付費用,只是他們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要撥作醫療經費。
『叄』 社保里的公務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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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醫療費自付補助
1、國家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由個人承擔的10%部分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12%以上的部分,補助80%;
2、退休人員上述自付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8%的部分,補助80%。
醫療費自付補助,屬本市范圍內就醫的,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刷卡結算,屬轉外就醫、異地長期居留、外出急診就醫的,由參保人員墊付後向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二)定期體檢費用支付
國家公務員每年體檢一次,由市勞動和社會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確定體檢費用標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可供選擇的體檢項目和可承擔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並負責體檢費用結算。
(三)醫療費困難補助
國家公務員發生超過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最高賠付限額以上的、符合規定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等規定的診療費用,且造成生活困難的,予以70%的補助,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計算,補助限額為10萬元。
國家公務員中的幹部保健對象的醫療補助按《廈門市幹部保健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肆』 公務員補助醫療保險
個人帳戶補助標准
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醫療補助經費,以公務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每月按1%的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補助標准
參保公務員患病住院或門診特殊慢性病就醫醫療費,當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廳級公務員及其他醫療照顧人員和已退休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個人自付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補助。處級及其以下在職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個人自付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補助。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補助標准
參保公務員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門診就醫醫療費,當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補助標準是:大額醫療補助金准予支付范圍內(10萬元)的醫療費用,廳級公務員及其他醫療照顧人員(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員)按規定自付10%部分中的9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子以補助,個人負擔其中的10%。其他參保公務員個人按規定自付10%部分中的8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子以補助,個人負擔其中的20%。大額醫療補助金准予支付限額(10萬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廳級公務員及其他醫療照顧人員(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員),9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子以補助,個人自付10%。其他參保公務員8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子以補助,個人自付20%.
床位補助標准
1.廳級公務員和其它醫療照顧人員(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員)住院可住單人間,每天的床
位費為60元。其中,住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10元,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50元;住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8元,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52元。
2.處級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處級人員(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員)住院可住標准間,每天的床位費為:住三級醫院40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10元,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30元);住二級醫院每天的床位費為30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8元,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22元)。
『伍』 什麼是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為了保障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來公費醫療資金渠道給予適當補助的一種基本醫療保險補充形式。
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的補充醫療保障,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政府高效運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既要保障國家公務員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又要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要加強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杜絕浪費。關於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全國沒有統一規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規定。
(5)公務員補助保險下發在哪裡擴展閱讀:
其它相關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共有四類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是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鑒定屬於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職工因自身身體機理病變或者非因工負傷產生的醫療費用,一般可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是應當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女職工已繳納生育保險的,因懷孕、分娩等產生的醫療費用並非自身身體機理病變而產生的治療醫療費,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報銷。
三是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侵權造成參保人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治療醫療費用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參保人的經濟損失。此外,《社會保險法》第30條第2款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四是在境外逗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境外逗留期間患病治療的醫療費用,一般由出境人員自行購買商業境外保險解決醫療費用,不屬於國內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
『陸』 退休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在哪領取
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 (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 (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 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並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於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並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 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於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九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 (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准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 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 (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於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葯品的費用。 (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 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 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摺。 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 (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 (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並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 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 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後,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 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准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於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並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柒』 如何進行公務員補助保險信息查詢
進行公務員補助保險信息查詢可以下載網路APP,在網路APP中搜索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小程序,進入後搜索公務員補助,下拉點擊公務員補助保險信息查詢即可。步驟如下:
1、首先打開網路APP。
注意事項:
查詢時姓名和身份證號不可更改。
『捌』 醫保結算公務員補助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為了保障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來公費醫療資金渠道給予適當補助的一種基本醫療保險補充形式。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的補充醫療保障,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政府高效運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既要保障國家公務員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又要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要加強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杜絕浪費。關於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全國沒有統一規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規定。
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為例,根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規定,首先,參保人員,即已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單位的人員,經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1)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單位中屬於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范圍內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含1993年以後因機構改革劃轉到機關服務中心的原屬行政編制和行政附屬編制的人員,下同);(2)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批准列人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中央黨群機關,全國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3)經人事部批准列人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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