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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2021-04-07 04:24:04

⑴ 社會保險2019年新政策

用人單位繳納的是五險,而不是五金。"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養老保險:在退休時,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退休金。醫療保險:在生病治療時,可以報銷部分醫療費用。失業保險:在失業時,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時候,可以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生育保險:在生育的時候,可以領取生育津貼。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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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的主要政策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政[1997]63號)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28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省級統籌的意見(皖政[2009]109號)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
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字[2003]47號)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編報201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通知(財社[2010]4號)
省財政、人社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09]1954號)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27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社字〔2000〕492號)
《關於提高全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城鎮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字〔2000〕63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字〔2001〕56號)
《關於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和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63號)
《關於如何確定失業人員死亡後撫恤金標准問題的批復》(勞社秘〔2005〕212號)
《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明電〔2009〕2號)
《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職工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9〕35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10號)
財政部

⑶ 求《社會保險法》,要全本的,有相關的政策解釋更好,謝謝!

據政策網路裡面的政策解讀介紹:《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三、《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內容。總體上看,《社會保險法》在總結現行制度改革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對社會保險制度做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同時也為我們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保留了適當餘地,達到了我們預期目的。

·政策宣傳·

編者按: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深入學習理解和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本刊將分期對《社會保險法》進行專題解讀,以饗讀者。

《社會保險法》立法背景、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解讀

一、《社會保險法》的立法背景、簡要過程和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法》自1993年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開始組織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歷時近17年。期間,黨的執政理念、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都發生了重大發展變化。總體上看,構成《社會保險法》重大而直接的立法背景,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第一,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這是社會保險立法的政治基礎。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和要求,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方向,也為社會保險立法確定了基本原則。第八屆至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將社會保險法納入了立法規劃,把社會保險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組織開展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國務院連續推出改革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綜合國力極大增強,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了更高的期盼,這是社會保險立法的經濟、社會和群眾基礎。《社會保險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共收集到各類意見7.1萬多條,贊同的意見占絕對多數比例,反映了社會保險立法的必要性、時機和基本精神與人民群眾的需求是一致的。

第三,社會保險制度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豐富的成功經驗,為社會保險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包括: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政策體系框架;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會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社會保險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初步形成,服務能力得到提升,為完善公共服務職能提供了有力支撐。

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隨著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還有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有待立法解決。比如,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社會保險體系有缺失,制度強制力不夠;社會保險制度分割,缺乏銜接;籌資渠道偏窄,難以滿足社會保險制度持續發展的需要;
制度運行機制不健全,管理服務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要求制定一部社會保險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要求,原勞動部從1993年開始起草《社會保險法(草案)》,並於1995年將《社會保險法(草案)》報國務院。1998年後,根據第九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要求,原勞動部第二次組織起草《社會保險法(草案)》,並於2001年再次將《社會保險法(草案)》報國務院。但是由於當時社會保險制度在急劇變革之中,有關各方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基本模式等還未形成較為統一的認識,尤其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還未提上議事日程。因此,這兩次報國務院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都未能在社會各方面形成共識,也未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要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三次組織起草了《社會保險法(草案)》,並於2006年報國務院。2007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對草案進行了四次審議,並於2008
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從此,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法》正式誕生了!

總的講,社會保險法研究起草工作從1993年啟動至今,歷時近17年。其間,先後與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財經委、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單位通力協作,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大量吸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外的有效做法,對一些主要的制度和重點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可以說,社會保險法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成果。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其意義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有效維護勞動者和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使他們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適應勞動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動,促進城鎮化進程。《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於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多渠道籌資、城鄉統籌、規范管理服務、強化基金監督等內容,有利於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使各類群體更加公平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可以說,《社會保險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顯公平的法,是一部促進和諧的法。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四,《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推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對推進入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於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統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理念,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於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做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三、《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內容

《社會保險法》在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實踐經驗、廣泛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益做法的基礎上,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涵蓋面廣,內容豐富,要全面理解和把握。《社會保險法》在目前社會保險實踐的基礎上,有許多創新、發展和完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確立了全面覆蓋和統籌城鄉的調整適用范圍。《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在5項社會保險制度中,養老和醫療保險覆蓋各類勞動者和全體居民,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覆蓋全體職業人群,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廣覆蓋的社會保險體系。《社會保險法》適應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將新農保制度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范圍,並預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范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其他職工一樣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還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

(二)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特別是強化了政府在籌資方面的責任。《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三)擴大了參保人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社會保險法》在各項制度設計上,始終以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這方面的亮點很多,我舉幾個例子:一是為了解決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本法規定,這些人員可以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二是健全了養老保險中的遺屬、殘疾待遇制度。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三是將工傷保險待遇中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三項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四是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五是規定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六是規定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四)明確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體制,提高了社會保險費徵收的強制性。一是明確行政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二是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三是賦予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必要的強制徵收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等。

(五)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一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或者違法挪作其他用途。二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並對預算編制的主體、程序等作出了規定。三是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時間和步驟。四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五是規定了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六)完善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內容。一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包括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核定、按照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立原則,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三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四是為解決社保關系轉移接續難問題,
規定對跨統籌地區就業的人員社會保險關系(養老、醫療和失業)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五是為解決醫保報銷難的問題,規定對參保人員就醫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總體上看,《社會保險法》在總結現行制度改革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對社會保險制度做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同時也為我們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保留了適當餘地,達到了我們預期目的。

⑷ 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實施,許多人有著一定的憂慮,2010,養老保險個人要交多少錢?我們看看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從中去領略新政策的意義,同時了解一下,新政策下我們需要交多少錢養老。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⑸ 2018社保有什麼新政策

2018社保新政策:

一、社會保險經辦需要提供的證明事項將大幅減少。

《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第26條提出,個人或其所在單位申請領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時,按照規定需要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認定結論、就業失業登記等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二、相關辦事流程,社保轉移接續將更加簡便,個人來回奔波跑腿的麻煩有望大大減少。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14條規定,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進行封存,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

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平台,查驗其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情況,審查其繳費年限,並歸集相應養老保險基金後,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社保「黑名單」將會建立。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拒不改正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且拒不改正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2018社保新政策

一、養老金全國統籌將要開始

近日召開的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提出,2018年,要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這是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邁出的第一步。

二、擬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提出,繼續延長一年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做好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實施工作。人社部2017年11月就《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與現行條例相比,意見稿中新增了為失業人員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創業補貼,將醫療補助金調整為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企業年金

自2018年2月1日起,《企業年金辦法》將正式施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

⑹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6)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⑺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7)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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