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模式
社會保險基金順利籌集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基礎, 而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 應始終貫徹收支平衡(包括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的基本原則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進行分類。世界主要有三種籌資方式: 現收現付制, 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 現收現付制是一種以橫向平衡為指導原則的基金籌集方式, 依規定收益方式實施, 由社會保障機構按所需支付的保險金額進行社會籌資。一般由僱主和雇員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社會保險稅或社會保險費, 這種籌資模式要求先做出當年或近幾年內某項社會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費用預算, 然後按一定比例分攤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 當年提取當年支付。這種模式一般以支定收, 不留積累。
該制度的主要優點是, 第一, 依靠需求變動及時調整征稅比例或繳費額度, 保持收支平衡; 第二, 政策取向相對公平, 強調社會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 第三, 現收現付制無需過多的個人資料, 操作簡便, 管理成本相對比較低; 第四, 可以有效避免通貨膨脹造成的貨幣貶值風險及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經濟或政治風險。不足在於, 這種制度受人口年齡結構影響較大, 每年籌集的資金和支付的保險費會隨著人口老齡化和有資格享受保險金的人數不斷增長而相應增加, 因此, 其抗人口老齡化的能力較弱。
從目前來看, 雖然人們對現收現付制頗有爭議, 但它在各國仍佔主導地位。截止目前, 在全世界已經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165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46 個國家採用了這種模式。 完全積累制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是以遠期縱向平衡為原則的籌資方式。其實質是個體一生中的代內再分配製度。
一般要求勞動者從參加工作開始, 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僱主和雇員或只有其中一方定期交納保險費, 記入個人賬戶, 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及保值增值的基金, 所有權歸個人, 到規定條件領取時, 一次性領取或按月領取。
該模式的主要特點: 第一, 由個人繳納其社會保險費, 且資金記入個人賬戶, 未來收益與投保期間的繳費高度正相關, 激勵功能明顯; 第二, 透明度高, 基金提取的比例相對穩定; 第三, 制度建立初期, 繳費率較高, 籌資見效快, 長期內費率相對穩定, 具有較強的抗老齡化能力, 即受人口年齡結構影響比較小; 第四, 積累的預籌資金可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運營, 以便保值增值。同時, 該模式存在不足, 一是無再分配功能, 財富不能發生轉移, 不利於緩解貧富差距, 遠離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二是實行個人賬戶制度, 要獲取大量的私人信息, 管理成本較高。
三是個人賬戶上基金的積累是一個長達幾十年的過程, 隱藏著一定的風險, 尤其是保值增值功能不確定。
世界上採取完全積累制的國家只有少數幾個, 以智利和新加坡為代表的基金制的巨大成功, 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巨大壓力和福利國家的普遍危機, 人們對基金制的認識不斷加深, 而且有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這種模式。 部分積累制是對現收現付制與完全積累制的整合, 這是一種兼容橫向平衡原則和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的籌資模式。
保障費用一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方式, 滿足當前需要, 另一部分採取積累方式以滿足未來支付需要的增長, 這種籌資模式是對原有兩種模式的綜合和創新。
2.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有哪些
籌資方式:
一、征稅方式:標准統一、強制徵收、統收統用
二、征費專方式:一般限於社會屬保險,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三、自由籌資方式:非固定、靈活,來源於公眾的自願參與,如發行福利彩票等
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一、現收現付制,以支定收,相當於代際轉移
二、完全積累式,是在對有關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進行宏觀上的測算之後,從追求養老保險收支長期平衡角度出發,確定適當的費率標准
三、部分積累式,以支定收,略有結余
不知道想要的是不是這個,我只是把框架大體告訴你~
3. 為什麼我國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要由現收現付制度轉換為部分積累制
現收現付制的機制是由年輕一代供養上一代,將年輕一代繳納的保險費用用於支付給老一代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基金籌資模式可以應對通貨膨脹所帶來的風險。
但是,這種籌資模式與人口結構有密切的關系,當老齡化嚴重,就會增加養老保險費用的支出,年輕一代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就要增加,從而增加了年輕人的負擔。另外,1997年實行養老保險以來,1997年之前退休的人(即「老人」)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須完全由社會提供;1997年之前參加工作,1997年以後才退休的人(即「中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足以供他們養老,須由社會支出一部分,這也就是我國養老保險面臨的最大難題——所謂的「隱性債務」問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改為部分積累制,個人繳納存入個人帳戶,用於個人養老;企業繳納費用計入社會統籌帳戶,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從而,既保證了老一代的養老保障,又減輕了年輕一代的負擔。
4.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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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都有哪些
現收現付制的機制是由年輕一代供養上一代,將年輕一代繳納的保險費用用於支付給老一代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基金籌資模式可以應對通貨膨脹所帶來的風險。
但是,這種籌資模式與人口結構有密切的關系,當老齡化嚴重,就會增加養老保險費用的支出,年輕一代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就要增加,從而增加了年輕人的負擔。另外,1997年實行養老保險以來,1997年之前退休的人(即「老人」)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須完全由社會提供;1997年之前參加工作,1997年以後才退休的人(即「中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足以供他們養老,須由社會支出一部分,這也就是我國養老保險面臨的最大難題——所謂的「隱性債務」問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改為部分積累制,個人繳納存入個人帳戶,用於個人養老;企業繳納費用計入社會統籌帳戶,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從而,既保證了老一代的養老保障,又減輕了年輕一代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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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養老保險的三種籌資模式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養老保險籌集資金的模式包括三種: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所謂現收現付制,簡單來說就是預先計算出一定期間(通常為1年)內一國養老保險的總支出額,然後據此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比例並進行征繳,用當期所得支付當期支出的模式,也就是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負擔已經退休的一代人的養老責任,因此也叫代際轉移模式。所謂完全積累制,則是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一定比例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存人勞動者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交由某一投資基金進行管理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等勞動者退休後由基金將投資所得的回報以年金的方式向其逐月發放的模式。所謂部分積累制則是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兩種方式的結合,即當期所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在滿足一定時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又留有一定的儲備的模式。
我國建國初期採用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國家財政撥款共同構成養老保險基金按期向退休者支付養老金。此種模式雖然無須擔憂大量資金結余所帶來的保值升值和資金安全問題,卻也使用人單位和國家財政背上了過重的負擔。為配合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開始向部分積累制轉換,由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一部分納入勞動者個人賬戶進行積累,另一部分加上國家財政補貼納入社會統籌以在全社會范圍進行調劑,等職工退休後兩部分合並計發養老金。《社會保險法》確認和沿用了此種籌資模式,其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據此,凡屬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負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國家財政則負有根據實際情況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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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誰負責繳納保險費
籌資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負責繳納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具體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7)中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模式擴展閱讀:
其他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1、傳統型: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之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3、國家統籌型之蘇聯模式:是前蘇聯所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4、強制儲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5、強制儲蓄型之智利模式: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8. 中國社會保險基金中採用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的項目有( ) A、基本養老保險 B、工傷保險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
9. 什麼是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
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