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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運營的基本要求

發布時間:2021-04-04 11:52:14

1.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中,哪些是合法投資時必須遵守的

你好,這些原則必須遵守:
1.多元化原則。
開展多元化投資,防止「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實現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的多元化以及組合投資,將公共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時兼顧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不二選擇。

2.市場化原則。
國際上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有政府主導的國債型投資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兩種基本模式。我國作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必然要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投資運營。

3.專業化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是一件專業化的事項,應當獨立於行政機關及社保經辦機構,委託給專業投資機構和具有專業投資資質的人員來進行。目前,我國已經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將予以設立或指定;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的商業銀行將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的專業機構將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

4.相對集中原則。
《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歸集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政府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即體現了這一原則。這有利於增強基金投資的規模效應,避免地方分散投資的非專業、低效和財務風險;也便於國家統一制定優惠政策,均衡投資收益,防止互相攀比;還便於國家加強對基金投資的監管。

5.加強監管原則。
在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同時,政府特別要加強監管,保證投資運營行為合法合規。《投資管理辦法》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其核心特徵是就是審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此外,我國還從優化投資管理體制、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嚴格控制資產配置、強制建立風險准備金、強化投資運營報告機制等五個方面對嚴格控制風險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規范。

2. 醫療保險

您是哪裡的人?
這是河北省的,供你參考:
凡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在校學生以學籍為准),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包括處於勞動年齡段內而不能就業的、持有《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
(二)未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包括學齡前兒童、中小學階段學生(含中專、職校、技校)及未滿18周歲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在校大學生和已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繳費標准和補助辦法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擔。
(一)成人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補助120元,個人繳納230元。
對於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補助240元,個人繳納110元。
(二)學生兒童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補助120元,家庭繳納20元。
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政府全額補助。
第七條 各項補助不能重復享受,補助標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家屬子女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鼓勵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捐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財政補助辦法和保險待遇水平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保障水平的變化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章 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 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城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參保時,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居民,在已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應按規定及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互轉移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每年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參保續保手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集中申報繳費期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參保年度內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新生兒和新轉入市區學校就讀的中小學生以及戶籍新遷入本市的居民,自戶籍(學籍)落戶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和繳費。未在集中辦理期限辦理的,當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或家庭繳納,並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已參保城鎮居民出國定居、參軍、升大學、戶籍遷出、死亡等,保險關系自行終止,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保障范圍及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范圍包括住院和門診大病(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療、臟器移植抗排異治療、白血病,學生兒童還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意外傷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等規定。根據勞社部發[2007]37號文件,適當增加兒童用葯。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診療項目中「乙類」的葯品和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參保人員先付5%,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其它具體標准尚未出台前,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的成人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3萬元):
(一)住院。起付標准為三級醫療機構9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200元。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按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統籌基金分別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規定住院的起付標準的75%計算。
(二)門診大病。起付標准為1000元,起付線以上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第十八條 參保學生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6萬元):
(一)住院。起付標准為三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元。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按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統籌基金分別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規定住院的起付標準的50%計算。
(二)門診大病。起付標准為500元,起付線以上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條 繳費年限與醫療保險待遇掛鉤。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計最高不超過9%。參保居民中斷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條 實行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制度。參保居民與定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簽訂年度門診醫療服務協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人數,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再按成人居民每人每年50元、學生兒童每人每年20元的標准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由醫保經辦機構委託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按比例予以賠付,最高賠付額為7萬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就醫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准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費用;
(五)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行為所致的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
(六)成人居民意外傷害和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內的費用。
第六章 醫療服務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凡轄區內符合定點資格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申請辦理定點服務業務。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定,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頒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後,方可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葯。使用自費葯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准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徵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急診搶救除外)。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和轉診制。本著就近就醫、方便就醫和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看病就醫時,應首先到所選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治(突發疾病搶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須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外的,須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參保人員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後病情平衡,須轉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接受後續治療。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突發疾病、急診搶救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補辦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後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經批准後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映。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可向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免徵稅費。
第八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依照法規和政策收支、管理和運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財政補助基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監管工作;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要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食品葯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品零售企業葯品和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監管;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負責參保人員常住戶口地的確認;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民政部門負責城鎮低保對象及低收入家庭人員的身份認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增加經辦業務人員,建立和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每個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配備1—2名醫療保險專管員,實行社會聘用管理。社區或學校按參保人員3元/人年標准給予經辦補助,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轄區城鎮居民參保工作,及時報送參保人員有關信息,發放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反饋參保人員有關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當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制度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行為,財政部於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其中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會計報表的填制等進行了明確。2003年,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又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其中對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兩項會計制度的先後實施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顯現。
(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意味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只能採用收付實現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將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准,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在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初期.其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用收付實現制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在當時也是適用的。但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已不單純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還包括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況,參保人、監督機構、管理機構也都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如基金的籌集是否及時和足額,是否合理運用等。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只能反映醫療保險基金中以現金實際收支的部分,並不能反映那些應收未收的保費、應付未付的債務(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些「隱性債權」和「隱性債務」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准確記錄、反映基金的資產、負債和運行情況,不利於防範基金支付風險。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均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處於同一核算序列,與「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呈對應關系,卻未在會計科目表中設置「待轉基金」科目,使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脫節,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表內、表間相關數據勾稽關系不明確,不方便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報表。
(三)對年末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待改進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條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應無余額。筆者認為,將年末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經驗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會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年末數虛增,違背了財務數據真實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其餘額應轉入基金類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應均無余額。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異未提出賬務調整方法
實際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劃分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可能非常准確,因為中途可能有職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職工就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經辦機構必須相應對退保職工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調整,這必然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存在差異,有的統籌地區這種年度差異額可能很大。而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未對這種財務現象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辦法,存在制度盲點,使經辦機構在年度結轉時只能根據經驗和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導致各經辦機構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不便於審查和考核。
(五)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的編制說明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待轉基金」項目的說明如下:「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貸方發生額「指1到11月份」合計填列。事實上,「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包括了能確定歸屬的和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使「待轉基金」項目的核算內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也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並提出該項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指1到1 1月份」填列。從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反映的核算內容理懈,其填制金額應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樣又必然導致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的填制金額不一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表間勾稽關系互相矛盾。

4.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版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權,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5. 醫療保險基金的建議

(一)改革會計核算基礎,採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會計核算基礎是可行的,它既可解決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的局限,滿足政府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宏觀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數據的透明度和真實性。筆者認為,對能預計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如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應計利息的計提等。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因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說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旦核定某單位或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就必須繳納,即使繳費單位或個人因各種原因導致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也只能緩交而不是免交,並按規定還要交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就形成了經辦機構的「隱性債權」。經辦機構應設置「應收醫保費」科目來核算保費的清欠情況,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根據繳費核定額將單位或個人欠繳保費計入「應收醫保費」科目,待實際收到保費時再沖減「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根據單位或個人建立明細賬:同樣的辦法適用於利息的計提和歸還。對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則可採取收付實現制,於實際收到或支出款項時列支或列收。只有這樣,才能真實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運行狀況和財務成果,正確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持續能力,為政府規避風險、實施穩健的發展戰略、制定長期的發展政策提供依據。
(二)增設「待轉基金」科目,改進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
應增設「待轉基金」科目,用於核算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歸集、劃分和結轉情況,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填制要求相對應。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有關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經辦機構收到尚未確定歸屬的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時,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確定歸屬時,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確定歸屬的,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待轉基金」。「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樣一來,「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無余額。與以前的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預分、次年沖回的賬務處理方法相比,後者更簡單、准確,更便於操作和理解,並且,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可定期用「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對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調整(差額應附有明細清單),有利於規范不同經辦機構的調賬行為,避免人為因素影響醫保基金收支數據的准確性。
(三)完善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
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應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轉基金」項目反映當期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當期貸方發生額減當期借方發生額填制;「待轉基金」項目金額應等於「待轉保險費收入」與「待轉利息收入」項目金額之和。對《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則按以下說明填制:「待轉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資產負債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金額應等於「待轉基金」科目期初余額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金額之和。

6. 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策略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安全管理,應採取以下六點策略:(1)堅持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專款專用原則,設立醫療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基金分開管理原則;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原則;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離原則;遵循基金投資的安全要求,確保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原則;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基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基金監督機構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業務的各種應收、應付款應分別記賬,及時核算;基金投資必須以安全有效為前提,投資收益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不足和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基金貶值;基金投資帶來的收益應單獨核算,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2)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分開。醫療保險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程序,並對醫療保險事業進行規劃、調控、監督等等。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作為政府授權的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依法獨立行使職能,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3)規范基金籌集流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基金能否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籌集,直接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給付,關繫到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順利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標準是經過周密計算確定的,如果對基金實行減免,不僅影響基金的籌集總量和規模,也影響到職工個人的切身利益。(4)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可以保證提供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保證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投保人員受益,取信於民;保證合作醫療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其次,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5)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金動用機制及基金超支應急機制。明確責任人,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特殊情況的及時處理。一是對月度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基金支出預警機制。二是按規定計提、使用風險基金,使風險基金在正常情況下,保持穩定的規模。三是出現基金超支時,應及時上報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並提出彌補超支的具體建議。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及時辦理各種舉報投訴,實行舉報人保密制度,確保舉報、投訴成為基金管理部門有效掌握信息、改進經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徑。(6)應對人口老齡化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影響。老年人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明顯高於中青年人,因此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重大,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不斷增長。醫療保險基金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和根本保障,對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醫療保險基金的作用在於它醫療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能夠增強人們抵禦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的能力,還能合理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需要。但是由於基金數目龐大,一方面來自於個別人員的弄虛作假,還有來自於管理本身的風險,使得基金的安全管理成為問題,對醫療基金案前的研究是極其必要的。

7.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和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參保人從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費後第三個月起,可按規定享受住院、特定門診及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待遇:參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規定享受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醫保待遇的計算:報銷金額=(住院醫療費用-自費項目-起付標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1、住院基本醫療費: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等各項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
2、起付標准: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起付標准要根據醫院的級別來確定。
3、最高支付限額:根據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的長短,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參保人可累計享受的住院和特定門診社保最高支付金額。
請注意:

(1)、社保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給參保人的住院基本醫療待遇和特定門診待遇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2)、參保人年度內變更參保形式的,住院及特定門診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金額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限額標准按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當時參保形式規定計算。
4、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8.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有何規定

若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的情況,可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版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基金?權 答:指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個人、政府以及集體組織等按規定繳納或籌措的,專門用於支付法定的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專項基金。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劃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實行哪一級統籌? 答: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關繫到在多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越高,基金規模和調劑使用的范圍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強。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要求,「十二五」期間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全面實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積極推進省級統籌。 四、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如何補足? 答: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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