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愛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一直是他們夫妻共同支付的,後來王先生的愛人獲得了10萬元的大病保險理賠金,現在王先生夫婦要離婚,那麼,?天津離婚律師回答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保險行為,是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由該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愛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10萬元是基於人身綜合意外保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險,人身保險是以個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有人身依附性,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基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已經將保險受益人確權給妻子一方,因此這1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Ⅱ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理賠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你所說的保險賠款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進行分割。
Ⅲ 保險理賠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看合同保單頁的受益人是誰。如果是法定,就是被保險人的愛人、父母、子女平分。如果是指定,那指定誰就給到誰。
Ⅳ 保險的理財產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Ⅳ 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並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於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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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取得的身故保險賠償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其保險金是屬於受益人的,合同終於能夠有明確規定,沒有受益人的,則按照遺產來分配。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保險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只屬於受益人。根據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個人財產。
具體要看你保險賠償金受益人是誰,具體還是要咨詢律師。
Ⅶ 離婚 保險理賠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小馬和阿金是大學同學,兩人上學時便確立了戀愛關系,畢業後雙雙來到北侖,進了同一家公司工作。六年前,兩人登記結婚,這段圓滿的感情著實令人羨慕不已。 天有不測風雲。去年,小馬被查出患有腎炎,需要進行腎移植手術。年底,經歷了保守治療、透析治療等一系列復雜治療過程後,小馬成功進行了手術,從她的母親處獲得了一個寶貴的腎臟。 這場疾病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和感情傷害都讓人有些難以應對,術後半年,兩人的婚姻就基本算是走到了盡頭。兩人婚後未生育,因此離婚的矛盾便主要集中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上。 針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兩人並無太大爭議。爭論的焦點,漸漸匯集在了保險理賠金上。原來,小馬和阿金所在的公司為每名員工參保了人身綜合意外保險,對員工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項目進行投保。手術後,小馬因此取得了該項人身綜合意外保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險理賠金,金額達10萬元整。 阿金認為,婚姻法對「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情形中,並未明確包含保險理賠金這一內容,理賠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各半分割。他認為,重大疾病責任險理賠金的用途,應該是用於保險人支付因疾病和疾病狀態或手術治療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為被保險人在患病後提供經濟保障,盡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的, 「治病的醫療費都是我們夫妻一起出的,那保險賠的錢也應該是共同財產」,阿金如是說。 小馬則認為,自己參保的保險明確規定受益人為本人,是為其今後的生活提供保障的,不是用來支付此前的治療費用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阿金一方認為,「身體受到傷害」應指因受他人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傷害。小馬一方持相反觀點。 法官審理認為,小馬取得的保險理賠金10萬元基於人身綜合意外保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小馬的身體才是這一保險的標的。因病菌的侵入,造成其身體受到傷害,應該屬於婚姻法規定的范疇,小馬因此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終,小馬和阿金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