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學部分積累制度概念
樓主指的應該是保險學里關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制度中的「部分累積制度」。
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的在職勞動者,通過他和他的僱主在其工作期間的繳費,把一部分勞動收入交由社保經辦機構,並將這些不斷積累的資金用於投資,等參保人退休後,該基金再以積累的養老金和投資所得回報向他兌現當初的養老金承諾。這是一種把勞動者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轉移到退休期間使用的制度安排。
註:最權威的名詞解釋還得去教科書上找,可惜我書本沒帶又背不出來了,暫且只能找到以上這個解釋。
B. 什麼是保險學
每一個行業都有其存在的專業知識,保險行業也不例外。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保險學,究竟什麼是保險學呢?今天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保險在很多人的傳統概念就是保障自身安全的一種賺錢行業,其實不然保險是分為很多種,更重要的是保險是一門學問,是一種生活態度。保險學(Insurance)是保險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必修專業基礎課,也是全校除保險以外其他專業的選修課。作為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它是保險專業學員從公共基礎課轉入保險專業課學習的橋梁,是保險專業課學習的理論基礎。作為金融、經濟等其他專業的選修課,通過學習可深化對保險的了解,明確保險在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作用。基本框架保險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不斷升華的過程,從保險法學到保險,保險數學,從綜合保險學到微觀保險學,總體保險學,保險學逐漸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其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關系。作為保險學研究對象的保險商品關系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之間遵循商品等價交換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保險商品的經濟補償功能。在保險商品關系中,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另一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即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約定事件時,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以保障對方的生產或生活的正常運行。保險商品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商品關系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第一,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形成的相互關系。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經營的主體,在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結成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聯結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紐帶是保險合同。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表現為一種保險學法律關系。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保險經濟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存在基礎。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之間因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等之間因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第三,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保險企業之間的保險商品關系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保險企業,從性質上看,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從形式上看,有內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上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經營范圍上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等。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還會出現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一種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並存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保險學市場經濟中均處於平等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它們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存在相互競爭關系,又存在相互協作關系。第四,國家對保險業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關系是指國家保險主管機關對在本國領土上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險企業等。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二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保險商品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系。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關系必然有保險市場的競爭。為了保障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觀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包括經濟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一種為保證保險商品交換正常運作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體系結構任何學科都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保險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更是如此。撇開早期的保險學,如保險法學,保險數學等不談,即使到了近代,保險學的體系結構也未形成統一的標准,統一的格式。有人曾經將保險學分為原理和實務,也有人將保險學分為總論與分論,還有人將保險學分為保險經濟學與保險經營學,等等,且各種劃分方法及其內容也不盡相同。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其原因在於,方面人們在主觀上對一門學科的認識要有一個由不成熟到比較成熟的過程;另一方面,由於人們受到認識客觀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難以達到對客觀事物完全正確認識的程度。因此,對一門學科的邏輯結構的安排也就難以做到盡善盡美。保險學體系結構的變化恰好說明了這一點。隨著保險這一客觀事物的發展和變化。保險學及其體系結構也會不斷地發展與完善。我個人認為將保險學分為四個部分較為恰當,具體如下:第一部分:保險基礎理論分別論述保險與風險的關系,風險的定義與分類,風險管理;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的比較,保險的職能與作用;保險合同及其特徵,要素,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及其在保險經營實務中的應用等。第二部分:保險實務分別論述保險形態及其分類、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等經營實務,包括各種保險的特徵、內容及相關條款等。第三部分:保險經營分別論述保險經營的特徵、原則、環節、以及保險單設計技巧、保險精算原理,保險營銷方式,保險基金運用和保險經營效益的評價分析,保險經營風險及其防範等。第四部分:保險市場分別論述保險市場的結構與運作,保險市場的監管等。學生具備保險知識及相關經濟知識,能從事商業保險、社會保險、保險財務會計、基本精算技能的經營管理工作。通過本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內容的系統學習和訓練,學生基本達到以下培養要求:1. 系統掌握經濟學、金融學、保險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合理的知識結構。2. 了解和掌握與保險專業密切相關的金融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學、法學等學科的基本知識。3. 掌握規范與實證、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4. 關注和了解世界經濟的發展動態、我國經濟政策和保險理論前沿動態。5. 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鼓勵學生利用寒暑假從事社會調查和實踐。
C. 保險學名詞解釋1.責任保險2.人壽保險3.再保險4.年金保險
1、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指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在從事所保業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疾病、殘疾、死亡)和財產損害或滅失所引起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法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通常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合同責任須特別約定。此外,公眾責任保險還可以承保因妨礙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適環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責任。排除法只能選D,任何保險都不保戰爭和核事故。故意行為顯然不行。
2、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選B
3、B。投保的是定值保險,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全部損失時,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應當以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而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
4、B。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但無論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發生多大的變化,保險人對於標的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均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5、D。保險的基本原則國際上,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補償原則以及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
6、C,理由上面有
7、C。保險關繫上的近因並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後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8、C
9、C。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留額和接受公司責任額的再保險方式,故有金額再保險之稱。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額和接受公司的責任額都表示為保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也是雙方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時的依據。
10、D
11、C。1:2的比例
1、對。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2、錯。人身保險按保障范圍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人身保險按投保方式可分為團體和個人。
3、觀察期也稱為等待期,是指在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時間。該時段內,被保險人患病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從觀察期的時限來看,住院醫療類保險一般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險則一般為90天、180天或一年。
4、錯。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派生功能是投資。
5、正確
6、錯。保險合同的主體是2個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2個保險合同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和2個保險合同輔助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7、錯。代位追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8、錯。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損失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故又稱損失再保險,一般稱之為超過損失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留額和接受公司責任額的再保險方式,故有金額再保險之稱。
9、錯。保險肯定會避免賭博風險。
10、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的價值無法衡量,保險金額是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的最高給付的限額或實際給付的金額。
11、錯。人身保險不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
我自己整理的,裡面內容基本都涉及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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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學專業的概念
什麼是保險學?
在2012年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保險學屬於經濟學門類中金融學類下設的一個專業,標准學制4年,畢業後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保險學在報考熱門的金融類專業里,但考生們的報考熱情卻遠不及金融學類的其它幾個專業(金融學、金融工程、投資學)。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保險專業的就業還存有誤解。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和社會產品再分配的保證,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穩定國民經濟等現代生活中占據著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保險專業主要培養能從事保險及相關行業的應用型人才。
本科畢業生應掌握經濟學科的基礎知識;系統地掌握保險學的基本理論、業務知識與技能;熟悉我國保險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了解國內外保險理論和實踐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
保險學專業學什麼?
我國高校的保險學專業是為適應我國保險業的需求而開設的,大多數學校都要求學習金融、經濟、會計、投資等經濟課程,有的學校還補充了市場營銷、法律知識等相關知識。另外,如果學生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有較強的外語閱讀和翻譯能力,可以更方便獲取專業信息,將來去外企工作也有優勢。
保險學專業需要學習的主要課程包括以下三類。學科基礎課:政治經濟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外語、高等數學等。專業基礎課:保險學原理、風險管理、保險精算、財產保險學、人身保險學等。專業選修課:精算學原理、非壽險精算、壽險精算、保險企業經營管理、保險基金管理與運行、財務管理、經濟法、民法、保險法、市場營銷等。各校根據自己的人才培養方向在課程設置上會略有差異。
E. 求保險學原理的名詞解釋若干 越多越好
首先,最基本的—保險標的:就是你要「保」的東西。 保險人:其實就是承擔保險責任的人,一般為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人身險或健康險中的保險標的。 保險金額: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給付的最大金額。 其他一些簡單的如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太多了…
F. 保險學舉例說明什麼是重要事實
保險學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最大誠信原則」,這兩個案例都是違反了這一原則。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先說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的特定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向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或承諾,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案例(一)中,珠寶商行承諾店內24小時有人值班,事實上已經做出了保險意義上的保證。而事實上案發當天保安離崗外出,珠寶商行違背了自己的保證,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因此拒賠是合理合法的。
再說告知。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度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投保人及家庭成員是否有過犯罪記錄」這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種條件承保的重要事項,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隱瞞了「長子曾經有過兩次偷竊財物的犯罪行為」的事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也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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