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制定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准,建立健全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保險監管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建立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三)制定和實施保險統計工作規劃,組織、協調、管理保險行業統計工作;
(四)採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保險業報表和統計分析報告,對外公布有關保險統計信息;
(五)管理保險統計信息,維護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六)組織和實施保險行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轄區內履行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職責。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統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歸口管理保險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下列統計工作: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本機構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八)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為保險統計負責人。
保險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置統計崗位,並配備相應數量的統計人員。
負責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為統計聯系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聯系人。
第十四條 保險統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完成保險統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② 保險覆蓋率是指什麼的覆蓋率險種還是全國買保險的人
保險覆蓋率 覆蓋率等於覆蓋人群數/總人數。
測試的主要評測方法包括覆蓋和質量。
測試覆蓋 是對測試完全程度的評測,它建立在測試覆蓋基礎上,測試覆蓋是由測試需求和測試用例的覆蓋或已執行代碼的覆蓋表示的。
質量 是對測試對象(系統或測試的應用程序)的可靠性、穩定性以及性能的評測。質量建立在對測試結果的評估和對測試過程中確定的變更請求(缺陷)的分析的基礎上。
(2)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擴展閱讀:
設置原則:
(1)一元化原則。政出多門、數出多門,是社會保險統計工作的大忌。應當完全摒棄原各部門分割統計時自行設計的不系統、不科學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及體系,由國家統計部門和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一套統一的、完整的、專門用於社會保險統計的指標體系,以保證統計指標的權威性與獨立性。
(2)准確、科學、合理、精幹原則。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設置,還必須符合準確、科學、合理、精乾的原則。一方面,社會保險各統計指標在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單位、運用范圍等方面應當具有準確性,並杜絕指標的遺漏或重復設置與計算。
另一方面,應當根據國情來設計與調整社會保險指標及指標體系,並做到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之間的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尤其是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應當嚴密,計算方法應當科學,並且做到既能滿足需要又盡可能簡潔、准確和實用。
③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分別按照財產險和人身險建立兩套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取范圍,主要涉及保險消費者能夠直接感受和體驗的服務觸點,涵蓋各關鍵服務環節。在指標選擇上,兼顧數據客觀准確性原則,選取目前保險行業主體普遍適用的可系統提取、人為影響因素可控的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承保、咨詢、理賠、投訴五大環節。其中,為敦促保險公司及時響應消費者的服務需求,切實提升消費者體驗,在銷售、承保與咨詢環節分別設置了電話呼入接通率、客服代表滿意率及承保理賠查詢異議處理率3項指標,權重均為10%;為突出對理賠難的治理,在理賠環節設置了立案結案率、案均報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賠獲賠率3項指標,權重合計為45%;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也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咨詢、回訪、理賠、保全、投訴六大服務環節。
為提升銷售環節服務質量和效率,設置保單送達率1項指標,權重為15%;
為突出回訪工作在防範銷售誤導的重要作用,設置電話呼入接通率、電話回訪成功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15%;
為提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效率和消費者獲賠比率,設置理賠服務時效、理賠獲賠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35%;
為提高保險公司保全服務效率,降低消費者在保全服務環境的等待時間,設置保全時效1項指標,權重為10%;
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④ 如何完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與完善,在我國城鎮地區雖然已經初步形成了高度社會化、多層次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但是還不夠完善,而改革和完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採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工具,全面、及時、動態地把握城鎮養老保險工作在具體時間、地點、條件下的發展水平、速度、規模和比例關系。但是隨著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各項養老保險條例的出台以及經濟體制的推進,我國當前採用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及體系在實際運行和工作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問題,不能適應發展和研究的需求。因此,本文以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為研究對象。
全文共由六章組成。其間,筆者綜合使用了定性分析、文獻研究和比較分析、理論邏輯研究等基本研究方法,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運行現狀進行歸納總結,採用從宏觀到微觀,從理論到實踐等不同角度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深入分析了其現存的問題。並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從三個不同的維度期望能夠全面描述和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不同表現側面,並在這三個維度基礎上進行了系統整合從而重新構造了一個完整全面系統的三位一體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系統。
文章的第一章是導論,介紹了選題的背景和研究的意義,闡釋了研究的內容,明確界定了相關的概念,同時還介紹了本文的研究思路。
本文在第二章分為兩大塊內容。前一部分內容是筆者在對我國當前正在運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進行系統總結歸納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和具體指標構成。在總體框架介紹上筆者採用結構圖的形式直觀表示,在具體指標介紹上分為基礎描述型和分析評價型兩類指標進行介紹;第二部分是關於相關的理論研究的綜述,首先對國內外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研究的歷史沿革及發展進行追述,而後對當前關於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研究的三個關注點,即:我國社會保險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我國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評價研究和我國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專題研究三個研究熱點問題進行總結歸納並予以評價。
文章的第三章對我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進行具體的研究評價其存在的問題。總體上來講是從現行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兩個角度進行了評價。在本章的結構上採用宏觀到微觀的邏輯和結構,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是運行整體效果的評價,不但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還特別指出了在實踐運行中「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實際缺失;第二節從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體系結構上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缺少與養老保險相關的經濟社會等宏觀指標體系、管理類統計指標體系有待完善、指標及體系之間的相關性不明晰不突出;第三節從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元素構造上,即具體指標的設置上進行評價也指出了一些問題,主要是數量指標多,質量指標少、基礎描述性指標多,分析評價決策規劃指標少等。在對研究對象進行評價的過程中,首先,筆者採用了規范分析方法來分析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在設計體系的結構以及具體構成的合理性。其次,筆者通過訪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處的有關工作人員了解這套統計指標體系存在的實際問題,並結合縱向比較方法分析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在運行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並對當前設置的具體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進行了評價。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本打算對社會保障領域的有關專家學者進行有針對性的訪談和調查了解在研究中發現的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但是由於時間和資金的限制而沒有實現,所幸的是還可以借鑒其他研究者對相關存在問題的論述。
第四章是在第三章對現行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從體系結構和指標構成兩個角度進行評價後,針對當前存在的具體問題,筆者從理論上分三個角度,即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流程,統計指標體系應具備的四種基本功能以及城鎮養老保險統計的具體內容,分別從這三個維度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設計了不同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並設置了具體的指標期望能夠全方位多方面的客觀全面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過程及結果。隨後,本文在從這三個角度構建的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了系統的整合重新構造成為一套完整系統有機聯系的三位一體的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並根據統計指標體系構造的內容進行了體系的結構構造和元素構造(即具體指標設置)。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城鎮養老保險指標體系重構這一環節,筆者採用了一系列的方法:首先,從理論上分析歸納並借鑒前人的研究思路,分析其可行性,並從上面提到的三個維度來進行研究如何全面反映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活動流程及結果;其次,採用系統論的方法,從體系結構上和具體指標設置上進行了指標體系重新構造;第三,筆者在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重新構造過程中還採用了流程圖來分析養老保險的活動流程。
文章最後兩章筆者對保證重構的指標體系的正常運行提出一些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與改革的建議。在本文最後一章筆者對全文進行了總結,指出了筆者的研究結論,並說明了本文的研究不足之處以及今後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和研究的內容。
⑤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由哪幾類指標構成
目前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轉型尚未到位,構建新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管理基礎工程。南京財經大學林治芬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研究》從國際、國內兩個視角,理論、實踐、統計資料三個維度,分析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主線和體系構成,為中國建立新型社會保障統計提供理論和設計參考,推動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建立及其國際比較。這項成果的創新之處有:
1.提出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准問題。成果全面分析了國際社會保障統計現狀,認為當前各國及各國際組織有關社會保障的統計口徑差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社會保障本身包括的項目內容和形式不同,二是政府對社會保障管理的方式和范圍不同,三是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費是否包括在內。由於沒有國際通用的社會保障統計標准,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難以進行對比,嚴重影響著社會保障的國際比較研究,並制約著世界各國社會保障方向道路的選擇,理論界亟須加強對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研究。
2.提出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轉型命題和發展趨勢預判。成果系統梳理了中國社會保障統計歷史與現狀,指出中國計劃經濟時期以生產統計為主,從1986年開始國家統計年鑒中增加了民政福利救濟統計,1990年增加了保險福利費統計,2001年增加了失業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統計,2007年社會保險取代保險福利統計,連同公共財政中不斷增加的政府社會保障支出統計,我國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障轉變的新型統計體系初步形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未來的中國社會保障統計勢必成為一個獨立的統計大類。
3.釐定社會保障統計的內涵和外延,提出調整有關部門分工的建議。成果提出中國社會保障統計應包括10類內容,涵蓋五大部門。與理論規范相適應,應將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統歸民政部門管理和統計;新農合統歸人社部門管理與統計;職業介紹統計從就業與工資大類中分出,與失業保險合並組成就業保障統計;勞動關系等勞動管理內容排除在社會保障統計之外;實行國家統計局的綜合統計與民政、人社、住建、衛生、財政五部門的分項統計相結合。
4.提出以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需求為主線,以分類分層為重點,以第三方立場設計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總體思路。成果探討了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理論基礎,指出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建構要服從於人的發展的最終目標,滿足政府、社會、民眾和理論研究的需要。中國近期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設的著力點是:社會保險統計以健全為主,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統計以規范精練為主,財政社會保障統計以協調銜接為主,住房保障統計以加強建設為主,就業促進統計以體系歸類為主。
5.提出四重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並進行實證檢驗和修正。成果以描述反映、監控管理、理論研究、績效評價四大功能需求的復合為邏輯主線,以制度覆蓋、待遇水平、負擔程度、財務可持續、政府貢獻比、公眾滿意度為核心,設計了包括29個核心指標和39個基礎指標在內的四重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釐清其中三個基本分類的復合:一是理論標志與實踐標志分別採用,二是城鄉與社會保障內容的復合分類應「先項目、後城鄉」,三是基本與補充兩個層次社會保險與其項目的復合分類應「先層次、後項目」。
6.提出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總量的匯總方法和其他操作性建議。在民政、人社、住建、衛生、財政五部門社會保障支出相加的基礎上,扣除其重復部分,得出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總量,而不是在各部門的支出中扣除,以保持各部分的獨立經濟意義和社會保障總量信息的准確。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均應區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統計其收支余;「社會保障/GDP」不是水平而是社會保障相對規模;養老保險負擔指標不是撫養比而是贍養比;社會保障國際比較兩大核心指標中的「社會保障相對規模」應採用全口徑的社會保障支出,「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比重」則應採取財政口徑的社會保障支出以及社會保障基本術語的中英文對照等等。
⑥ 反映一個國家保險的普及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展水平常用的指標是什麼
保險密度。
保險密度是指按限定的統計區域內常住人口平均保險費的數額。它標志著該地區保險業務的發展程度,也反映了該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與人們保險意識的強弱。
該指標用公式表示:保險密度=某地區當年保險收入/某地區當年常駐人口數。
(6)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擴展閱讀:
我國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水平:
中國保險業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數據統計及指標體系,但是缺乏一個綜合反映行業發展狀況的指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集全行業之力,經過近1年的艱苦努力。
成功編制了中國保險發展指數並於今天正式發布,這是中國保險業轉型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為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提供了重要參考。
中國保險發展指數既是行業發展狀況的集中體現,也應該是行業發展趨勢的先行性指標。
當前是「十二五」完美收官和「十三五」謀篇布局的重要時期,中保協聯合人民日報社人民網發布中國保險發展指數,可謂恰逢其時、意義重大。
當前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要求保險業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承擔更加重要的角色。
⑦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分別按照財產險和人身險建立兩套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取范圍,主要涉及保險消費者能夠直接感受和體驗的服務觸點,涵蓋各關鍵服務環節。在指標選擇上,兼顧數據客觀准確性原則,選取目前保險行業主體普遍適用的可系統提取、人為影響因素可控的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承保、咨詢、理賠、投訴五大環節。其中,為敦促保險公司及時響應消費者的服務需求,切實提升消費者體驗,在銷售、承保與咨詢環節分別設置了電話呼入接通率、客服代表滿意率及承保理賠查詢異議處理率3項指標,權重均為10%;為突出對理賠難的治理,在理賠環節設置了立案結案率、案均報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賠獲賠率3項指標,權重合計為45%;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也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咨詢、回訪、理賠、保全、投訴六大服務環節。為提升銷售環節服務質量和效率,設置保單送達率1項指標,權重為15%;為突出回訪工作在防範銷售誤導的重要作用,設置電話呼入接通率、電話回訪成功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15%;為提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效率和消費者獲賠比率,設置理賠服務時效、理賠獲賠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35%;為提高保險公司保全服務效率,降低消費者在保全服務環境的等待時間,設置保全時效1項指標,權重為10%;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對於保險總公司將根據服務評價得分高低進行評級,對分公司只評分不評級。保險總公司服務評級設定為A、B、C、D四大類,具體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級。A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優秀的公司,B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良好的公司,C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較差的公司,D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差的公司。
⑧ 險公司經營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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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分別按照財產險和人身險建立兩套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取范圍,主要涉及保險消費者能夠直接感受和體驗的服務觸點,涵蓋各關鍵服務環節。在指標選擇上,兼顧數據客觀准確性原則,選取目前保險行業主體普遍適用的可系統提取、人為影響因素可控的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承保、咨詢、理賠、投訴五大環節。其中,為敦促保險公司及時響應消費者的服務需求,切實提升消費者體驗,在銷售、承保與咨詢環節分別設置了電話呼入接通率、客服代表滿意率及承保理賠查詢異議處理率3項指標,權重均為10%;為突出對理賠難的治理,在理賠環節設置了立案結案率、案均報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賠獲賠率3項指標,權重合計為45%;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也包括8個指標,涉及銷售、咨詢、回訪、理賠、保全、投訴六大服務環節。為提升銷售環節服務質量和效率,設置保單送達率1項指標,權重為15%;為突出回訪工作在防範銷售誤導的重要作用,設置電話呼入接通率、電話回訪成功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15%;為提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效率和消費者獲賠比率,設置理賠服務時效、理賠獲賠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35%;為提高保險公司保全服務效率,降低消費者在保全服務環境的等待時間,設置保全時效1項指標,權重為10%;為引導保險公司減少客戶投訴並做好投訴服務,在投訴環節設置了投訴率和投訴件辦理及時率2項指標,權重合計為25%。
對於保險總公司將根據服務評價得分高低進行評級,對分公司只評分不評級。保險總公司服務評級設定為A、B、C、D四大類,具體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級。A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優秀的公司,B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良好的公司,C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較差的公司,D類是指總體服務質量差的公司。
⑨ 保險經營的指標有什麼要求嗎
在實踐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呢?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保險經營基本原則
(一)經濟核算原則
1.保險成本核算
對保險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險經營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
2.保險資金核算
3.保險利潤核算
保險企業利潤核算的指標體系有兩個:一是利潤額;二是利潤率。
保險企業要在經濟核算原則的指導下,通過企業核算和險種核算兩種形式,全面衡量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各險種的經營狀況,以達到提高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目的。
(二)隨行就市原則
所謂隨行就市,是指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以適應市場的需求。保險企業應根據市場提出的現實要求,隨行就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才能實現保險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險商品的價格。
(三)薄利多銷原則
在薄利多銷原則下,保險企業可以略高於保險成本的低廉價格,打開保險銷路,依靠較大的銷售量來保證盈利。
具體做法是,保險企業在制訂保險費率時,應盡可能合理。
二、保險經營特殊原則
(一)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保險的經營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管理過程,而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人只有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以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
第二,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概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准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盡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范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注銷合同;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三)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是指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
1.核保時的風險分散
(1)控制保險金額
(2)規定免賠額(率)
(3)實行比例承保
2.承保後的風險分散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原則應用以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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