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難主要源自於兩個方面
1、代理人虛假承諾,誇大收益,錯誤宣導。
2、客戶不回仔細看合同,不清答楚自己要的是什麼,買的是什麼。以為保險啥都能管,導致買個理財險結果因意外或是疾病找保險公司理賠,當然賠不了。
3、客戶蓄意隱瞞,或是代理人為了傭金,替客戶隱瞞歷史病情。導致承保後,出險無法理賠。
B. 為什麼大家會覺得保險理賠難
主要是條款專業術語太多,客戶保險理解起來有困難,
銷售時忽悠成分很高,內造成預期結果差距大。
保險公容司理賠隊伍素質良莠不齊,培訓流於形式,實操性不強。
市場缺乏有效監管,中介機構參差不齊,相對個人客戶,他們基本都是站在保險公司一頭的。
最重要的一點:法律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維權難,在我國不支持集體訴訟,同樣的問題只能一案一訴,不能對保險公司形成有效震懾力,反而提高了公眾訴訟成本。
C. 我國保險理賠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理賠,是指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出現合同規定的損失後,理賠人員把各種單證和責任審核後,把保險金賠付給客戶的一個過程,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補償的表現形式就是理賠。近年來,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謀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普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目前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讓人滿意的理想狀態,一方面,很多客戶出險後得不到賠償,紛紛抱怨「理賠越來越難」,導致理賠風險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賠工作還不夠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導致保險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提高理賠服務水平、提高信譽、打造核心競爭力是當前各公司理性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保險理賠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准備難
理賠准備,就是客戶在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單證准備、理賠資料准備、理賠證據准備、損失核算準備等。我國的保險理賠在理賠准備階段就充滿了各種困難因素。首先,由於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比較關心客戶是否繳清了該交的費用,而且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為營業規則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對每個保險客戶的單證、資料准備齊全,一旦出險後,很難准備好所要的單證和資料。其次,為了准確核算損失,公司還要派出人員到出險現場進行查勘,審核責任,然後取證,為下一步的損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備。第三,雖然上明確要求,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有些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的意識。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得保險責任很難認定,損失不好核算。第四,為了精確的認定保險責任,核定損失,防止騙保騙賠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交通、氣象、公檢法等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證據。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各種部門有為保險公司出示證明的義務,加上證明人員的辦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於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
(二)理賠速度慢
評價理賠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因為客戶出險後,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時賠付以降低損失。通過分析得出,對理賠的各個環節,用「理賠速度」這個概念可以比較全面的反應出一個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一個案件從保險事故發生到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包含出險、報案、查勘、立案、核賠、結案、賠款支付等多個環節和時間點,而且規定:各出險案件從出險到報案不能超過24小時。所以「理賠速度」是指從出險到賠款支付這個完整的時間段。而我國的「理賠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險客戶的案件從出險到得到賠款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這嚴重的違反了保險法的結案後10天賠付的規定,理賠速度不盡如人意。
(三)准確賠付難
現行保險公司的理賠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面的結果。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減少支出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少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佔領市場份額,塑造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戶,對客戶的請求一概賠付,以致濫賠;投保人方面,道德風險泛濫。有時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自己製造出險情況,騙取保險金;或者自己製造條件,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謊稱是保險責任,以此欺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於處於被動,再加上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面對各方面的保險欺詐,他們都無能為力,導致騙賠泛濫,無法准確賠付。
二、保險理賠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每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規范和保護。由於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制定新的約束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理賠基本上還是沿用以前的規定,使得在理賠方面的漏洞越來越多,出現了許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險公司法制觀念比較薄弱,擔心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很多情況下不敢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理賠的矛盾問題,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出問題時都私了,從而埋下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禍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賠風險。
(二)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原則是保險的第一原則,只有誠信,才能讓社會和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險業的發展。然而,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質較低的業務員為了業績,不惜欺騙隱瞞客戶,損害保險業的形象;第二,理賠程序煩瑣。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環節眾多,而且存在惜賠、拒賠現象;第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已經確定賠款責任之後10天之內必須把賠款金額付給客戶。而大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的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誠信問題,其中猶為嚴重的就是欺詐。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條件,製造出險來欺騙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且已經成為保險人最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
(三)缺乏高素質的保險人才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組成因素也十分復雜,所以調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辨別真偽能力。而現有部分理賠人員不具備這種知識和能力,使得在理賠過程中無能為力,辦事效率很低。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的情況。但是,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義務,有的更誤導投保人投保,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人的預期,產生矛盾,導致理賠難。
D. 怎樣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
隨著保險監管力度的加強,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秩序逐漸規范,但「理賠難」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聲譽,降低了人們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是關繫到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根據被調查人員的建議及筆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 1.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到理賠的全過程,都將影響理賠服務質量,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過程看,重點解決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問題,提高承保業務質量,降低理賠糾紛隱患;從理賠服務看,加強對結案率、結案周期和未決案件等的考核,將其與績效考核相聯系,並將客戶的理賠服務滿意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分析出現理賠糾紛的原因,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明確界定保險條款內容。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內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公司應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賠糾紛的條款,將其進行明確界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糾紛。 3.加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保險公司違規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險公司從合同條款制定、產品營銷到後期理賠等環節迴避履行賠付責任的動機和行為。 加強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1.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目前,盡管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有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對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而言,其運行效果較為有限。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時公布對各公司的處罰情況等信息,以幫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斷,從而有效起到公眾約束的作用。 2.推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發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可為消費者比較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提供便利,從而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理賠糾紛。此外,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還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形成約束,是一種政府強制監管之外的補充監督機制。 3.加強輿論導向建設。客觀公正的輿論導向,一方面,可對保險業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了解保險業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針對媒體更關注「理賠難」和公眾保險知識素養不高的現實,可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以促使媒體以客觀、公正和積極的態度,關注保險業發展及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建立統一的理賠流程標准 針對不同險種,調查各家保險公司從報案、查勘、定損、單證收集到賠付結案的整個流程,制定統一的理賠標准,要求各保險公司統一執行。對理賠過程中的每一具體程序,統計分析其具體的操作時間,從而制定統一的賠付時間限制,對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公司給予處罰並及時向公眾公布。 建立跨行業跨部門合作機制 1.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聯系,打擊保險欺詐等違法行為。由於針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的信息不對稱,騙保、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時有發生。一方面,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帶來了高額賠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險欺詐行為在客觀上還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 2.加強與醫療、交警等機構或部門的合作,減少理賠取證難度。單一保險公司很難建立與這些部門的有效合作機制,因此,建議通過政府各部門之間聯合發文的方式,為保險理賠建立暢通的取證渠道,以降低取證時間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賠效率。
E. 車險理賠難的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
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的重要環節,然而我國保險理賠運行現狀不甚理想,「理賠難」現象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現場勘查難、調查取證難、理賠控制難、依法經營難。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是因為現有的社會環境直接影響著理賠效率,如法制環境不健全、誠信環境不理想、人才環境不適應、政府職責不明確等。
保險業應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保險理賠工作一般應堅持「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原則。所謂主動,是指保險人應主動深入現場開展理賠工作;所謂迅速,是指保險人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及時賠付,不拖延;所謂准確,是指計算賠付金額應力求准確,不惜賠,也不濫賠;所謂合理,是指賠付要合情合理,樹立實事求是的作風,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又符合實際情況。
F. 如何解決保險理賠難
【摘要】近年來,雖然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大, 保險市場秩序在不斷規范,但理賠難問題卻仍然未得到很好解決,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保險的熱情。提到保險,一些人往往會認為不死不殘不理賠。而在近年來的歷次重大事故當中,保險理賠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現在民眾的視線當中。一方面是民眾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快速反映,那麼保險理賠難的誤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理賠到底有多遠?究竟是遙不可及,還是唾手可得?針對這個話題,明亞保險經紀湯新女士和銷售總監郭沖先生給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買保險我們都選慧擇網!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台!一是加強事前監管,鏟掉保險產品的霸王條款。一些保險公司玩文字游戲,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權益的陷阱,理賠時憑此推諉責任。對投保者來說,盡管訴諸法律維權勝算較大,但訴訟成本高、過程長,常常望而卻步。 近年來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保險合同標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們提供的 指導條款並不具有強制力,消費者作為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也沒有以腳投票的能力,霸王條款仍有可能陰魂不散。只有監管態度再強硬些,才能遏制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優勢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應適度調整與完善目前放鬆事前監管、加強事後監督的產品報備制度備案不是存檔,須進行必要的審核,把好保險產品出廠質量關,挖出傷害消費者的釘子來。 此外,類似投保車輛尚未掛牌時出險不賠、健康保險觀察期生病不賠等特殊的情況,保險公司還要想辦法彌補責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費卻不賠錢的理賠糾紛隱患。比如對投保新車設置一定時限,區別對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審批兩種情況。對長達3個月至1年健康險觀察期內可能發生的責任風險,用附加險覆蓋。總之,再特殊、再麻煩的問題,只要把被保險人利益放在心上,辦法總是有的。 再有,針對保險公司理賠時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頭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機構及理賠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維權成本。 二是實行量化監管,鏟除保險公司的冷漠態度。企業制售假冒商品,一經查實,負責人難逃其咎保險的核心價值是重信守諾,拖賠耍賴無異於銷售欺詐。對那些理賠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讓他們賠禮、賠錢,還應對管理不力的領導者進行問責。對此,保監會已經做出原則性規定,但還沒有操作細則。比如拒賠、拖賠案件數和涉案金額達到多少,保險公司直接負責人、間接負責人該受哪些懲處,等等。鏟除保險公司對解決理賠難的冷漠,需要監管制度進一步增加量化指標、提高監管執行力。 三是開展協同監管,鏟平社會環境中的矛盾因素。 讓法律法規之間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執行中出現了讓守法駕駛人受罰的問題,導致了大量理賠糾紛。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後,對這一條作出合理調整,維護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與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相互沖突的條款和規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關於人身傷害殘疾等級劃分,保監會仍在執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的分級都不一致,使許多投保人意外致殘後卻拿不到賠款。慧擇提示:對於符合投保和理賠流程的保件,保險公司大多會在15個工作日左右順利支付理賠款。因此在投保的時候,對於繼往症的告知、對於家族遺傳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為重要。作到清潔投保,清潔理賠,保險公司受理時自然就不會拖拖拉拉。畢竟,每一張保單的快速理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對於保險公司品牌的正面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