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簡答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內二)統籌、協調社容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② 如何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
(1)建立基金監督制度,確定行政、財務、審計監督的程序。
(2)區縣級版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權,勞動、財政、銀行、計劃、審計等部門領導及被保險人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基金歸集、核算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3)區縣管理中心要對基金運營嚴格進行內部監督,定期向區縣級勞動部門、基金監督委員會和上級業務管理部門匯報基金歸集、核算情況,接受監督。
(4)區縣級勞動部門會同財政、審計和上級業務管理部門對基金歸集、核算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的年度審計。
③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⑤ 社會保險金監督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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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內金監督工作,督容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二)統籌、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內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容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⑦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局有幾種類型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門分散管理。行政監版督在中央層次所涉權及的機構主要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基金託管銀行;審計監督則包括審計署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監察審計處等;社會監督則包括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有的部門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實際上同時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
⑨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舉報電話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⑩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3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廳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勞動就業局)。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
(六)人才流動開發處。
擬訂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承辦中省直在哈機關事業單位從哈外調配人員事宜;負責承辦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提出國家和省急需並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與協調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准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省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外省(市)機構和組織在我省境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省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各部門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團職及以下)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擬訂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省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負責省長特別獎的實施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省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考試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十三)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承辦中省直在哈企業從哈外調配人員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審核中省直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哈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協調指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省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
(十五)養老保險處。
擬訂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准及組織鑒定工作;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負責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十六)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十七)醫療保險處。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標准、管理辦法;負責對省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十八)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省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對基金實施監管;承擔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狀況統計、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
(二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省屬以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
(二十二)技工教育處。
擬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設立審批事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十三)公共就業服務處。
指導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就業政策的實施工作並組織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組織開展就業援助工作;擬訂國(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省直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負責就業服務信息的管理宣傳工作。
(二十四)基層工作指導處。
擬訂全省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及仲裁調解和維權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
(二十五)創業指導處。
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落實工作;擬訂創業培訓計劃、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准並組織實施;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及創業培訓師資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承擔創業促就業的信息建設工作。
(二十六)職位管理處。
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擬訂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法規,起草重要文件;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管理辦法和省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處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審核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十七)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科研課題的研發和項目的實施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 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省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地市縣鄉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八)考核獎懲處。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九)培訓與監督處。
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三十)外國專家工作處。
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綜合性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法規、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外國專家證),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介紹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負責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三十一)引智項目管理處。
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擬訂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年度出國(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廣應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縣)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智力項目的對外聯絡工作。
(三十二)對外合作與對俄工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負責實施引進俄羅斯及獨聯體國家人才智力工作;負責實施年度引進俄羅斯及獨聯體國家智力項目和培訓計劃。
(三十三)信訪工作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三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室。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214名,工勤人員編制8名。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5職,紀檢組長1職,副巡視員2職;處長36職(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職);副處長47職。
五、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會計職稱考試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會計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負責考試文件制發、報名資格審查、確定考點和考場、組織考試、閱卷和成績上報、進行考試總結等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具體負責考試合格證書和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的發放等工作。
(三)撤銷原省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省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省對俄人才中心,其所承擔的相關行政職能劃入廳機關,事業編制和領導職數收回。
(四)省社會保險局、省醫療保險局為副廳級事業單位,省勞動仲裁院為正處級事業單位,其所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