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與以下領域:
(1)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就是社會保障基金專管部門把社會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國家或地方銀行,以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資形式。這種投資方式的主要優點是安全可靠,投資無風險,基金收益率等於銀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穩定而且有保證。同時,操作簡便,沒有復雜的運作過程。其缺點主要是當銀行存款利率低於物價上漲指數時,基金就會面臨貶值的風險。同時,即使銀行存款利率高於物價上漲指數,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這是一種保守型的投資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也規定了基金用於儲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為基金投資的一種主要方式。[3]
(2)投資於國債。國債可分為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因而安全性極高。在發達國家,養老基金購買國債非常普遍,而且在資產配置中也佔有相當比例,可見在合理的資產配置中存在一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國債是很有必要的。
在一些發達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債的比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養老、傷殘、遺屬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全部都必須用於購買政府債券。發展中國家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債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於1985年後放寬資產配置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於收益率較高的資產,但政府債券在資產配置中的比重始終高達約40%,而股票在資產配置中的比例已從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這表明智利養老基金對股票的加大投資並非以減少政府債券為前提,國債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資工具。從我國的情況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國債曾經是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工具(相對銀行存款),但隨著利率體系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國債利率與銀行定期利率之間的差距逐漸減小,投資收益率也呈下降趨勢;此外,國債的實際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因此,如果社會保障基金持有的國債比重過高,也將面臨較高的替代率風險,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的社會保障基金來說,國債比重控制在40%以下較為合適。
(3)投資於不動產。投資於不動產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或建造房地產。不動產投資在經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保證有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證。但由於不動產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差,不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隨時支付,同時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方面投資的比重都比較低。只有個別拉丁美洲國家為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利影響,才將社會保障投資基金的一半以上用於不動產投資,而且主要用於修建醫院、公寓等。
(4)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是指社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實踐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公司債券和股票的投資行為。公司債券和股票一般盈利率較高,也比較穩定。股票價格雖然變動性較大,常常難以預測,但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股票的變現能力強,可以抵消一定的風險j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在盡可能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比投資於其他方面獲利更大。正因為如此,美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允許社會保險基金用於風險投資;新加坡政府不僅允許中央公積金局購買公司債券、公共汽車公司股票,而且還允許社會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資;菲律賓政府也允許用社會保障基金向私人企業投資,向投保人貸款。我國從2002年10月開始,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按批準的比例交給投資基金,通過投資基金再進入證券市場。實行的結果現在反映投資收益還是比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報率達到10.52%。
(5)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直接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工商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參與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投資行為。這是一種直接的、風險型的投資。這種投資是把基金作為資本直接投入生產流通領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報酬。由於這種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項目評估,以保障其投資的安全性。有些國家為規避風險,還規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種投資的最高限額,如英國規定只能把社會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過10%投資於某種實業。
(6)發放貸款。發放貸款也稱為間接投資,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獲取盈利的投資行為。發放的貸款用於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購買和建造房屋使用,也為受保人及其家屬提供其他消費性服務。
2. 怎樣查詢社保基金_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
2.到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網站進行查詢,需要錄入姓名和身份證號。 3.撥打全國社保統一服務熱線12333咨詢 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 社保基金是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政府部門進行監督。根據規定,社保基金可用於投資,但有范圍的限制,如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一些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目的是為了降低投資的風險,避免產生虧損的後果,一般用社保基金投資的項目是很謹慎的,雖然如此,但也避免不了虧損的發生。對於其它投資來說,社保基金投資的安全度還是很高的。 劃入全國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其中,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的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全國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社保基金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總資產的20%。
3.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
第一,價值投資理念。社保基金會在股票投資中奉行價值投資理念。我們對股票投資,一直堅持正確處理投資對象的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漲跌之間的關系,把投資價值作為選擇投資對象的標准,把發現和實現投資價值作為投資的首要工作,而不是依靠概念炒做和內幕消息進行投資。
第二,長期投資理念。按照預期的負債結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將在15至20年後才發生支出。其負債期限較長,中短期支付壓力較小。適應這種資產負債特性,社保基金會確立了股票長期投資的理念。它要求社保基金必須樹立長期投資目標,必須圍繞長期投資目標實行長期投資戰略,並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對投資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社保基金的股票投資,著眼於分享國民經濟增長的長期收益,著眼於分享股票市場健康發展的成果。社保基金股票的長期投資理念,使得它不會採取短期投資行為,不會依靠股市的大起大落炒作盈利;相反,它是股市中的一支穩定力量。股市中類似社保基金這樣的長期投資機構越多,長期資金量就越大,股市的發展就會越穩定。
第三,責任投資理念。責任投資的理念,要求社保基金會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一個負責任的股票投資者。在經濟發展方面,社保基金投資強調要正確認識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投資收益的關系。經濟增長成果是養老金投資收益的根本來源,促進經濟發展有利於養老金的積累。社保基金將充分發揮其規模巨大和投資長期性的獨特優勢,為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盡職盡責;在股票市場方面,社保基金投資強調要維護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隨著社保基金資產占股票市場市值的比例不斷擴大,影響社保基金收益高低的因素將逐步由投資策略和技巧轉變為股票市場的發展水平。為此,社保基金一直致力於關心和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與發展。我們不僅自覺抵制一切危害市場機制的行為,用規范的投資引導股市行為,而且我們專業化的投資運作框架、規范化的業務流程,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規范運作發揮了示範作用
4.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有哪些
1,我國現在基金投資渠道比較單一,一般就是買股票。 2,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保障社會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或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而集中起來的資金。
5.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哪些
折疊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模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費率調整靈活;社會共濟性強,易於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的威脅,具有通過再分配達到公平為主導的特性。
折疊社會統籌部分基金積累制模式
是在社會統籌籌資框架內建立部分基金積累,一方面對已經退休者的養老金繼續實行現收現付,一方面為應付退休高峰期預籌部分積累基金,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在現行統籌率基礎上適當增加幾個百分點,作為長期統籌調劑使用的積累基金。
折疊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模式
該模式是從職工開始參加工作起,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單位和個人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權歸個人。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費本金和利息)以養老年金方式逐月發給個人。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險,激勵機制強,透明度高,利於監督管理,能形成預籌基金,長期積累增值,個人為將來作出長遠保障,具有以效率為主導的特性。
折疊基金積累制模式
其核心是引進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的機理,積累基金建築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又保持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統籌調劑用於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統籌保險費的一部分一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這種模式由於建立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具有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互濟的優點,集聚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和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和克服了兩者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理論上看這種模式是優點大於缺點,是中國養老保險改革中探索的一種新型模式。
6. 列舉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方向
第一,價值投資理念。社保基金會在股票投資中奉行價值投資理念。我們對股票投資,一直堅持正確處理投資對象的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漲跌之間的關系,把投資價值作為選擇投資對象的標准,把發現和實現投資價值作為投資的首要工作,而不是依靠概念炒做和內幕消息進行投資。 第二,長期投資理念。按照預期的負債結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將在15至20年後才發生支出。其負債期限較長,中短期支付壓力較小。適應這種資產負債特性,社保基金會確立了股票長期投資的理念。它要求社保基金必須樹立長期投資目標,必須圍繞長期投資目標實行長期投資戰略,並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對投資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社保基金的股票投資,著眼於分享國民經濟增長的長期收益,著眼於分享股票市場健康發展的成果。社保基金股票的長期投資理念,使得它不會採取短期投資行為,不會依靠股市的大起大落炒作盈利;相反,它是股市中的一支穩定力量。股市中類似社保基金這樣的長期投資機構越多,長期資金量就越大,股市的發展就會越穩定。 第三,責任投資理念。責任投資的理念,要求社保基金會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一個負責任的股票投資者。在經濟發展方面,社保基金投資強調要正確認識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投資收益的關系。經濟增長成果是養老金投資收益的根本來源,促進經濟發展有利於養老金的積累。社保基金將充分發揮其規模巨大和投資長期性的獨特優勢,為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盡職盡責;在股票市場方面,社保基金投資強調要維護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隨著社保基金資產占股票市場市值的比例不斷擴大,影響社保基金收益高低的因素將逐步由投資策略和技巧轉變為股票市場的發展水平。為此,社保基金一直致力於關心和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與發展。我們不僅自覺抵制一切危害市場機制的行為,用規范的投資引導股市行為,而且我們專業化的投資運作框架、規范化的業務流程,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規范運作發揮了示範作用
7.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8.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比例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嗎
差不多的,應該是法規。
9. 有哪些因素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向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雖取得了一些突破性進展,但面臨的形勢仍十分嚴峻。社會保障
/>/>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應建立什麼樣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的城鄉整合、農民工的保障、社會保障
/>/>資金的管理等都是人們討論的熱點。下面將有關觀點加以綜述。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三大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
/>/>;從中期看,要減輕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震動;在近期
,要考慮如何根據宏
/>/>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
/>/>2、保障范圍覆蓋不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
/>/>統籌,在體制上圍繞著"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具體運行,但當前的三條保障線還不能全部覆
/>/>蓋城鎮貧困范圍。我國現有城鎮貧困人口3100萬以上,1999年享受社會保障的總人數不足300萬,2000年
/>/>不足400萬。在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之外,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是"無勞動能力"的人,是為數較少的邊
/>/>緣群體。而在體制轉軌中,"有勞動能力"卻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也已經陷入貧困的境地,他們的基本生活
/>/>也應得到保障。事實上,這部分人中的絕大多數既拿不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他們約占城市"下崗"、"失業"、"待崗"總人數的70%以上。
/>/>3、農村社會保障亟待發展。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
/>/>二元化特徵: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
/>/>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未在農村建立。有的人提出,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經與國際勞動組織的有關條約存在巨大差距。有的人提出,農村社會保障
/>/>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財政支出方面的失誤。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佔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
/>/>,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入也是絕大部分給了城鎮
/>/>職工。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並不
/>/>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於失業保險金的經費佔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於
/>/>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於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
/>/>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佔GDP的比重,1996年為0.16
%,1999年提高到0.51%
/>/>;二者合計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6年為1.21%,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後。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
/>/>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規定和條例不具備法律的權威性,執
/>/>行起來有相當大的迴旋餘地。其次,有的規定或條例規定得較早,已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最後,有的
/>/>規定和辦法具有明確的臨時性,即權宜之計。這些都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二、應建立什麼樣的養老金籌資模式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十多年的改革,雖然在保險范圍、籌資渠道、養老金發放辦法等方面發生了
/>/>很大的變化,但籌資模式一直沒有變化。盡管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設有個人帳戶,但由於是空帳運行,所
/>/>以實質上仍屬於現收現付式。對於這種制度,人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觀點,建立以基金制為主的養老保險體系,強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
/>/>有人擔心我國證券市場不發達,發展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時機還不成熟,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1)養老
/>/>基金的積累有一個過程,剛開始能投資於證券市場的養老金總量是有限的,政府還有充分的時間完善證券
/>/>市場。(2)政府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逐步放鬆對養老金的投資限制。(3)改革之初可以通過合
/>/>資等方式引進國外基金管理的人才和經驗,提高國內基金管理水平。為建立三支柱(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
/>/>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體系,應降低基本養
/>/>老保險過高的替代率,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強化企業補充保險,並實行企業和個人的強制繳費。基本保險
/>/>個人帳戶不但要嚴格與社會統籌帳戶相分離,條件成熟後還應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范疇。
/>/>有的人認為,如果保持現收現付制度不變,養老金制度的隱性債務將隨著制度覆蓋范圍的擴大和給
/>/>付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積累。我國過去的養老金制度覆蓋范圍小,積累的債務水平比較低,但如果今後繼續
/>/>保持現收現付制度,在未來高速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將面臨更加嚴重的財務問題。
/>/>第二種觀點,當前養老金籌資模式不宜轉向基金制。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首先,我國社會養老保
/>/>險的籌資模式沒有轉向基金式的必要性。(1)伴隨著人口老化,我國的少兒負擔率將趨於下降,未來人
/>/>口的總負擔系數不會大幅度增加,這將有利於我國應付人口老化。(2)我國的國民儲蓄率已經過高,而
/>/>且沒有大幅度下降的跡象,養老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不具備轉軌的經濟理論基礎。其次,我國養老社會保
/>/>險的籌資模式轉軌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我國城鎮企業養老社會保險的繳費率已經相當高,企業的平均繳費
/>/>率達到20%,有些地方甚至超過了25%。顯然,用進一步提高繳費率的辦法來實現籌資模式的轉軌是不大可
/>/>能的,轉軌的惟一辦法就是政府另外拿錢。由於目前我國預算內的財政資金還十分緊張,政府根本無法從
/>/>中拿出足夠的錢用於轉軌。
/>/>三、能否開征社會保障稅
/>/>第一種觀點,應適時開征社會稅。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
/>/>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
/>/>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於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
/>/>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准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
/>/>,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現象,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
/>/>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
/>/>第二種觀點,養老保險資金應以稅代費。(1)以稅代費能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收入多
/>/>、利潤高的企業和個人多繳,收入少、利潤低的企業和個人少繳基礎養老金,以富濟貧,體現基礎養老金
/>/>的基本原則。(2)以稅代費有利於解決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問題。目前我國出現養老金支付危機
/>/>主要不是全國人口的老齡化,而應從養老制度上尋找原因。實際上,這是因為我國的養老對象過於狹窄,
/>/>主要保障國有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而國有企業職工確已老齡化。如果對基礎養老金採取稅收
/>/>的形式,擴大保障范圍,把以前用來負擔少年兒童的一部分費用轉移支付作為基礎養老金費用,則在不增
/>/>加勞動力平均負擔的基礎上,對於解決我國目前養老金的支付問題是極為有利的。(3)有利於構建統一
/>/>、規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首先,開征統一的基礎養老保障稅有助於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
/>/>條塊分割。目前我國所實行的多方籌資、自定標準的籌資形式客觀上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
/>/>業和企業間因繳費標准不同而負擔懸殊的局面,不僅負擔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還阻礙了勞動力在地區和
/>/>行業間的合理流動。通過開征統一稅收,實現稅率的統一和徵收機關的統一,將徹底改變上述局面。其次
/>/>,有助於建立統一管理體制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開征統一稅收,由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款的徵收
/>/>,並把收入納入統一的預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設置專門機構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徵收、管理、
/>/>使用各部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第三種觀點,應開征勞動力消費稅。這種觀點認為,應把社會保障變成一種全社會的公共品,不是
/>/>社會互助,不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儲蓄。應開征勞動力消費稅,因為勞動力是商品,誰要消費這個商品
/>/>,誰就要向政府繳稅。強制儲蓄式地扣除失業和養老保險金,為後人留下無解的難題,這條路不能再走下
/>/>去了。
/>/>第四種觀點,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這種觀點認為,以社會保險稅作為基本養保險
/>/>基金的融資方式,必須考慮到我國財稅制度的基本特徵。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即根據中央政府與地
/>/>方政府之間對事權的劃分,決定哪些稅種屬於國稅,哪些稅種屬於地稅。這樣,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就要考
/>/>慮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針對某一企業或個人來說,如果他可以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歸地方政府
/>/>,那麼就只能建立起一個地方性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這會影響到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再分配,對特
/>/>定的地方政府來說,則可能意味著財政風險的增加。如果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歸中央政府,那麼可以保證
/>/>全國范圍內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較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步
/>/>進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要確定一個
/>/>適當的稅率水平,使之不至於因此擠出強制性繳費的養老金計劃下的個人儲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第五種觀點,改社會保障費為社會保障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1)稅收的公
/>/>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帳戶的私有性相沖突。在形式上,社會保障容易使勞動者產生繳稅充公的思想,不利
/>/>於社會保障激勵機制和統帳結合制度的實行。若以部分稅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又與稅收的公用性質不符
/>/>,理論上難以解釋。(2)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對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稅收支出不限於徵收對象,而
/>/>社會保障具有專用性,即繳費者繳納的費用最終要以其獲得社會保障待遇實現償還。如果開征以全體公民
/>/>為納稅主體的社會保障稅,則需相應地對全體公民實施保障,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財政負擔,繳費單位和個
/>/>人會滋長過度依賴政府的傾向。(3)與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目前我國職工養老、失業和醫療
/>/>保險在統籌層次、保障對象和資金的籌集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與現行各險種的不
/>/>同政策相銜接,操作上難以運行。
/>/>第六種觀點,採取一種非指定稅或准指定稅的變通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避免
/>/>我國以前所採用的現收現付式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同時也無法保證能確定一個最優稅率。而
/>/>採用變通方式進行融資,即在總財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
/>/>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而且也不妨礙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
/>/>採取這種方法是與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以及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現狀相吻合的。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仍是銀行存款,部分投向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小部分投資於股
/>/>市。社會保障資金是貧弱者和喪失勞動能力者的養命錢,使之保值增值並降低風險,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的重要內容。
/>/>第一種觀點,養老基金應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大,投資趨於長期化,能起到穩定股
/>/>市的作用。然而,我國當前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小,尚待培育。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30年,中國養老基金
/>/>總額將達1.8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養老金。另據有關方面估計,五年之內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總規模
/>/>將突破
3000億元,如果社會保障基金的80%用於日常支付,20%用於投資股票市場,將使股市機構投資者
/>/>規模新增600億元,比目前所在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規模還要大。養老基金要成為機構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
/>/>件:(1)要有一個能夠承擔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2)要以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3)要有專
/>/>業的基金託管機構;(4)養老基金應採取指數化投資政策。
/>/>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障基金應投資於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開放式基金是一種收益共享、風
/>/>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它既不能保證投資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但不管怎樣說,相對於證
/>/>券市場的其他金融品種而言,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從國外成熟
/>/>的社?保障基金運作來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的做法較為普遍。社會保障基金在選擇開放型基金交易進行
/>/>投資時,一定要控制額度,不能高於單個基金交易日10%的比例,否則難免發生流動性風險,造成支付困
/>/>難。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這就要求對社
/>/>會保障基金進行合理分塊,對於退休金這部分支付期較長的可考慮投資於開放式基金,對於醫療、失業保
/>/>險基金可考慮易於變現、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國債品種進行投資。由於開放式投資基金風險的存
/>/>在,最好選擇收益型基金進行投資,以控制風險,而對於成長型基金,由於其風險高,盡量不碰。或選擇
/>/>一些經市場驗證過的收益較高、風險較小的品種進行少量參與。
/>/>第三種觀點,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這種觀點認為,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全積累制的養
/>/>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才能使其得到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我國,由於
/>/>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一直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也由於沒有一個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基金合法而且無慮地進入
/>/>資本市場,從而使它在理論上的作用也無從發揮。從這個角度來講,可以說是因為資本市場規范發展速度
/>/>遲緩而拖住了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後腿。如果我們把基金積累制計劃作為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一個長期性
/>/>主要目標的話,那麼養老金計劃進入資本市場就會是一個遲早都要做出的選擇。目前我國養老金基金是否
/>/>具備了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呢?基本認識是,基金入市作為一個長期的目標已經確立,但基金適合在資本
/>/>市場中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行規則尚不明確。要想早日實現基金入市,必須
/>/>加快推進上述工作。
/>/>五、如何加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
/>/>迄今為止,各種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還是以戶籍為基礎的,對於流入城市的農民工的社
/>/>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考慮到。背井離鄉的外來民工,如果在城市裡遇到困難,沒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會
/>/>幫助,他們就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
/>/>有的同志提出了兩方面對策建議。第一條建議主要應由政府管理部門實施,這就是在大城市應建立"
/>/>公共勞動"形式的流動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體制,以使得那些失業的、身上一點錢也沒有的外來民工能
/>/>夠通過"公共勞動"找到飯吃,這樣至少可以減少犯罪率,使得那些陷入困境的外來民工能夠暫時找到合法
/>/>的活路。同時,這種體制也可以將散亂的農民工納入一定的管理體系。這樣一種體制比單純的救助更有效
/>/>率,更節省成本。由於是最低生存保障,所以僱人單位所付出的工錢是比較低的,這樣,對於政府財政來
/>/>說不是很大的壓力,反而是邊際效益很高的投入。換句話說,不很大的一筆經費,帶來的卻是更為安全穩
/>/>定的社會。另一條建議是針對僱人單位的。僱人單位不管是公有體制的還是私人的,都應該按照勞動法的
/>/>規定,為受雇者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險金。
/>/>有的同志提出,應根據農民工的需要與制度建設的可能,對農民工實行分層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項
/>/>目應當是按照普遍性原則來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從層出不窮的農民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
/>/>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導致的數不清的勞資糾紛,均決定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應當作為我國最基
/>/>本的社會保障項目盡快得到確立。其次,有必要建立農民工的疾病醫療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機制。因為疾
/>/>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僅會導致農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極易陷入貧困境地,這使得疾病保障成為農民工的現
/>/>實需要。最後有必要為農民工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它應當包括農民工遭遇天災人禍時緊急救濟、特
/>/>殊情形下的貧困救助、合法權益受損或遭遇不公待遇時的法律援助等。這種制度能夠縮小社會的不平等,
/>/>促使農民工真正融入當地社會。
/>/>有的同志提出,要創造性地拓展籌資渠道,解決農村非農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根據非農產業
/>/>群體始終與土地保持著若即若離聯系的特點,設計一種"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案,即農民到城鎮就業或進入
/>/>城鎮定居而無力耕種土地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按國家統一標准替轉讓者繳納一定數
/>/>量的經濟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當然這部分經濟補償也可先交付國家財政,但國家必須做出相
/>/>應的政策調整,承諾將這部分農民納入城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六、加快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建設的建議
/>/>1、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建設中應遵循的原則。(1)個人責任和社會互濟相結合。一是不能走極端
/>/>,走極端就是要了公平而舍棄了效率,不得不進行改革。二是要與時俱進,就是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階
/>/>段來調整兩者的具體關系。(2)保障水平同經濟水平相適應。在經濟增長同社會保障之間建立起一種互
/>/>相促進的良性循環關系,要防止出現兩者之間互相拖後腿的惡性循環關系。(3)以人為本。社會經濟的
/>/>發展要以人為本,即要以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為最終目標,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也是以實現
/>/>這樣一個目標為原則的。(4)從總體出發。正如收入分配是整個社會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一樣,收入的
/>/>再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整個社會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
/>/>2、有必要重點強調"平等"的理念,以在更大程度和范圍內,關懷社會被排除成員的社會福利狀況,
/>/>為此應盡力構造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1)為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程度,應降低個
/>/>人收入所得稅率,這有利於降低個人收入完整申報的機會成本,增加正常納稅的機會收益。(2)為增加"
/>/>制度外"個人收入的透明度,改變稅收代扣申報方式,實行自願申報制度。(3)在合理定價的原則基礎上
/>/>,開征新的稅種,如消費稅、財產稅等,為社會保障開辟新的資金來源。(4)逐步提高養老金的待遇,
/>/>改變目前替代率日益下降的趨勢。(5)強化政府對失業和半失業人員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力度,構
/>/>造和推動市場化條件下的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替代消極的"失業保障"機制。
/>/>3、構建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會保障制度。(1)基本思路是,社會保障在其基本點上,從強調"國家
/>/>責任"轉向"強調國民權利,國家有義務承擔";在保障動因上,從"緩解階層矛盾"轉向"促進社會發展";
/>/>在保障范圍上,從"局限於特定社會人群"轉向"全體社會成員";在保障制度上,從"零星的、分散的"轉向
/>/>"
系統的、完整的";在保障作用上,從"殘缺性"轉向"制度性"。(2)主要原則,一是適度原則,社會保
/>/>障需要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相協調;二是剛性原則,社會保障一旦形成,其項目、標准、水平具有
/>/>可增不可減、可升不可降的剛性特徵,其推行具有強制性,任何團體和個人都應服從其制度安排。(3)
/>/>主要目標是,減少收入不平等和社會地位不平等,進而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全面進步。
/>/>4、構築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網。在我國,由於經濟實力的限制,選擇收入安全作為最主要的社會政
/>/>策目標是不實際的。同時,政府不能放棄其對最困難的社會群體進行救助的責任。所以,經濟上具有可行
/>/>性的政策選擇可能是,政府選擇安全網的策略,把對最困難的社會群體進行救助和提供服務的責任充分承
/>/>擔起來,兼顧收入安全和社會公平的政策目標,讓能夠自立的社會群體最大限度地自立,從而達到利用最
/>/>低的經濟成本保障社會安定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以確保實現經濟發展的中心目標。
/>/>5、通過立法,調節財富,以建立中國的保障安全網。我們要建立的是什麼樣的社會保障制度或社會
/>/>安全網呢?根據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和國際上的經驗,首先是社會化。社會化包含了兩層意義,
/>/>一是要明確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最基本的生活條件;二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義務參與社會福利建設與發
/>/>展。只有這樣,社會保障和社會安全網才可能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社會安全網才可能形成。其次,社會
/>/>保障在資源上是可持續的。要實現社會保障資源的可持續性,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社會資源配置機制。要
/>/>通過法律和制度規范市場、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和社會安全領域的責任。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
/>/>,社會保障的性質只能是維持在社會較低平均水平上的"基本保障",但可以以商業保險和社會互助做補充
/>/>。商業保險、捐贈、?會互助和志願服務應成為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