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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2021-03-06 03:56:00

㈠ 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七條解釋

如果工傷職工被評為四級以上傷殘,當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按照專工亡處理,在停屬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這是工傷四級以上職工的工傷待遇之一。也就是說,工傷四級以上的,在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在其死亡時,還要享受這條規定的待遇。
一次性解決我沒太理解其中的意思,不過國家規定,一至四級不允許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允許一次性解決工傷。

㈡ 《工傷保險條例》解讀(下)

合同期滿終止,就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這種情況下和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專的情況是一樣的,你不屬僅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老都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續簽,你就只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沒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如果若干年後,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仍然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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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35條

請問職業病傷殘7級的工傷賠償?

㈣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怎麼解釋,請舉例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4]

㈤ 工傷保險條例新解讀的內容簡介

《工傷保險條例新解讀》內容簡介: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指勞動者由於工內作原因容並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㈥ 解讀《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有哪些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是《社會保險法》公布後第一個根據法律規定修改的行政法專規。
人力資源和社屬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調整。
一是將包括企業在內的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均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從制度上解除了廣大職工遭遇工傷風險的後顧之憂。二是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三是設置工傷認定簡易程序、取消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等規定,大大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從原來的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還上調了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等,使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條例》還調整了基金支出項目、加大了用人單位責任等,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功能、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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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解釋】本條是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及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
這里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這里所稱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例如,清潔工人負責的清潔區域范圍內都屬於該工人的工作崗位。這里的「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任何種類的疾病,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以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沒有當時死亡,但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這一規定與266號文相比,變化較大。根據266號文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條例對266號文的規定作了較大調整,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266號文將突發疾病納入了工傷范圍,如果條例不將其納入工傷情形,勢必縮小職工的現有保障范圍,不利於穩定社會、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范圍,有利於調動工傷風險較小的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近七年的試行結果表明,266號文的有些規定,諸如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易引發大量爭議,條例在將其納入工傷范圍的同時,刪除了原來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維護國家利益」,是指為了減少或者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職工挺身而出。「維護公共利益」,是指為了減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損失,職工挺身而出。為了幫助廣大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工傷認定的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種情形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條例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需強調的是,在這種情形下,沒有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單位職工在過鐵路道口時,看到在道口附近有個小孩正牽著一頭牛過鐵路,這時,前方恰好有一輛滿載旅客的列車駛來,該職工趕緊過去將牛牽走並將小孩推出鐵道。列車安全地通過了,可該職工卻因來不及跑開,被列車撞成重傷。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應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按照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1989年4月民政部頒布的《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因公負傷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情形,具體范圍包括:一是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致殘的;二是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三是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害致殘的;四是因患職業病致殘的;五是因醫療事故致殘的。「舊傷復發」,是指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並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其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的傷害部位(傷口)發生變化,需要進行治療或相關救治的情形。
職工原在軍隊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按照工傷的基本精神,不宜認定為工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職工是為了國家的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其後果不應由職工個人而應由國家來承擔。為了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
2.關於視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1)享受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條的規定,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和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的,享受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葯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分別為6至24個月的工資;——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標准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准分別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和30%;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至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2)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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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解釋

停工留薪期間,是從你受傷住院治療的時間算起,如果認定工傷,應該按照工傷待遇享受

㈨ 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三條

1.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標准給工傷職工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
2.依據《回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答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4.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准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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