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金賠付正確的是
在進行保險理賠過程中,常常會因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出現意見不合而產生保險糾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關部分指定了保險理賠的原則和流程,在理賠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守。
一、保險理賠的原則有哪些?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二、保險公司怎麼進行理賠?
1、立案查勘:保險公司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立即派人去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事故原因,核查保險單並確定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確定保險單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到期,事故是否是保障責任范圍內等。
3、確定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收到賠償或保險金賠付申請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確定,並及時通知。
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在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給付賠償金,保險理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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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兩者可以兼得:對於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人領取了保險金後,仍有權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賠償,而在財產損失賠償中,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領取的保險金後,就余額部分要求侵害人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該法條的立法本意就是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賠償利益情況下,可以雙倍獲取保險利益和損害賠償利益,而不是擇一享有。
從理論上來講,人壽保險是依合同約定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約定之債;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的過錯而形成的一種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兩者取得賠償是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從生活實踐上來講,人身是無價的,它不同於財產,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Ⅲ 保險金是什麼意思,是保險公司賠付的錢嗎還是需要交的保費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Ⅳ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
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簡單理解:一個衡量理賠時賠付錢的一個金額)
保險價值
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保險金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簡單理解:保險按合同給付到客戶的錢)
Ⅳ 什麼是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即保險合同期滿後被保險人所能領到的全部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主要出現在定期的保險合同當中,也就是說,當你所投保的某份定期保險到期的時候,保險公司所給予你的當時所指定的費用就是滿期保險金。
舉個例子來說明,比如你投了一份定期保險,保險合同上約定的期限是保障到60歲,那麼等你60歲的時候,保險公司就會將你的全部保額返還給你,而這也就是滿期保險金,同時保險合同也隨之終止。至於滿額保險金有多少錢,具體就得看保戶簽訂的合同上的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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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不交保險費,只須交納保險本金(保險儲金),保險公司以利息作為保險費。保險期屆滿無論期內是否發生過保險金給付,保險公司都將保險儲金退本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滿期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期限分1年、3年、5年、8年。
滿期保險金這是屬於長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滿期保險金為了進一步方便保戶,簡化投保手續,一些保險公司開展了長效人身意外傷害滿期還木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滿期保險金
Ⅵ 給付保險金什麼意思
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
保險金的賠償給付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原則上保險補償以現金履行賠償給付責任。但是,對於財產保險,也可以採取修復、重置等辦法補償損失。明確保險金的賠償給付辦法,有利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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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Ⅶ 保險費,保險金,保險金額之間的區別謝謝
三者間性質不同,保費是權益金,保險金和保險金額是保障金。
給付的對象不同,保費給予保險人,保險金和保險金額給予受益人,
保險費:簡稱保費,指投保人交付給保險公司的錢。
保險金: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保險公司領取的錢。
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Ⅷ 生存保險金是什麼意思
生存保險金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生存保險具有較強的儲蓄功能,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仍然生存,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主要是為老年人提供養老保障或者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
拓展資料:
生存保險金的特點:
1、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滿一定時期仍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則沒有任何給付,也不退還保險費。因此,保險公司給付滿期生存者的保險金,不僅包括其本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滿期前死亡者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2、生存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一定期限之後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資金、婚嫁金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等。
3、生存保險具有很強的儲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