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本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規定,回制定《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於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開發表,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三個月以來,共收到全國各地工會組織、工商業界、政府機關及個人寄來的意見書一百四十一件, 現已據此將條例修改完畢,但因該條例尚系重點試行性質,故決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我國的保險條例的話,有很多的。你也辦,別的吧。哦對了朋友交易的多的是第一我這樣的
⑶ 社會社會保險條例全文
1、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規定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用人單位應繳納社保的。內
2、《中華人民共容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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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勞動保險條例與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關系
監察考試,非要說那個法涉及多點的話,肯定是監察條例了,監察員乾的工作就是監察工作,大部分都是按照監察條例來開展工作,但是實際工作中各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都有涉及的。
⑸ 最新勞動保險條例細則
易法通解答: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關於建議修改、廢止勞動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函(頒布時間:1994-11-22實施時間:1994-11-22)修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現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該法中規定了:「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文件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范性文件優於舊規范性文件。」因此,應該適應《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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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2017年勞動保險條例具體詳細內容是怎麼樣的謝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一個文件,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屬是為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勞動保險條例的原文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第七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僱傭勞動者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採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其適用范圍,暫定為下列各企業:
甲、僱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不屬於第二條甲乙兩款范圍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並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徵收。
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照上月份工資總額計算,於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內,一次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代收勞動保險金的國家銀行繳納每月應繳的勞動保險金。
乙、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的頭兩片內,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全數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自開始實行的第三個月起,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百分之七十存於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工人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
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於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於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治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並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葯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葯費減半,貴重葯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規定的待遇付給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退職養老後死亡時,及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喪葬補助費同上。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四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時止。如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繼續工作時,除應得工資外,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或華氏一網路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小產,懷孕在三個月以內者,給假十五日;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者,給假三十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經醫生證明後,均應按第十三條疾病待遇規定處理之。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的配偶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生育補助費,其數額為五尺紅市布,按當地零售價付給之。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甲、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乙、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籌舉辦,但得委託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辦理,其項目如下:
一、療養所;
二、殘廢院;
三、養老院;
四、孤兒保育院;
五、休養所;
六、其他。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及生育補助費等,只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第十九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領取各種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時,只能領取最高額的一種,不得同時領取兩種。 第二十條
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斗英雄,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並經各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較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全部醫葯費、住院膳費,概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乙、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前三個月工資照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及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一律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因工殘廢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與殘廢後現領工資的差額。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職養老補助費為本入工資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優先權。
第二十一條
殘廢軍人轉入本企業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筥作醫療期間,不計本企業工齡長短,前三個月工資照發,三個月以後,仍按第十三條乙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辦法如下:
甲、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每月結算一次,其餘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
丙、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於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其地方機構,掌管調劑金的調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調劑金,有統籌調用之權,並得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如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調劑金不足開支,得申請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撥調劑金補助之。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險金,除用於勞動保險事業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各企業的會計部門,均須設立勞動保險基金的獨立會計,負責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事宜。勞動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險調劑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級工會組織的財務部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六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為執行勞動保險業務的基層單位,其主要工作為:督促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決定勞動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頂費用的開支;推動該企業改進醫療所或醫院的工作;執行一切有關勞動保險的實際業務;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省、市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並向工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應按月審核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帳目及本條例所規定的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並公布之,
第二十八條
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勞動保險業務,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及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有無錯誤,接受工人與職員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行下列程序報告:
甲、各省、市工會組織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及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報告。
乙、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府勞動部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各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及其區域內產業工會組織的勞動保險工作,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省、市工會組織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每三個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報告,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所在地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三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並匯編勞動保險基金及總基金的收支報告表,每年編造勞動保險金的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應監督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檢查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並處理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
第三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為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貫徹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其檢查制度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自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支付工人、職員根據本條例應享有的勞動保險費。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其原有的勞動保險辦法,從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廢止。但如該企業工人、職員認為原有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總額超過本條例,不願改變時,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會同工會基層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申請,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批准後,得維持原有辦法,暫緩實行本條例。
根據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刊印
〔附錄一〕
政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若干修正的決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務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在實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獲得了廣大職工群眾的擁護,對於減輕職工生活中的困難,鼓舞職工的勞動熱情,都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勞動保險條例是在國家財政經濟還沒有全面恢復情況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規定得較低,在實施范圍上也只能採取重點試行辦法。國家財政經濟狀況已經根本好轉,大規模經濟建設工作即將展開,自應適當擴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范圍並酌量提高待遇標准,但由於抗美援朝的斗爭仍在繼續進行,經濟建設又需投入大量資金,國家必須將財力首先用之於關系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事業,同時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的福利也只有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才能逐步改進。因此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范圍還不能擴大得過廣,待遇標准也不能提得過高。為此,本院特作下列決定:
一、關於擴大實施范圍問題,除原已施行的鐵路、郵電、航運及有職工一百人以上的工廠、礦場外,現將實施范圍擴大到下列各項企業:(一)工廠、礦場及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二)國營建築公司。在擴大范圍內的單位一般應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其行政方面繳納勞動保險金,工人職員從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起,享受勞動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各頂勞動保險待遇。
凡屬於擴大范圍內的企業單位,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會同工會基層組織擬定實施辦法,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審核實行。如因有特殊困難,暫時難於實行者,經當地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亦可暫緩實行。
二、關於提高勞動保險待遇問題,廢止停工醫療以六個月為限的規定,適當提高職工疾病醫療期間待遇標准,規定貴重葯費的酌情補助,增加養老補助費,放寬養老條件,其他如生育待遇、喪葬費、喪葬補助費、非因工死亡家屬救濟費亦酌量增加。上述各項標准已在修改後的勞動保險條例中具體規定。凡已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應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新規定支付工人職員應得的各項勞動保險費。
三、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應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從速修改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並公布之。
根據《新華月報》一九五三年第二號刊印
〔附錄二〕
勞動保險條例原條例和修改後條例的規定的比較
這次勞動保險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二:
第一,是擴大條例的實施范圍;
第二,提高勞動保險待遇。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是否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頒布單位】勞動部【頒布日期】【實施日期】。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8)勞動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章 關於勞動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三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三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但病傷假期在七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並計算。
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 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 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⑼ 2019年勞動保險條例具體詳細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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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內國勞動保險容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⑽ 江蘇省勞動保險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第二章征繳管理詳細都在此網址里,太多了復制不過來,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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