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的保險有個代位求償,什麼意思
代位求償指交通事故中對方負全責或主責,你可以找自家保險公司代為賠付,保險公司再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
B. 保險代位求償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中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往對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保險法上未作明確明確規定,因此存在爭議。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2013年6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第1款明確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C. 保險代位求償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民法上的清償代位制度與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同一概念,「傳統民法上,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被認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代位權乃以自己名義,為自己利益,行使債務人權利之實體法上之權利,應該屬於法定之『無因管理』權」。
而清償代位制度中的清償是指按照約定履行,「在民法通則中,清償與履行是在同等意義上交互使用的」,「清償代位系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若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即代位取得債權人之權利,得以自己名義行使之」。簡單說來,清償代位即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達到清償的目的。台灣新民法債編第311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的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系者,債權人不得拒絕。「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後,對於債務人有無求償權,應視其與債務人之間關系定之,例如第三人之清償系出於贈與者,不得於清償後,對債務人行求償權,又租稅之代納,非屬民法上之清償,第三人不得承受『國庫』之權利向債務人求償」。普遍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權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必然後果。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而介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間的責任保險,根據1999年12月15日實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保監發(1999)245號],將責任保險界定為財產保險業務,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但保監會的此界定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沒有實際意義,責任保險以由於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只有當被保險人依據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顯然不應該向被保險人提出主張,否則此類保險業務純屬多餘,不知保險人應該向誰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D. 什麼是保險代位求償權
如果你買了保險,一般是你的保險公司賠給你,你給a;
如果你沒買a買了,a的保險公司先賠a,a的保險公司代a向你索賠(代位求償)。
註:此次事故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則買了保險也不關保險公司的事。
E. 車險中的代位賠償是什麼意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險的代位求償,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後,將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
F. 代位求償到底怎麼賠付
如果你的車輛在人保投保了車損險,可以向人保書面提出代位求償,填寫人保提供的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你提供本次事故的認定書、修車發票、施救費發票等。代位求償算你出險,保險賠償金在車損險限額內根據你承保、定損情況進行理賠賠付。至於你是否需要先墊付修車費用還是保險公司直接支付修理廠,這個要看保險公司和修理廠的協定了。
G. 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具體指 請舉例
在財產保險中,由於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履行了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在其賠償限度內就取代了被保險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有權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賠償請求。
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就是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只存在於財產保險中,人身保險中無代位求償權,這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顯著區別之一,這種區別是由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標的的不同而產生的。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H. 關於車輛保險代位求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關於車輛保險代位求償是根據保險法中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8)保險理賠的代位求償是什麼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條 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方便被保險人理賠的原則,結合保險公司商業車險條款所規定的保險責任,制訂保險公司理賠實務指引,並做好相關的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