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經約定好受益人的話,只需要到保險公司直接辦理理賠就可以了,保險公司會有相關格式文本的。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時沒有約定受益人的,那麼就是法定(受益人)繼承人。一般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要求理賠申請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人的公證,避免出現多位有權繼承人提出爭議。你可以先到當地的公證處了解一下手續要求,很多東西要求出示原件的,程序比較復雜,還要被保險人的所有真系親屬到場的。最起碼要跑兩三次。
㈡ 我公司一工人意外身故(買了意外險的),現向保險公司理賠,說要繼承權公證和委託公證,一定需要嗎
死亡賠償金賠付對象,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賠付給受益人。如果沒指定,就是默認法定,也就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領取。公證是最有效的證明,如果保險公司認可的話,其實派出所提供的家屬屬關系證明也是可以的,委託公證的話不知道你說的是委託什麼權利。
㈢ 在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放棄的證明需要帶什麼證明材料
所需: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資料,兩寸照片三四張。因為涉及翻譯,一般三五天辦妥。
㈣ 異地可以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嗎需要哪些材料
一、丁是可以在外地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
二、申請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通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等);
2、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摺、存款證明或者公積金證明等;
3、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
4、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
5、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這個你可以到你的單位,或者是死者的單位為你出具親屬關系證明,或者是到死者所在地的派出所,調取反映你們之間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
(4)保險理賠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擴展閱讀: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
☆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㈤ 關於繼承權公正辦理問題(保險要用的)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證處之間按其轄區受理公證事項的許可權分工。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財產轉移的公證事項由申請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託、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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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也要由死者父母做出放棄繼承的聲明並進行公證。根據上述說明,在死者父母所在地辦理公證。然後還得由死者哥哥在他所在地再做一個公證,證明死者哥哥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這樣比較麻煩,還不如死者父母繼承保險金,然後再轉讓給死者哥哥。
公證費為保險金的2%,比較高。所以,投保的時候最好指定受益人,省卻了諸多麻煩,並節省了費用。
㈥ 父親死後保險理賠自願放棄自己的份額全給母親和弟弟保險公司是不是要簽放棄協議
當然不是,你放棄自己的份額,全給母親和弟弟,是你的自由,跟保險公司是沒有關系的。
跟保險公司簽訂放棄協議是整個或部分放棄保險賠付,而不是你放棄繼承權。
如果你放棄繼承權,並作為法律證據,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而不必要跟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事故理賠到保險公司,交警隊對事故認定,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確定賠償數額,保險公司據此賠償,事故雙方不必簽其它協議。
㈦ 保險金受益權放棄聲明書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小康之家華彩人生
(B)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
1.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合同構成
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我們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險單記載的日期為准。我們自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應交日均依據生效日進行計算。本合同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
18周歲至60周歲。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在猶豫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若基本保險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准。
(2)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為保單賬戶價值的105%與基本保險金額兩者中的較大者。
2.2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終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我們按身故或全殘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4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下列情形會引起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1)交納追加保險費
在我們收到您的追加保險費後,基本保險金額按追加保險費等額增加。
(2)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
在您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後,基本保險金額按所領取的金額等額減少。
如果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低於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可以將其調整為該最低金額。
(3)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①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您可以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須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本合同生效滿1年;
-在被保險人6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申請;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您必須按照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險金額的證明、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經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從下一個結算日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②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在本合同生效1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
經我們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從下一個結算日24時起效力終止。
2.5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終止,我們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如果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而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2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我們對該次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您或者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將及時在保險單上批註。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因為通知延遲導致勘查、檢驗等費用增加,增加部分應由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通知延遲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驗屍證明;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認的司法裁判文書;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由全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雙方認可的殘疾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受益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受益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我們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3.5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3.6保險金申請時效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費的交納
4.1保險費的種類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
投保時,您可以和我們約定期交保險費每期交納的金額,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您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交納期交保險費。您在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您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約定期交保險費每期的交納金額不低於6000元;
(2)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3)每次交納追加保險費的金額不低於1000元,並且須為100元的整數倍。
我們可以改變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條件,您在追加保險費時可向我們查詢。
4.2增加期交保險費
您在交納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後,可以向我們申請增加期交保險費的每期交納金額,增加後的金額不得高於6000元,且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
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您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交費日期和增加後的期交保險費金額,向我們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如果申請當時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低於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可按照本條款「2.4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的約定將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調整為該最低金額。
在增加期交保險費後的首個保單年度,您應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中的該次增加部分歸屬於第1保單年度,此後各保單年度應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中的該次增加部分依次歸屬於第2及以後各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中投保時約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歸屬的保單年度各自分別計算。無論增加的期交保險費歸屬於哪個保單年度,均從實際進入保單賬戶後開始計算利息。
4.3期交保險費緩交
您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如果保單賬戶價值足以同時支付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您可選擇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我們按本條款的約定收取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本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您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那麼以後每次交納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補交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交納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所補交的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到相應的保單年度,並從實際進入保單賬戶後開始計算利息。
4.4初始費用收取
您每次交納保險費後,我們按所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按照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入保單賬戶價值。
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按期交保險費所歸屬的保單年度收取,初始費用占期交保險費的比例見下表:
歸屬的
保單年度
每期期交
保險費
第1個保單年度
第2個保單年度
第3個保單年度
第4至5個保單年度
第6至10個保單年度
第11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0~60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4%
超出6000元
部分
5%
5%
5%
5%
5%
4%
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初始費用占追加保險費的比例不超過5%,具體比例按照我們當時的規定確定。
4.5持續交費獎勵
自第2保單年度起,如果您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並且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在期交保險費應交日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我們將在您交納當期期交保險費後,按該期期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持續交費獎勵至保單賬戶,並按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入保單賬戶價值:
歸屬的保單年度
第2至3個保單年度
第4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獎勵比例
1%
2%
如果本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險費,對於按前述規定按期交納的當期期交保險費中增加部分的保險費,若其歸屬於第2或以後保單年度,則分別按其所歸屬的保單年度及相應的持續交費獎勵比例給付持續交費獎勵。
追加保險費和補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不享有持續交費獎勵。
5.保單結算
5.1保單賬戶
我們在收到首期期交保險費(銀行轉賬的自款項到賬)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於核保、體檢等原因除外)建立保單賬戶。
5.2結算利率
每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在結算日我們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結合實際投資狀況,確定當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零。
保單賬戶利息在每月結算日24時或本合同終止時根據計息天數按單利結算。
在結算日24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合同規定的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5.3年保證利率
本合同的年保證利率為2.5%,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為2.5%/365。
本合同生效後,在每年的12月31日,若當年末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我們將保單賬戶價值調升至「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若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我們不再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
「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是指假設當年的結算利率均等於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並按照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算得到的保單賬戶價值。
5.4保單賬戶價值
本合同保單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1)保單賬戶建立時,保單賬戶價值等於已交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及首期風險保障費用;賬戶建立前,已交保險費按我們收到保險費當時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果存在該利息,則該利息計入保單賬戶;
(2)您繼續交納保險費的,保單賬戶價值按該次所交保險費扣除相應初始費用後的余額等額增加;
(3)結算保單賬戶利息後,保單賬戶價值按保單賬戶利息等額增加;
(4)收取風險保障費用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減少;
(5)收取保單管理費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保單管理費等額減少;
(6)我們按本合同約定,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增加到調升後的金額;
(7)給付持續交費獎勵後,保單賬戶價值按給付的獎勵金額等額增加;
(8)您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您實際領取的金額及按合同約定收取的「部分領取手續費」金額等額減少;
(9)我們因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申報錯誤,按照本條款「9.2年齡性別錯誤」的約定更正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變更為更正後的金額;
(10)我們按本合同約定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後,保單賬戶價值直接降為零;
(11)我們按本條款「5.5風險保障費用」的規定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增加;
(12)若出現約定的其他影響保單賬戶價值的情形,保單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5.5風險保障費用
風險保障費用是對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應收的保障成本,具體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風險保額等確定。風險保障費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後每個結算日從保單賬戶中扣除。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後首個結算日不足一月的,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按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後首個結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結算日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標准見本合同風險保障費用表。除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本合同終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我們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至保單賬戶。
如果根據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情況需要增加風險保障費用的,我們將於保險單上批註。
5.6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是為維護保險合同而收取的管理費用。我們將於每個結算日從保單賬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為每月5元,我們可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但其調整幅度將不超過前述指數自上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起至本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止的累計漲幅。若我們調整保單管理費收取標準的,將及時通知您。
5.7寬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24時,如果保單賬戶價值不足以同時支付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則自該結算日的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當日24時起效力中止。
6.保單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6.1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
(1)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但須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①被保險人當時仍未發生保險事故;
②領取金額和領取後的保單賬戶價值均符合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要求。
(2)您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時,須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①保險合同;
②部分領取申請書;
③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3)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您給付部分領取的保單賬戶價值。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同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部分領取手續費」直接從所給付的保單賬戶價值中扣除。
我們可以改變上述「部分領取手續費」的收費標准,但最高不超過每次50元。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7.2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我們會要求您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我們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
經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按我們的規定補交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本合同終止。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續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險費,我們會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9.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我們會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或者降低基本保險金額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9.2年齡性別錯誤
投保時,您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我們有權更正並根據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收取以後的風險保障費用。如果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過2年的除外。對於解除合同的,我們將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如果我們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高於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我們將多收的風險保障費用無息計入保單賬戶價值,但如果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在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時,無息退還多收的風險保障費用。
(3)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且距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最近一次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低於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我們將按照該次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與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的比例調整當時的風險保額,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相應調整為身故或全殘當時的保單賬戶價值和調整後風險保額之和。
9.3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風險保障費用、保單管理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後給付。
9.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9.5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6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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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被繼承人在世,繼承人自願放棄財產繼承權要如何辦理
一,被繼承人在世的,繼承人是無權自願放棄財產繼承權的:
1,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的;
2,放棄繼承權的, 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可以等被繼承人過世後,再做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㈨ 保險理賠受益人法定怎麼寫放棄繼承
通過保全這項服務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