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② 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什麼
當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保障過度與缺位並存,保障范圍狹窄,保障標准不一,制度各組成部分功能重疊又銜接不力,制度主體間矛盾沖突頻發,制度建設落後於 經濟 發展進程等諸多缺陷。為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未來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必須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制度內部各組成部分分工明確、功能互補,制度內部各相關主體利益協調一致。
(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會撫恤,其中社會保險又包括養老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無疑需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障項目,完善社會保障功能,同時也要正確把握社會保障項目發展的時序。
1.從建立完善的社會救濟制度起步。 目前 ,我國在城市已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社會救濟主要限於對五保戶、特困戶的救濟和災害救濟,而且對五保戶的救濟,也是採取集體供養、親友供養、義務供養多種不同方式,尚無統一的模式。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應著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此,應根據各地最低生活費用支出標准,確定一個農村居民收入最低線,對於收入達不到該標準的農村居民,則由政府予以補貼。如果地方政府財力不足以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的需要,則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轉移支付。中央政府應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資助力度。
2.應優先完善義務 教育 制度和高校貧困學生資助制度,增加財政對於農民工、下崗職工的職業培訓投入。人力資源是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第一資源,增加教育支出,提高國民素質,是許多國家取得經濟發展成功的重要經驗。教育還直接 影響 到社會成員個人未來的職業生涯及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的差別是造成居民收入差別的重要原因。因此,免費提供基礎教育,並對貧困學生的高等教育提供資助,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公平和發展經濟的重要舉措。從國際社會看,170多個宣布法定義務教育的國家均宣布實施免費。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收學費,但《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又規定可以收取雜費,還不能算是完全的義務教育。最近,我國已宣布,從2007年起爭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困難學生能夠享受到「二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僅此還不夠,還應盡早對所有義務教育實施免費。我國對高校貧困生實行銀行貸款助學制度,政府僅對優秀貧困生實行獎學金制度,這種制度混淆了福利制度與經營制度、獎勵制度的邊界。政府應根據學生的貧困程度,由財政出資實行撥款資助、無息貸款資助和低息資助。政府可以貼息方式鼓勵商業銀行發放教育消費信貸,但應尊重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
3.應著力建立重大公共傳染性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這里所說的重大公共傳染性疾病包括血吸蟲病、艾滋病、SARS、傳染性肝炎等。其中,對有的重大公共傳染性疾病如血吸蟲病、艾滋病、SARS,政府對患者應給予免費 治療 ;有的重大公共傳染性疾病如傳染性肝炎,政府應免費為居民接種疫苗。
4.重新選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發展模式。在對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實行「統賬分離」的基礎上,分步驟為農村居民提供社會統籌養老和醫療保險。以養老保險為例,所謂「統賬分離」是指將養老社會統籌保險和個人養老基金分離開來,分別採取不同的籌資、基金營運、支付和監督方式。社會統籌養老保險,足以國家為主體的收入再分配,目的是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應涵蓋農村老年居民。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於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所需資金通過徵收養老保險稅來籌措。不論農村,還是城市居民,收入水平達到一定標准,都應繳納養老保險稅;而達到一定年齡後則可從政府手中領取統籌養老保險金。考慮到社會的承受能力,對農村老年人的支付標准可以低一些,並可以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第一步,可以將統籌養老保險的范圍擴大到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凡只有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在他們進入老年期後,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統籌養老保險。這樣既可以解除這部分農村居民的後顧之憂,又可以鼓勵更多的農村家庭只生一個子女,優化新生人口結構。第二步,將統籌養老保險擴大到所有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民。第三步,將統籌養老保險擴大到所有農村老年居民。
(二)推進相關制度和政策的改革與調整
社會成員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程度與就業狀況緊密相關:如果勞動者能夠充分就業,而且就業者所獲得的收入都能達到或超過滿足其基本生活的水平,社會保障的壓力就相對較輕;相反,勞動者不能充分就業,或者就業獲得的收入過低,社會保障的壓力就大。因此,正確處理社會保障與就業的關系,應該將擴大就業擺在首位。應該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切實推行最低工資制度,還應通過立法明確 企業 對勞動者工傷、醫療、養老等方面承擔的責任。應通過立法約束企業僱用或解僱職員的行為,企業與雇員之間應依法簽訂合同,並嚴格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得為降低成本而任意減員。
必須著力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制度。公共財政的基本功能是維持社會公平。除滿足行政和國防以及必要支出的需要外,公共財政支出應重點用於社會保障。為此,財政應從一般競爭性投資領域退出;財政公共投資應主要用於社會福利設施如福利 醫院 、中小學、養老院等的建設,非福利性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應盡量引人社會資本;用於教育的財政支出,應重點用於義務教育和資助高校的貧困學生,而不是高水平大學的發展;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福利支出應主要用於資助或補貼低收入者,而不應是高收入者。
必須改革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消除農村居民進城務工的各種壁壘,並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我國14億人口中有9億農村居民,要協調城市和鄉村的發展,沒有農村居民向城市的轉移以及農業勞動力向非農領域的移轉,是不可能的。我國現行的城鄉戶籍分離管理制度,嚴重阻滯了我國城市化的進程,造成我國城市化進程嚴重落後於 工業 化進程。同時,城鄉戶籍分離管理制度還是造成城鄉兩種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差異的重要基礎,導致了對農村居民公民權利的歧視。這種世界獨有的不合理的制度必須徹底予以打破。要還農村居民以在城鄉之間自由遷徙的權力
③ 試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意義,並結合實際談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徑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市場經濟要求平衡社會供求關系,保持合理的投資結構。社會保障的支出是隨著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變化而增減的。在經濟發展強勁、社會需求旺盛、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時,社會保障的支出會相應地縮減,社會保障基金的存儲規模必然會因此增大,從而有利於減少需求的膨脹;而當經濟衰退、有效需求不足、失業率上升、低收入者增加時,就必然要求通過增加政府的轉移支付來加大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增加各種社會救濟支出,從而刺激社會購買力和即期消費,增加社會有效需求,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復甦。可以說,社會保障具有調節市場經濟中供求關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控經濟過熱或過冷的現象,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此外,社會保障基金經過長期的積累,會形成龐大的資產,成為投資融資的一大財源,成為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根本性措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造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低收入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並使這種差距控制在一個相對合理的范圍內,以消除一部分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彌補市場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④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
⑤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則包括哪些
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把握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以實現社會保障全覆蓋、保基本為優先目標。
二是加強頂層設計,增強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增強改革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三是堅持試點先行,及時總結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社會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國家為主體,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託,對公民在暫時或者永久性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集體投保、個人投保、國家資助、強制儲蓄的辦法籌集資金,國家對生活水平達不到最低標准者實行救助,對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福利,保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傳統的、單一的、國家主導下的單位保障制,逐步轉型為政府和企業主導、社會各方與個人責任共擔、通過社會化方式實施的國家—社會保障制。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國「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合計達8.37億人,其中職工參保3.38億人,城鄉居民參保4.99億人,待遇領取2.26億人。目前已發行社會保障卡6.8億張。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5.9億人,其中職工醫保2.8億人,居民醫保3.1億人,新農合參保7.35億人,總覆蓋超過13億人,95%以上的城鄉人口有了基本醫療保險」。中國成功編織起世界規模最大、覆蓋人口數量最多、保障類型比較完整、保障水平較好地滿足受保障群體基本需求的社會保障網路。
「十三五」時期,我國社會保障體系轉型發展將進入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完善的階段。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城鄉一體化的快速推進以及轉型期城鄉社會風險趨於顯化,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建設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能夠為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提供強大助力,而且真正將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統一起來,強化人民個人與國家整體之間的利益共同體關系,進一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推動中國社會邁向共同富裕的大同世界。
⑥ 如何評價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歷程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目前,我國社保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雖然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各個層次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雖然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已經確定,但是長期的空賬運轉使得半積累制未落到實處;雖然擴大覆蓋面的工作取得新進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統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發展和改革社保制度過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經濟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的關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統賬結合與部分積累制的關系,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社保改革。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鎮,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已經全面實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農村,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加快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的步伐。中國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支撐能力顯著增強,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人數迅速增加。五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年均增幅達到7%,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幅達到20%左右
⑦ 我國社保改革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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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歷程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目前,我國社保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雖然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各個層次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雖然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已經確定,但是長期的空賬運轉使得半積累制未落到實處;雖然擴大覆蓋面的工作取得新進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統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發展和改革社保制度過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經濟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的關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統賬結合與部分積累制的關系,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社保改革。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鎮,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已經全面實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農村,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加快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的步伐。中國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支撐能力顯著增強,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人數迅速增加。五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年均增幅達到7%,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幅達到20%左右
⑧ 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改革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歷程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目前,我國社保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雖然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各個層次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雖然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已經確定,但是長期的空賬運轉使得半積累制未落到實處;雖然擴大覆蓋面的工作取得新進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統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發展和改革社保制度過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經濟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的關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統賬結合與部分積累制的關系,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社保改革。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鎮,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已經全面實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農村,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加快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的步伐。中國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支撐能力顯著增強,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人數迅速增加。五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年均增幅達到7%,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幅達到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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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我國有關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制度與財政補貼的改革趨勢
始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雖然已經構築了一個以養老、失業、醫療三大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為框架的中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雛形,但仍然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基本的和關鍵的問題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和分歧。對制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諸多問題進行梳理,我們可以發現,相當多的爭論和分歧乃因「錢」而生。確實,「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再分配的制度,其實質就是資金的分配,充足的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存在和維持的物質基礎。因此,從財政角度剖析社會保障問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也就顯得更加迫切。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會保障的財政管理實踐也取得較大突破。各級財政積極參與了社會保障的制度建設,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進一步加強,先後出台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財務會計制度;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不斷加大,社會保險基金作為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由提取管理費改為財政預算安排,有力地支持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盡管社會保障財政管理不斷加強,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問題。
近幾年來,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不斷加大。1996年,我國財政社會保障支出662.31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8.34%。到2000年社會保障支出的規模達到1922.37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增加到12.10%。「九五」期間,我國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年均增長30.53%,比財政總支出的平均增幅高11.59個百分點。 盡管社會保障財政支出連年大幅增加,但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比例還是比較低的,尚未建立起經常性的財政投入機制。有學者對我國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投入等進行研究後發現,一方面我國個人繳費水平和企業繳費水平都位於較高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對社會養老基金貢獻水平偏低。目前,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佔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 [ii]盡管近兩年中央也一再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財政支出的15%—20%用於社會保障,但這只是一種行政要求,缺乏財政對社會保障投入的立法性約束,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一是社會保障事權過分下移,統籌層次不高。國務院自1998年就明確要求,各省區市要在1998年底以前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盡管如此,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仍然處於「縣級統籌」和「市級統籌」的分散管理狀態,全國除了京、津、滬三市外,僅陝西省基本做到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省級統籌。 二是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基金管理上權威不足。目前所有的社會保險基金均處於省及省以下市、縣的分散管理之中,導致中央財政缺乏調劑地區間社會保險基金的權利和能力。三是地方政府財政責任不明,既無法自主地推進社會保障改革,又可以在社會保險具體方案設計、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違背中央的統一要求,維護地方利益。四是政府間的財政投入責任不清。1998-2001年,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中,90%以上均來源於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不足10%; 有條件的地方可能多投入,無條件、負擔重的地方反倒可以少投入甚至不投入,完全依賴中央財政補貼。
社會保障的財政風險主要表現在養老社會保險風險。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1997年全國有5個地區出現收不抵支,1998年擴大到21個,1999年又達到25個。1998年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為100多億元,2002年擴大到500多億元,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1000多億元。不斷擴大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已經成為引發財政風險的巨大隱患。
在養老社會保險之外,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財政風險。2001年,全國有8個省份失業保險金收入當年收不抵支。 隨著下崗與失業並軌,失業保險財務的不可持續性將迅速顯現,無形中增加了財政風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本身就是由財政負擔,各級財政已經投入了大量資金用於城鎮貧困人口保障。但目前對城鎮貧困人口的保障仍顯不足,我國現有城鎮貧困人口3100萬以上,1999年享受社會保障的總人數不足300萬,2000年不足400萬。 隨著「低保」范圍的擴大,最低保障水平的提高,財政風險也不斷加大。
雖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的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應實行預算管理,由經辦機構編制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其實還算不上真正的預算,不僅預算審批層次低(經同級政府批准即可),而且具有預算軟約束的特點,預算的監督管理作用形同虛設。
由於預算約束的軟化,各地區各部門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上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法律法規的約束,社會保險基金不同程度地存在挪用和浪費現象。一些地方擅自動用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基本建設和公用事業建設投資,甚至蓋辦公樓、宿舍和搞房地產投資和證券投資,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檢查核定,僅1996年至1998年3月各地違規動用基金就達到173.98億元。 [vii]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資金規模也會越來越大,如果繼續實行分散管理,不能納入財政統一的預算體系接受立法機構的監督,不僅難以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證政府社會保障職能的實施。
目前整個社會保險基金基本上是由地方甚至是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分散管理。在這種背景下,或者基金太少無法進行投資運營,或者雖有一定的積累,但基金運作又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和地方利益的驅動,挪用基金、投資難以回收的現象屢屢發生。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渠道單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目前的國家規定,基金結余只能用於購買國債或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嚴禁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而銀行利率水平和國債發行量、發行方式等很難滿足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1996年山東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值率為3.71%,1997年為2.57%,1998年為2.41%,1999年為2.23%,2000年只有1.41%,增值率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而且僅略高於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遠遠低於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viii]在較長一段時期內,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主渠道,恐怕仍然是依靠買國債、存定期的低息收入,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正陷入「安全性」與「效益性」的兩難選擇之中。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對於不同的保障項目,均採用現收現付制。這種模式曾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資金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障項目的逐步健全,繼續實行單一的現收現付制顯然難以滿足形勢的需要。因此,要結合各類保障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實行現收現付、完全積累和部分積累三種籌資模式相結合的多層次的復式籌資制度。一是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採用部分積累制。部分積累式的收費率以及通貨膨脹的壓力雖高於現收現付式,但低於完全積累式,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採用部分積累就成為兩種籌資模式之外的「第三條道路」。二是對失業、醫療、工傷保險等採用現收現付制。這些險種都屬於短期支付項目,保險基金規模較小,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現收現付、缺口由財政補貼的做法。三是對農村養老保險採用完全積累制。這是在農村經濟尚不發達、農村老齡人口數量眾多的情況下的現實選擇。
社會保障作為分配職能的重要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應是中央政府的職責,但中央政府在這方面承擔較大職責並不意味著它承擔全部成本,必須要結合政府的職能按照社會保障的項目特點將其劃分到各級政府。社會保障項目中,養老保險涉及的范圍最廣、周期最長、風險最大,任何地方政府都難以長期獨自承擔。因此,應將養老保險劃歸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即由目前的省級統籌改為全國統籌。通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來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其他社會保障項目也應劃歸不同的地方政府,將失業保險劃歸省(市)一級政府統一管理,醫療保險劃歸地市級政府管理,工傷和生育保險則劃歸縣市級政府管理。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應遵循「分類保障、分步推進」的原則,首先選擇意義重大、急需解決、財力允許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作為突破口,並逐步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程度與標准。一是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改革方案,不斷擴大試點范圍,提高合作醫療覆蓋率。同時,各級財政應逐年增加衛生投入,增長幅度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每年增加的衛生事業經費主要用於發展農村衛生醫療事業。二是積極推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籌措機制,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負擔比例,確保「低保」資金落到實處。三是逐步啟動農村養老保險。應區別不同地區實行有進有退的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即,在發達地區,應按照完全積累制的籌資模式積極推進,在欠發達地區則可酌情暫緩推行。四是結合國家農村稅費改革契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進程。隨著各級財政農業投入的進一步增加和農村稅費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農民的負擔減輕,收入增加,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留下了發展空間。要以此為契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進程,逐步建立城鄉統籌、有利於與城市社會保障相融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是採用「費+稅」的復合籌資形式。以社會保險稅方式籌集僱主繳納的用於社會統籌的資金,以社會保險費的方式籌集個人繳納的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稅費的徵收管理應實行「雙軌」徵收、「分賬」管理的模式,即社會統籌部分採用社會保險稅方式,由稅務機關徵收;建立專門的個人賬戶收費管理體系,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下設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二是建立經常性的財政投入機制。繼續完善現有的財政投入制度,充分運用稅收的和財政支出的方式,將個人所得稅、消費稅以及娛樂業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使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制度化,經常化,確保社會保障籌資需要。三是變現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減持國有股、推行社會保障「專用資產券」和「認可債券」等形式,逐步解決社會保障欠賬問題。
一是建立社會保險預算。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客觀要求和規范政府收支、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復式預算制度的重要內容。結合我國實際,應實行「板塊式」社會保險預算模式,即在政府公共預算之外,單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用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性支出繼續在政府公共預算中編列、反映。二是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問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政策扶持,為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三是加強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職能,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投資運營以及撥付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要綜合運用各種財政稅收政策,促進經濟加快發展,一方面可以改善企業財務經營狀況,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繳付水平,增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同時,良好的經濟發展態勢,也可以提高勞動者收入水平,縮小貧困群體數量,降低失業率,增強個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減少對社會保障資金的需求。二是要努力增加財政收入規模。比較政府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險預算,應該說我國的社會保障財政風險主要集中在社會保險預算。但由於政府對社會保障負有最終責任,政府的公共預算又負有對社會保險預算注資的義務,因此,政府公共預算的實力與規模對於緩解社會保障財政風險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三是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優化支出存量結構,用好財政支出增量,集中財力向社會保障傾斜。每年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了保證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於補充社會保障資金。這樣,通過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逐步將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由現在的10%左右提高到15-20%。四是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風險預警機制。社會保險財政風險潛伏著巨大的危機,一旦發生就必然波及到整個社會。因此必須要加強社會保障財政風險的預警性或預防性監督,構建科學靈敏的社會保障財政預警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