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是什麼意思啊
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
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並不用於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於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後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於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於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於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於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現收現付制的優點在於,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與當前的平均工資掛鉤,經常進行調整,使之能夠適應當前的生活所需,為退休人員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基金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則因未來通貨膨脹、投資收益等風險,不如現收現付制那樣穩定。
個人賬戶部分體現差異,社會統籌部分體現平均;社會統籌部分針對現實需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歷史積累。只有這兩部分結合起來,養老保險才能完整。
Ⅱ 養老保險中哪些錢計入個人賬戶哪些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某商貿公司為新招聘的大學畢業生組織崗前培訓,其中就有介紹自己公司的各項福利待遇問題的環節,小麗作為新員工,非常關心單位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問題,人力部門的經理向小麗解釋說,繳納的養老保險一部分要計入個人賬戶,一部分要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並非所有錢將來都歸其所有。小麗很是不解,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位參保職工所建立的,用以記錄職工的繳費情況和記載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本金和利息),並作為計發和領取養老金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記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是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收入。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會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養老是個人責任,又是社會問題,將其納入法律是給其制度化的保障。
Ⅲ 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來源於()繳費部分
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繳費部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繳費單位必須在接到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的繳費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拒絕。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交納社會保險費:
(一) 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 繳費單位到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繳納;
(三) 繳費單位的開戶銀行根據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開出的托收憑證或者稅收票證從繳費單位賬戶直接劃撥;
(四) 繳費單位與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應當按月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按照繳費單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應繳納的份額分別計入各項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建立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告知負責該項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
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
Ⅳ 養老金統籌是什麼
養老金統籌是企業為員工繳納部分+國家財政撥款部分的基金,這些是由政府統一管理。
現在我國國內地區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說我們的養老保險費被劃分成兩個部分來管理,一個是全國統籌部分,一個是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部分就是現收現付部分。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有三個,一個是職工個人繳納部分,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其實就是指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也就是說從全國各地收取到的養老保險金中除了個人賬戶部分,其餘基金全國統一管理、分配。
Ⅳ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指的是什麼
1、參保登記 參保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近期發放工資單、地稅登記號,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經縣社保局審核後填發《社會保險登記證》。2、申報費基 參保單位於每年3月底前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並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工資發放清單,由縣社保局核定年度繳費基數。3、基金繳撥 縣社保局每月25日前將次月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計劃傳遞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征繳,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到地稅部門申報並繳納養老保險費。4、人員增減 繳費單位增加職工,須填報《企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增加)花名冊》,並附新增職工轉入清單;減少職工,須填報《企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減少)花名冊》,在職職工死亡,繳費單位提供死亡證明,由縣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5、關系轉移 職工在統籌范圍內調動,須提供該職工《企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減少)花名冊》及調動函,縣社保局開出養老保險關系介紹信;職工跨統籌范圍調動,須提供該職工《企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減少)花名冊》,調動函及調入地的社保機構的名稱、賬號、開戶行,填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申請表》,縣社保局開具個人賬戶轉移清單。6、待遇審核 用人單位攜帶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個人檔案、《職工退休審批表》以及本單位書面報告,報縣社保局審核。
Ⅵ 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統籌的區別
區別一、兩者的含義不相同。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
區別二、兩者養老保險轉移影響不相同。
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要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可以轉移銜接,但要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進行。
區別三、政府補貼情況不相同。
養老保險統籌中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
區別四、兩者的現狀不相同。
養老保險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特別是對於流動非常頻繁的農民工,可以將其所有的養老保險權益全部體現在個人賬戶上,隨時可以將自己的這部分權益取出或轉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區別五、兩者的現狀不相同。
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並不用於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於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
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後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於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於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統籌
網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