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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05 19:58:55

1. 保險案例

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承認的關系,所以何某對林某沒有任何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專。屬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理論上說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是裡面有個細節值得推敲,當時保險銷售員是否清楚他們之間沒有法律關系而進行的投保。如果清楚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個結果了。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按照這個說法就要找到當時的代理人,進入民事訴訟的程序了。

2. 保險案例分析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達成一致,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後,可以在保險合專同中約定生效日屬期,這個是保險法允許的。保險合同生效條件對保險期間不會產生影響,原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會發生變化。如果保險合同對保險期間沒有特別約定,只約定一年的話,那麼保險合同應當是到次年6月17日24時到期。對於次年8月份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順便說下,投保人兩個多月以後才上牌照也違反了國家規定吧?

3.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4. 保險案例

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我覺得保險公司應該會獲勝。
紡織公司認為自己是租賃他人倉庫不了解對方有沒有安裝消防自動噴淋設施,但是發生火災時距投保時間已經過了9個月,紡織公司不可能沒有發覺消防自動噴淋設施的問題。

5.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6. 求一個經典的保險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9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容承租人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一年。租期滿後,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後一個月,房屋毀於火災。於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賠?為什麼?
首先,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租人對該房屋已經沒有保險利益。
同時,房東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索賠。因為保單轉讓沒有經過保險人辦理批單手續,房東與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
(喵喵保)

7.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專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屬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8. 保險法案例(一)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9. 保險案例:

1,否。遊客對電視塔沒有保險利益,沒有資格做投保人。
2,車損理賠金給債專權人屬乙,因為出險時乙對車有保險利益,甲得不到理賠,因為非被保險人。
3,母嬰險有投保限制,懷孕多少周以上就不能投保,不同公司要求不同,可以吧
4,可以理賠,理賠金給男方按照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為法定的話,則按照法定順序,此時女方肯定得不到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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