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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結案後翻案

發布時間:2021-04-13 04:23:24

❶ 交通事故後保險結案了,保險到期後還能重開案嗎

看你當初買保險是否投保了第三者險,如果沒有,既然是你八全責,那麼傷青的治療費用全部由你承擔,如果買了三者險和不計免賠,要看你投保的額度,額度范圍內保險公司全見喜,超額部分由舌爾承擔,與保險到期後無關。

❷ 交通事故結案後翻案的問題

單純從時間角度講,訴訟時效並沒有經過,還有權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具體到是否可以要回賠償款,要結合您當時簽的協議內容分析

❸ 保險合同已經結案,後發現有問題,怎麼去追回自己的權益。能追的回嗎`都需要哪些證件

本律師受原告陳波之委託,依法出庭履行職責。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舉證、質證,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對:「行駛證未及時審驗是否屬於無效行駛證而構成保險責任免除」的理解上,而充分的理由說明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律師圍繞爭議焦點,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事故屬保險責任范圍,應由被告依法賠償原告事故損失。 原、被告簽訂單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中明確,投保險別分別為車輛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為200000元,車損險為20000元,保險期限從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0日止。原告已向被告足額繳納全年保費3906.53元。 保險期限內,原告陳波駕駛該投保車輛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許文榮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許文榮、摩托車乘客李華二人死亡。昆明市交警支隊二大隊經現場勘查作出陳波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華及陳文承擔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嗣後,原告依法對事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經調解、判決,原告方賠償二死者方合計人民幣157000元。上述費用均由原告向死者許榮、李華支付,有相關票據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起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依法屬保險責任范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本案中,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發生的交通事故屬於過失而非故意,屬雙方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當合同約定的賠付事由發生時,保險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二、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即使未按期年檢也屬有效行駛證,不構成保險人的責任免除事由。 首先,本起保險事故理賠屬於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范圍,被告以現在的三責險合同免責條款來拒賠以前投保的三者險明顯不當! 2009年原告向被告投保的保險險種有三項,分別為車輛損失險2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險;分別有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2009年9月5日,原告依法向被告進行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時,被告竟然以2010年的新三責險合同免責條款拒賠原告2006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此做法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原被告之間的保險理賠應參照2009年投保時的三責險合同處理,而不能以2010年保險公司的新三責險合同處理。 其次,行駛證未按期年檢≠無行駛證或行駛證無效 本案原告的保險理賠屬於第三責任保險范圍之內,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六條保險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只有原告行駛證系無效行駛證方可構成保險人的責任免除。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行駛證未及時審驗是否構成無行駛證或行駛證無效」。而無論是舊法還是新法,對未審驗行駛證均不視為無行駛證或無效行駛證。 《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人在發現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行駛證」。根據上述省道路安全條例的規定,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不視為機動車檢驗不合格或行駛證無效。駕駛人仍然可以補驗,補驗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行駛證。據此,原告行駛證即使未經審驗,仍然屬於有效行駛證,而非無效行駛證。 原告行駛證未及時審驗,僅僅應該受道路交通法規調整范疇,不影響雙方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對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中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該條款是中保公司預先擬定的未與原告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在對保險條款存在爭議時,應按格式條款的異議解釋原則來解釋。 1、《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既然雙方對「行駛證未及時年檢是否屬於有效的行駛證」的理解發生重大分歧,法院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作出對被保險人即原告有利的解釋。 果將「行駛證未及時年檢」理解成「無行駛證或不具備生效條件的行駛證」既違反了省道路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也無形中擴大了保險人責任免除的范圍,這對被保險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四、保險人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行駛證未按期年檢,則保險責任免除」,該免責條款不生效。 在中保《條款》關於責任免除中,有數十條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條款,這些條款有的非常籠統含糊,且專業術語枯澀難懂,不加以說明一般人難以明了,而且這些條款也難以引人注意。在原告投保時被告未向原告明確說明這些條款內容,未盡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生效」。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2000年1月21日所作的法研[2000]5號《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答復》規定:「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被保險人注意外,還應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使投保人明了該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5、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乾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6、《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保險條款>的性質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保監辦復(2003)92號)規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規定有關說明義務的同時,並沒有具體規定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但一般來說,僅僅採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採用適當、充分的方式明確提示投保人,盡量使其明確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確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說明的履行,由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依法認定」 保險條款非常專業而且繁雜,在未明確解釋相關條款的情況下,投保人難以清楚明了其中的含義,如本案中所發生的情況,如在當初就有明確說明,便不會帶來如此爭議。保險人因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當然不產生法律效力。 五、被保險人行駛證未按期年檢僅是違章行為,並不喪失保險合同權利。 《雲南省道路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汽車每漏檢一次,對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其他機動車每漏檢一次,對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處以二百元罰款」。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行駛證未按期審驗的屬於漏檢行為只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由交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但並不喪失自己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原告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仍應根據保單和合同法加以確定。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的帝王條款,被告為規避其應盡賠償義務而無理拒賠,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而且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況且本案原告駕駛員陳文興持有合法的駕駛證、行駛證件,系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駕駛員。即使行駛證未按期年檢,但並不增加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拒賠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類似案件分析的啟發,本案保險人應當作出理賠。 (一)行駛證未年檢不等於行駛證無效。 陳波因承建昆明市中央酈城工程,於2005年11月24日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支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團體以外傷害保險。 2010年6月3日,該公司職工濮紹林駕駛摩托車前往工地途中,與張利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受傷,6月6日濮某死亡。濮紹林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初次登記及核發行駛證日期為2005年9月1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強制報廢期至2015年止。泰州市姜堰交警大隊認定張利國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過程中,疏於觀察路面車輛動態,與前車未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遇有情況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濮紹林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左轉彎過程中,對來往車輛動態觀察不夠,應負次要責任。 濮紹林的直系親屬將濮紹林所享有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權轉讓給陳波,陳波遂提出理賠申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給付濮紹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附加團體意外醫療保險金。 法院認定拒賠理由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時,泰州支公司提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六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的免責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所駕機動車輛符合安全行駛的條件,避免因車輛的故障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本案被保險人所駕駛的車輛雖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能完全等同於免責條款中的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故江蘇分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不成立,二建公司經受讓理賠後行使索賠權的請求應予支持。 鑒於陳波是與昆明支公司簽約,雲南分公司作出拒賠決定,保險合同又蓋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昆明支公司、雲南分公司又是新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故三者均應承擔理賠責任。據此,盤龍區法院判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支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一次性給付陳波保險金15萬元。 宣判後,昆明支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昆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未按按期進行年檢,行駛證是否有效。被保險人濮紹林為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人員,其所駕駛的摩托車行駛證雖未按期進行年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對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有明確規定,對領取行駛證後未按期進行年檢的車輛能否認定為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未作規定。況且雙方未對什麼是無有效行駛證的解釋進行約定,因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保險人以未按期年檢,行駛證無效作為免責事由不能成立,保險人應當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 (二)行駛證未年檢不是免賠理由 南方都市報2006年7月12日A44版有報道: 今年1月4日,何某駕駛摩托車被肇事車輛碾壓,當場死亡,肇事車輛駕駛人逃逸。後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在事故中無責任。其後,何某的家屬根據其生前所購買保險,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5萬元,但遭拒。據了解,2005年12月10日,何某通過佛山市三水區農信社向中國某人壽保險公司佛山支公司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共150份,每份保險責任有意味殘疾、疾病殘疾、身故各1000元。期限至今年1月10日。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若因疾病身故或者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則以一次或累計達到保險金額為限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條款還約定如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而意外身故的,保險人可以免責。 保險公司提出,何某的摩托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期至2005年12月,車禍發生時,該車行駛證已經過期。保險公司認為何某的車輛行駛證過期,根據雙方的保險條款約定,駕駛無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免除賠償責任。 山水區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認為,行駛證的有效期間是指對該號牌車輛應按規定定期檢驗的有效期間,而不是對行駛證本身是否有效之規定。何某車輛的行駛證是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核發,合法有效,超期年檢不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約定情形。 上述兩個案例與本案極為類似,供審判員正確審理此案提供較好的參考,且本律師所代理的大量保險理賠案件中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都遵循此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綜上,本律師認為:原告的訴請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得到支持! 謹請審判員充分考慮以上觀點並支持原告的訴請。謝謝!

❹ 保險公司理賠結案後,理賠不滿意怎麼辦

保險公司理賠結案後,對理賠金額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結案後翻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❺ 交通事故完結,保險公司也賠償結案後可以翻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❻ 交通事故完結,保險公司也賠償結案後可以翻案嗎有沒有時限限制

親,你不要著急,這樣的翻案,我還沒有聽講過,但是可以肯定保險公司肯定是會誤導你的了,因為要他們掏錢的,祝你早日康復不要難過!

❼ 交通事故結案後可以翻案嗎時限是多久

對於法院的判決書是無翻案一說,只有上訴的可能。按照《民事故訴訟法》的相關性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要是指的是交警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話,對於事故責任感認定不服,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條款: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當事人只要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是有相應的途徑來解決問題的。

❽ 汽車單方面交通事故理賠完,已經結案,保險公司會翻案復查嗎

可能不會,但每個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案件結案復核和案件稽核崗,復核的周期一般兩三個月內可抽查完成,而稽核就比較恐怖了,事故過了好幾年如果稽核發現有問題也會重新調查的,所以,如果你這個單方事故如果本身存在問題但已經處理完了,後期仍然會有翻案調查的風險。如果碰巧整案金額在5K以上,你就觸犯法律了,保險公司會報經偵處理的,所以,呵呵,自己把握吧,好自為之!

❾ 車禍事故已結案保險也理賠完了還能翻案或起訴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對方還要求賠償是否合理,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對方在保險公司理賠後,仍然發生了與交通事故直接相關的損失,或者確有重大誤解造成理賠不充分的,可以繼續要求賠償;
2、如果事故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無新損失或者重大遺漏問題發生,那麼不得再要求新的賠償,要求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建議:
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讓對方起訴,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二被告,通過訴訟解決,保險公司會安排律師參加訴訟,最終以法院判決的結果為准,如果法院支持起訴方,保險公司會繼續理賠。

❿ 交通事故結案後,是否可以翻案在什麼情況下可以

如果是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結案的,如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可以訴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賠償協議,此外沒法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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