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給付金或是賠付金由合同規定的受益人領取,如果沒有列明受益人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順序(如:配偶、父母、子女),繼承該筆款項。
在法律角度來說,繼承權,大於債權。
債權人,沒有領取被保險人保險金的權利。
希望對你有用。
2.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攬事故全部責任的保險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的損失無疑是由致害人賠償,致害人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旦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只要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規則賠償。因此,對於受害方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替代責任,所謂「有限」,是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超出部分,被保險人尚應按法律規定賠償。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替代責任後,賠償權利人與被保險人的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圍內消滅。至於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在責任限額內,全部消滅;若超出,則部分消滅。但是,這種替代責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責任限於被替代人責任范圍,而此處的替代責任擴大了范圍,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責任時,含蓋了受害人的過錯責任,且其責任大小在所不問。這種延伸替代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別的顯著標志。
相關律師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既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程序意義在於明確賦予了受害人對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以賠償請求權,相應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即處於「被告」的主體地位,實體意義在於確定了具體的賠償規則和免責情形以及賠償義務人的順序。由於有法定的賠償順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在一定的責任段上獨立承擔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種類的,從訴的角度言,是二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性質言,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正因如此,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擔責後,侵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於消滅,當事人將被保險人一並起訴,有濫用訴權之嫌,人民法院將其追加為被告,於法相悖;即使損失額大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動追加,當事人有自己的價值評判和權利處分。強行追加,可能帶來不良效果,甚至信訪壓力。當然,適當的釋明也未嘗不可。這里涉及一個小問題,被保險人未參加訴訟,誰提供保單等資料。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大問題,查明事故機動車
是否投保及其具體情況,是交警部門查明事實的「必修課」,向其調取,舉手之勞。
還有一個問題要實務中要引起高度重視。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逃之夭夭,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或者說賠償權利人如何救濟。出現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可能會講,它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清楚,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誠然,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並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但是,該條只是規定被保險人有申請並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向誰支付保險金。對此,《道交法》在第七十六開宗明義地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言而喻,保險金的支付對象是受害人;其次,交強險作為法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時,仍受《保險法》調整。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因此,法律提供了二種救濟途徑供當事人選擇:一是據《合同法》和《道交法》規定,以保險公司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直接要求保險繼續履行合同,因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屬於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據《保險法》的規定,違反法定止付義務,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相比,結果是一樣的,但前者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至少要少擔舉證責任,無需證明被保險人領走了保險金。
3. 保證保險理賠後債權可否轉讓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系,本條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4. 保險公司賠償後保險單還有效嗎
保險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單同時失效。(此情形屬於以下情形中第二種)
以下是保險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後,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於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30 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後,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後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5. 保險法上的一個問題
除去家庭成員、合夥之類的關系的,保險公司當然對張三享有求償權。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不足汽車的價值,汽車公司還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向張三索賠。
6.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的賠償,債權人能否行使權利
處理案件時,遇到這種情況:車主在投保了車輛財產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在一次拉貨中發生車禍死亡,其生前借別人的買車錢3萬元,債權人要求肇事方賠償給債務人的費用及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用來還賬,法庭在解釋法條後,債權人說法官是機械執法,後經多次工作,最終使債權人端正自己的認識,接受調解。 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予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是投保人依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目前有: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承擔公民的生命、健康或勞動能力的保險。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給付保險金。 司法實踐中,依照法律規定財產保險獲得的賠償金因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財產保險的受益人通常就是被保險人(投保人),個別情況下,財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才約定由第三人享有優先受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主要指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並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賠償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通常,善良的國民是這樣認為的!其實不然也。 人身保險賠償金目前司法實務中分兩種情況: 1、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當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為投保人的遺產,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顯然,這里的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屬於「(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規定范疇。 2、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除非受益人違反法定義務,例如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直接基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系依據合同而獲得的保險金,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組成部分,不得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在處理本案時,依照保險法的精神原則,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解決糾紛。有時,法律與現實發生沖突,通常人難以理解,就需要我們用所學的理論知識把晦澀、難懂的條文通俗化,使人易於接受。目前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活動,這八個字是黨和人民對政法隊伍的基本要求,在處理案件把這八個字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才能盡量做到案結事了,讓當事人雙方滿意。
7. 保險公司理賠後就算結案嗎
不一定的,如果你買的是輕症豁免功能的險種,那理賠後合同繼續有效,而且不用交後續的費用了
8. 保險公司結案後後續是否還能夠理賠
你好:那要看你投的是什麼保險,理賠的是什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