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最新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交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期實施,其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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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否已經被廢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
3.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文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依然有效。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四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在當前乃至今後相當一個時期,社會保險費征繳立法只會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可能隨著形勢變化修改,但不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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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比,列舉新增規定,修改規定,
沒來得及仔細研究,談談我發現的一些區別:
1、新法要求繳納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舊規定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
2、新法提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舊規定沒有這些;
3、新法明確了各項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及標准,舊規定未提及;
4、新法明確養老/醫療/失業隨本人轉移,舊規定沒有該項規定;
5、新法明確了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單位,舊規定未提及;
6、新法規定單位欠繳社保費用,社保可要求金融機構強制劃撥社保費用,滯納金是萬分之五,舊規定是按照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
7、新法未辦理社保登記處罰標准與舊規定不一樣(八十四PK二十三條):
8、新法明確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
9、新法規定外國人境內就業要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該要求。
歡迎補充指正!
5.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最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於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布。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6. 《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比,列舉新增規定,修改規定,
沒來得及仔細研究,談談我發現的一些區別:
1、新法要求繳納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舊規定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
2、新法提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舊規定沒有這些;
3、新法明確了各項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及標准,舊規定未提及;
4、新法明確養老/醫療/失業隨本人轉移,舊規定沒有該項規定;
5、新法明確了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單位,舊規定未提及;
6、新法規定單位欠繳社保費用,社保可要求金融機構強制劃撥社保費用,滯納金是萬分之五,舊規定是按照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
7、新法未辦理社保登記處罰標准與舊規定不一樣(八十四PK二十三條):
8、新法明確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
9、新法規定外國人境內就業要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該要求。
歡迎補充指正!
7.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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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依然有效。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四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在當前乃至今後相當一個時期,社會保險費征繳立法只會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可能隨著形勢變化修改,但不會廢止。
8.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最新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於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布。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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