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可知,本案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的「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規定為格式條款。《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負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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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貨車超載保險公司理賠嗎
貨車超載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承擔賠付責任義務並不是絕對的,「道上」司機說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則該條款有效,保險公司可不予以賠付。
㈢ 貨車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保險公司有權拒賠。理由是此次貨物嚴重超載。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的「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規定為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負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結合本案,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庭審中,被告稱對免責條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清楚,故可以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3)貨車超速超載豫保險理賠擴展閱讀:
案例
2010年12月15日,王立闖駕駛原告王軍芳所有的鄂FIB112倉柵式運輸半掛車(鄂FIE96掛)行駛在新野縣溧河鋪鎮時發生碰撞翻車,造成車上貨物受損。後經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野營銷服務部核定,貨物損失為6760元,貨物施救費用為1440元,共計8200元。
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有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額為2萬元。事故發生後,被告拒絕理賠,遂引發訴訟。審理中查明,被保險車輛行駛證可定載重量為21200kg,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實際運輸貨物45060kg,原告貨車系超載。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約定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㈣ 拉貨車拉貨超載肇事了保險公司能給理賠嗎
理賠結論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保險條款對於車輛損失和第三者損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免賠率。根據案情分析,保險公司採用第三種意見理賠,對被保險人車輛損失不予賠償,對第三者橋梁損失,按增加10%免賠率後賠償。
㈤ 大貨車超載出事故,保險公司理賠
不賠
㈥ 貨車超載保險公司能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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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體情況,不同情況的專結果是不同的,如果超載屬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那麼保險公司的不賠的,因為你不超載的話,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這個是因為你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此次事故,然後交警或者保險公司又核實你超載了,那麼一般都是協商免賠。上述兩種情況具體看交警是怎樣認定的。
還有就是看你是在哪家公司買的交通保險,不同的公司對於超載的賠償的規定是不同的,
比如太平產險對超載就做了規定: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輛裝載規定,但違規裝載並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行5%的絕對免賠額;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大地產險則對貨車按照額定噸位計算,超載30%以上都會設定一定的賠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