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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被判承擔理賠責任

發布時間:2021-04-10 17:50:03

Ⅰ 我是車主,撞了人以後傷者將我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會如何處理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你依據法院判決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而不必墊付。實際上傷者將保險公司也列為被告省去了你的麻煩,連拿著判決去保險公司都免了,只需要填個保險公司的申請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你只要不是故意沒有重大過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由單位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不必緊張。直接應訴就可以,法院判決後,你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不賠,你再和保險公司打官司。法院判決後,先期墊付的款項包含在判決款項內。如判1萬,你不用再支付,先期墊付折抵。不會有精神損失費。

Ⅱ 交通事故理賠中保險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 這里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如果為合同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應當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來予以賠償,假若甲車輛在事故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第三者的損失為10萬元,依據侵權賠償的原則,那麼甲應當賠償第三者7萬元,再根據被保險人甲車輛與保險公司的合同,那麼保險公司也應當賠償第三者7萬元,但是如果根據法定義務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第三者10萬元。在機動車相撞的場合下,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的基礎與機動車駕駛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前者的基礎在於強制性責任保險,其強制性體現在購買上的強制性和賠償上的強制性。後者的基礎則在於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行為,屬於傳統侵權法領域,責任大小主要根據過錯來判斷。 因此,前者無需考慮被保險人(加害人)的過錯,而後者則相反。車輛強制性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綜合審視投保人、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發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確實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但是,由於強制保險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以此,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法定責任。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並無關聯。

Ⅲ 如果被投保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判死刑,保險公司會給予賠償嗎

如果被投保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判死刑,保險公司是不會給予賠償的。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此條中的「被保險人」即被投保人,因此,如果被投保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判死刑,保險公司是不會給予賠償的,但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保險公司被判承擔理賠責任擴展閱讀: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Ⅳ 法院判決未讓無責車承擔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再承擔無責部分責任

法院的判決無法評價是否正確,但這種判決方法已形成判例,並在司法界趨於一致是事實。
關於第一個問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部分法院認為,雖然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所以,保險公司以條款約定為依據,提出不劃分事故責任比例無法進行理賠的抗辯理由,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更有法院認為,無責的案件,保險公司對本車損也應賠償,其理由為:依據保險法理,被保險人無過錯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設定的機動車損失險格式條款中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義務的內容,實質上產生了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的反面作用,與鼓勵民眾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與保險法理沖突,既不符合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且上述格式條款客觀上免除了保險公司自身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獲得賠償這一主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
關於第二個問題:被保險人對受損車輛未經評估,自行修理,保險公司是否必須認這筆費用?
正常情況下,客戶索賠應當舉證損失的真實性、關聯性、合理性,如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單憑修理單位的修理清單及發票根本就證明不了以上三性,因為修理單位是利害關系方,也沒有評估資質。但實際處理中,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舉證來推翻修理單位提供的修理清單及發票的真實性,如不能推翻,則判保險公司敗訴。至於,修理之前有無評估機構進行損失評定不在考慮之列。
這類案件我代理了若干,有代理保險人的,也有代理被保險人的,法院有固定處理成式,上訴也不會改判,實務中沒有多少道理可講。所謂見多不怪。
我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方法缺少法律依據的支撐,強詞奪理,失去公平。但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相對,的確很弱勢,從維護被保險人利益角度來看,法院做法似也無可厚非。
保險行業要求最大誠信,而目前我國的保險業確實不能靠自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保險公司與肇事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起訴肇事者,同時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法院會判定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

Ⅵ 重大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法院一般根據此規定都會認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那麼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了,但超過交強險范圍的商業險部分怎麼來索賠,保險公司一般對沒有劃分責任的事故都是拖延作出賠償,那麼被保險人在賠償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險合同之訴。
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後,對於未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可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可判決由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可判決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判決由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駕駛員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駕駛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以上兩條的規定都很具有實踐操作性,對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劃分的,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都會對受害方更有利。保險公司不但要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而且在商業險部分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Ⅶ 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後是有保險公司直接理賠原告嗎

交通事故法院判決生效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判決來進行理賠,在理賠時是可以直接賠償給受害人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7)保險公司被判承擔理賠責任擴展閱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實務導航 本期嘉賓: 陝西周小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小強 案情: 某餐飲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約定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期限內的某日,一顧客在該餐飲企業就餐期間,在洗手間內,因地面剛剛清潔過,顧客不慎滑倒摔傷,產生醫療費用若干。顧客向餐飲企業提出了1萬元的賠償請求,餐飲企業給予了賠償。後餐飲企業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分析: 一、案例中餐飲企業對於顧客受傷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有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解釋。上述兩條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明確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反過來說,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經營者違反了對於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解釋》的規定看,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應當有一個「合理限度」,如果經營者未盡該「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營者盡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的人身受到損害,則經營者是免責的。 2.如何認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范圍 經營涉及到各行各業,要對於各行各業的經營者制定一個統一的保障消費者安全義務的合理限度的標准,是困難的。但實踐中在認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時,卻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的。劉超、張永輝在《論經營者場所安全義務標准》(《商業現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經營者場所安全義務「合理限度范圍」所認定的七項標准:法定標准、行業慣例標准、理性人標准、可預見標准、信賴標准、可控性標准和成本效益標准。關於行業慣例標准,提出「慣例往往都用來指稱人們在從事某些工業或商業活動中約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數商店都會在清潔過地面後,擺放上提醒顧客此時路滑的警示牌」;關於可預見標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麼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筆者同意上述觀點。 3.就顧客所受傷害,餐飲企業應該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作為經營者的餐飲企業,應當預見到剛清潔完的洗手間,在顧客進入使用時,非常容易因為地面濕滑而發生意外;地面清潔後濕滑的危險,對於餐飲企業來說是可控的;而為了防止因地面濕滑摔傷顧客而採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較之於顧客摔傷後應當承擔的事故成本,顯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說,無論是從行業慣例標准、可預見標准、可控性標准以及成本效益標准來分析,餐飲企業防止地面濕滑摔傷顧客都應當是屬於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題述案件中,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洗手間地面清潔後,清潔工並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地面濕滑,如在地面鋪設防滑墊或烘乾地面,也沒有提醒使用洗手間的人注意地面濕滑,如在門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專人門口值守。餐飲企業這么做,其疏忽或者說過失是明顯的,屬於未盡到對於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對於顧客的受傷,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本案公眾責任險項下,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顧客在使用洗手間過程中滑倒所受傷害,是餐飲企業未盡其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餐飲企業依法對於顧客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根據餐飲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的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案保險責任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還要進一步考察作為被保險人的餐飲企業支付給受傷顧客的賠償費用是否屬於依法應當賠償的范圍,再結合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最終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Ⅸ 保險公司次要責任賠償

你車交強險只要是次責或以上責任,保險公司有一萬元醫療費、十一萬傷殘補償金(達到傷殘的才有)及二千元車損限額賠償對方損失。如對方的各項損失超過交強險賠付上限的,由於你車有全保,那麼剩下該歸你方負責的費用均由投全保的保險公司負責,所以你方可根據交警隊的責任認定與共同對方申請交警調解,賠付對方之後找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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