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傷保險可以補交嗎
追問: 我們公司以前交保險 最近兩年沒有交 現在要交保險 需要補交ma ? 回答: 不用補繳的。 追問: 哪個 條例有規定嗎 回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補充: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所以,應該由單位補繳的。不好意思,前面給您說錯了。
② 工傷發生後工傷保險的差額可以補交嗎
可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③ 職工工傷保險欠費,讓原單位補交太麻煩,能不能自己補交
為什麼要自己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④ 工傷報銷能補繳么
在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再補繳社保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
⑤ 發生工傷時未交保險,後來能補交工傷保險嗎
在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再補繳社保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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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工傷保險繳費斷交怎麼辦
工傷保險繳費斷交不能享受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能補交,但是補交期間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仍拒不繳納,對該單位應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是《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拒不改正的處罰措施。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⑦ 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再補繳工傷保險有沒有用
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將包括本單位所有未參保職工及其未參保期間應繳納的全部工傷保險費、滯納金。補繳時,還要一並繳納未參保職工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醫保、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牽頭組織地稅機關、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進行稽查核實。檢查合格的,在《工傷保險費補繳審核確認表》上簽署意見,並出具《工傷職工待遇資格審核確認書》。不合格的或仍有未參保人員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直至檢查合格後,再出具《工傷職工待遇資格審核確認書》。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屬工傷後補繳參保的,且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稽查核實的,也無法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工傷職工待遇資格審核確認書》的,經辦機構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提出的工傷職工待遇申請,
⑧ 工傷保險是否可以補交
一、肯定是違規的啊?如果等你發生工傷以後,等鑒定出來級別以後,公司在為其繳納社保的話,相當與在騙保,是一種欺詐行為;
二、發生工傷以後,鑒定為工傷級別以後,如果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話,工傷所需賠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等都有公司承擔;如果公司繳納社保以後,則公司只需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剩餘的則應由社保部門承擔;
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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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工傷保險可以補交嘛
工傷後補交工傷保險,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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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工傷、生育保險可以補繳嗎
當然可以補繳。
1、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都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必須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職工無須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2、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工傷、生育時可以依法享受到由保險基金支付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的,相應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有權向當地社保局投訴反映,社保經辦機構應該責令用人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