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申請社保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親屬申請先行支付除按相關待遇填報相關表格,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外,還需填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審批表》,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親屬的承諾還款協議,依據下列情形還應分別提供如下資料送達市社保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窗口。
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的承諾書;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請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登記證、還欠協議;
申請人的承諾書;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人的承諾書;
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⑵ 未參加工傷保險,是否有權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回辦法》細化了先行答支付的具體細節。從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來看,無論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還是普通的工傷,都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第三人或用人單位不能賠償或拒不賠償的相關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必須在工傷認定之後,所以,發生工傷後,職工要及時收集整理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明和早日開出診斷證明,去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訴訟,向用人單位索賠;第二、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其支付的項目,如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工傷死亡待遇等,並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這樣,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多了一條支付途徑,而用人單位面臨的不僅是工傷職工的索賠,更有可能面臨工傷保險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強行劃撥,查封、拍賣單位的財產。
⑶ 怎麼申請工傷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根據該辦法,(1)申請先行支付的主體必須是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有行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願自己申請的,可以依法委託其近親屬或其他合格人員申請。職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親屬提出。(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3)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6條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的。(6)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汕頭招聘網
根據上述,在李某不同意放棄部分請求的前提下,單位是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還是部分工傷保險待遇,需取得相關(如,單位支付的書面意見)。對於單位支付的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李某可以依據上述向負責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後,再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汕頭招聘網
⑷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怎麼先付
工傷保抄險參保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⑸ 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來基金先行支付源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但據我所知,很多地區未實施先行支付制度。
⑹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表怎麼填寫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親屬申請先行支付除按相關待遇填報相關表格,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外,還需填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審批表》,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親屬的承諾還款協議,依據下列情形還應分別提供如下資料送達市社保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窗口。
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的承諾書;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請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登記證、還欠協議;
申請人的承諾書;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人的承諾書;
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⑺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
1.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即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工傷職工支付工傷待遇的制度。
2.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工傷職工繳納保險且拒不承擔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3.有什麼疑問,可以撥打12333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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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細化了先行支付的具體細節。從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來看,無論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還是普通的工傷,都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第三人或用人單位不能賠償或拒不賠償的相關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必須在工傷認定之後,所以,發生工傷後,職工要及時收集整理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明和早日開出診斷證明,去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訴訟,向用人單位索賠;第二、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其支付的項目,如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工傷死亡待遇等,並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這樣,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多了一條支付途徑,而用人單位面臨的不僅是工傷職工的索賠,更有可能面臨工傷保險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強行劃撥,查封、拍賣單位的財產。
在一定意義上講,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勞動行政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欠薪等。從勞動爭議的案由來看,80%以上的勞動爭議為討薪和工傷糾紛,從形成糾紛的原因來看,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盡職盡責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這種糾紛不僅會大幅減少,更能快速處理。所以,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糾紛,筆者一直認為是處理此類問題比較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