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急急!!!學校要求必須購買商業保險違法嗎
違法,當然違法,它以為是車強險啊,不想交就別交,破學校也不敢不讓你上學,就是老師會在耳邊磨你,問你要錢
⑵ 我們學校強制我們買保險算不算違法我們學生應該怎麼做
學校強制學生買保險違反行政法規,學生可以選擇不買,或是到當地的發展和改革部門內設的物價管理部門舉報,其是亂收費行為的權威管理部門,有過類似事件,處理上是要求學校退還保險費,性質嚴重的學校還會被處罰。
⑶ 學校讓學生買保險合法嗎
據我所知,買保險不是強制性的,是出於自願的。我是幼兒園工作的一個老師。這個學期我們買保險的時候是和家長這么說的:因為孩子的年級比較小,所以有一個摔倒、碰倒都是很難免的事情,可是在這些摔倒中,也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比如:脫臼、骨折等等)這些情況在幼兒園中是比較常見的。而這份保險是為了保障家長的財政利益。如果孩子需要住院,保險公司就會給予一份補償。
我想說,推薦家長買保險並不是學校為了推卸責任,而是為了幫助某些經濟比較困難的家庭。在孩子的保險中,不但有家長付的錢,其中也包括學校付的錢,雖然家長出的比較多。
但家長完全可以選擇不保,因為這份保單對於學校是沒有什麼利益可言的,因為一個學校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教育局是馬上會來徹查的。。。
所以買不買都是家長自願,正常來說,孩子在學校都不會有任何不同的待遇。。。
如果,因為不買保險,孩子在學校的待遇不同了,那麼這個學校就是有問題的~
⑷ 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商業保險是違法的嗎,可以分析一下
如果學校強制學生購買商業保險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關於禁止強制銷售保險的緊急通知》第一項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131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各公司在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中,要嚴格遵守《保險法》的合同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購買保險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當手段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4)學校要求買新冠型保險合理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⑸ 學校強制要求學生購買社會保險是合法合理的嗎
明顯不合理!想必你也是這樣認為的。現在這些領導就是這樣,一出事就這們那們。
都大學了,你可以拒絕學校這一行為的。他學校也不能拿你怎麼樣的。
⑹ 2020年學校有規定一定要學生購買法法定傳染保險嗎
沒有規定。
我國法定傳染病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特定項目傳染病,通常具傳播速度快、病情嚴重、致死率高等特性。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截止目前,法定傳染病共計39種,按照疾病嚴重程度和防控手段分為甲、乙、丙三種。
甲類傳染病也稱為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共2種。乙類傳染病也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共27種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痢疾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
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類傳染病也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共11種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斑疹傷寒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法定傳染病保險責任包括保單載明的特定法定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確診、身故以及治療法定傳染病住院津貼補償責任。被保險人罹患保單載明的特定法定傳染病,經符合條款釋義的醫院確診後給予一次性確診補償金,因傳染病導致身故的給予身故保險金,因傳染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期間給予每日固定金額的住院津貼。
⑺ 學校要求學生買中國人壽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7)學校要求買新冠型保險合理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⑻ 學校強制大學生買保險,不買就百般威脅,合理合法嗎
不合理也不合法。
原因可能是學校和想應的保險公司有合作。在一個就是學校想剩自己公責險的保費。
但是買一份意外險還是有必要的。我以前上大學,有一次腿摔死,花了1000多,沒有保險,學校的責任險最後就賠了我300多。是校醫核賠的,現在想想可能學校賺了賠償款的差價。
但是有了保險這1000多就能全報銷了
⑼ 學校強制要求買某意外保險,這是不是侵害了我們學生的權益
學校強制學生買意外保險,侵害了學生的權益。
學校只有教育管理的職責,沒有強制學生買保險的權利。學生有買保險的自由,也有不買保險的自由。
《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⑽ 學校強制買保險,這種行為算什麼
在人屋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